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安部网站昨日消息,本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文,针对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的暴力恐怖案件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特征,出台《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依法惩治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犯罪活动。
发邮件散布分裂言论将被定罪
《意见》对多种犯罪情形作出认定,涉及“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九项罪名。
其中,“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共包含七种情形。除了“发起、建立恐怖活动组织”等情形外,按照规定,参与制定行动计划、准备作案工具等活动,若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的,也将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
近年来,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等也为暴恐信息的传播者所利用。《意见》规定,通过建立、开办、经营、管理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手机应用软件及其他网络应用服务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将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散布炸飞机谣言列入暴恐案件
去年5月,全国连续发生多起编造虚假爆炸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事件,昨日正式公布的《意见》将这类行为列入暴恐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之列。
《意见》明确,编造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去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界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针对扬言炸航班等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按照规定,若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受裹胁蒙蔽参与犯罪可免刑罚
按照规定,明知图书、文稿、图片、音像制品、移动存储介质、电子阅读器中载有利用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内容,而提供仓储、邮寄、投递、运输、传输等服务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对于是否“明知”应该如何认定,《意见》明确,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为基础,结合其一贯表现,具体行为、程度、手段、事后态度,以及年龄、认知和受教育程度、所从事的职业等综合判断。对于曾因实施暴力恐怖、宗教极端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责令改正后又实施的,应当认定为“明知”。
此外,《意见》规定,“对情节较轻、危害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悔罪的初犯、偶犯,受裹胁蒙蔽参与犯罪、在犯罪中作用较小,以及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记者 桂田田)
http://news.xinhuanet.com/tech/2014-09/22/c_127013283.htm
发邮件散布分裂言论将被定罪
《意见》对多种犯罪情形作出认定,涉及“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九项罪名。
其中,“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共包含七种情形。除了“发起、建立恐怖活动组织”等情形外,按照规定,参与制定行动计划、准备作案工具等活动,若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的,也将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
近年来,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等也为暴恐信息的传播者所利用。《意见》规定,通过建立、开办、经营、管理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手机应用软件及其他网络应用服务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将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散布炸飞机谣言列入暴恐案件
去年5月,全国连续发生多起编造虚假爆炸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事件,昨日正式公布的《意见》将这类行为列入暴恐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之列。
《意见》明确,编造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去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界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针对扬言炸航班等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按照规定,若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受裹胁蒙蔽参与犯罪可免刑罚
按照规定,明知图书、文稿、图片、音像制品、移动存储介质、电子阅读器中载有利用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内容,而提供仓储、邮寄、投递、运输、传输等服务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对于是否“明知”应该如何认定,《意见》明确,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为基础,结合其一贯表现,具体行为、程度、手段、事后态度,以及年龄、认知和受教育程度、所从事的职业等综合判断。对于曾因实施暴力恐怖、宗教极端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责令改正后又实施的,应当认定为“明知”。
此外,《意见》规定,“对情节较轻、危害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悔罪的初犯、偶犯,受裹胁蒙蔽参与犯罪、在犯罪中作用较小,以及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记者 桂田田)
http://news.xinhuanet.com/tech/2014-09/22/c_1270132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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