网络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网络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6年8月4日。

来源:http://www.solidot.org/story?sid=48849
草案第二稿全文:http://www.npc.gov.cn/npc/flcazqyj/2016-07/05/content_1993343.htm
征求意见页面:http://www.npc.gov.cn/COBRS_LFYJNEW/user/UserIndex.jsp?ID=7883055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网络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6年8月4日。相比去年公布的网络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加入了大量如何惩罚的内容,从第五十七条到第七十一条,全部是关于对违反规定者进行严惩的细化条款,其中包括如果不记录用户的实名信息,网站将面临关闭和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此外二次审议稿强调要将信息储存在中国境内的服务器上,要求执行官方制定的安全标准。 值得注意的二次审议稿条款包括: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第二十三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四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第五十六条 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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