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大以后,花很长的时间,才学会看电影不会去分别那个角色是好人还是坏人,才开始慢慢看人不是用非黑即白的方法,判断他是好人还是坏人。而且也开始明白,做了坏事未必被警察叔叔带走,好人当然不会一生平安。
越来越觉得一个法治社会的重要,因为当大家按照规矩做事情的时候,才谈得上公平和安全。在一个法治社会,很多时候进了监狱,当然是做了不对的事情,需要遭到惩罚,付出代价,当然不能因此定义这个人就是坏人。也因为这样,这些年来,一些认识的朋友在中国因为经济问题惹上官非,也不会觉得诧异,从一个角度出发,这证明社会的进步,这个社会开始重视规则了,矛盾和纠纷,可以透过司法程序,而不是其他的方法来解决。
但是慢慢的,发现自己面对这些事情的时候,有了这样的想法,那就是首先想到的,不是对和错,而是觉得他们只不过很倒霉,因为他们做的是很多人都在这样做的事情,不同的地方在于,他们被逮到了,没有其他人那样运气,或者在逮到之后,没有其他人的能力,为自己解脱。
很快发现,和我有着同样感受的人很多,而静下心来想想,这其实体现一个令人担忧的现象:那就是在法律面前并不是人人平等的,财富地位或者权力,往往会让同样违反了规则的人面对截然不同的结果。
而这种选择性的执法,还会产生这样一种情况,那就是会成为一种捏在手中的命符,悬在别人头顶的一把剑,人治取代了真正的法治。
当然,如果你从来没有做过违法的事情,当然不需要担心,就好象现在没有办法用父母用过的办法要胁孩子吃饭,他会瞪着眼睛不解地说:“我又没有做错事情,警察干吗要抓我?”只是,很多时候会有这样的情况,以为自己没有,即便不是一个法盲,但是却被告知违法了。
比如许志永肯定算是好人,因为能够花时间花精力不怕麻烦帮助社会上弱势群体的人,都是值得尊敬的,如果说他自己能够得到怎样的好处,也就是得到那些被帮助人群的感激,还有一些人发自内心的尊敬。但是这些,用当今社会的成功标准来看,是不值一提的,因为这些行为,是带不来金钱回报的。
而他还一直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好人,尽管有挫折和困难,他还是相信透过法律来解决问题,当然好人也会犯错误,比如他被告知有一笔应缴的税款没有缴交。问题在于,这样的错误,是有意识的偷税,还是因为无意的疏忽造成的漏税。
虽然有法律专家指出,两者有根本的却别,前者涉及刑事罪,后者则没有刑事责任,但是根据中国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沿用1992年制定本法的立法基础,放弃了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所确定的“漏税”概念和提法。由于缺少了“漏税”的法律概念,在行政法上,“漏税”概念与“偷税”合二为一,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漏税”与“偷税”难以区分,造成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脱节与冲突。许志永的个案,税法部门当然可以坚持自己依法办事,但是从批评的角度,则指出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随意性,因为税务行政机关站在国家利益角度,税务执法人员基于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7条“徇私舞弊”罪规定的顾虑,或者是其他的考量,将大量的漏税案件当作“偷税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也不乏将“偷税罪”案件当作漏税案件淡化处理的。人为的因素太大。大家质疑的,就是这次是不是选择性的执法,五倍的罚款标准是那些?而目地又是为何?
缴纳被认定的罚款,可能是目前对许志永来所最好的办法,因为要被司法机关变更税务机关结论的税务案件少之又少。如果没有缴交的话,他将会面对最高七年的牢狱生涯。这是在目前的环境下可以透过现有的法律途径唯一保护自己的方法。
法律条文上存在的问题,总是透过一个个案例体现出来的,然后再经过立法机构进行修订,让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公民而不是为了惩罚。希望这次事件,能够对税法上的偷税漏税的定义,以及民间机构的生存空间和管理方式产生一次讨论,并且推动一些改变。不然,当大家看到,一个一直顽固的坚持理性和法律途径的好人却受到了法律的重罚,而还有无数的坏人逍遥法外的时候,还会怎样看待法律呢?而一个不相信法律的社会,谁会得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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