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晓原 来源:http://blog.ifeng.com/article/3010867.html
我在7月31日晚,获知游精佑被检察院逮捕了。因家属没有收到逮捕通知书,我还是心存疑问不敢完全相信。
8月2日下午,我接到了游精佑妻子陈女士电话,她告诉我,家里刚收到公安机关寄来的逮捕通知书,信件是7月31日寄出的。她说,逮捕通知书注明的罪名是“诬告陷害”。
据说,范燕琼和吴华英也已遭逮捕,不知家属是否收到逮捕通知书?
7月1日,游精佑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怀疑他与范燕琼、吴华英等人网上传播了严晓玲“遭轮奸致死”的文章(视频)。
据6月25日《东南快报》报道,6月23日晚间起,新浪、网易、天涯社区、凤凰、中华网等多家知名网站论坛出现帖文,文章叙述了福州市闽清县上访群众林秀 英讲述的其年仅25岁的妇儿严晓玲惨遭轮奸致死的经历,引起网民广泛关注。6月24日17时35分,福州市委宣传部通过福建官方网站东南新闻网澄清严晓玲 死亡事实真相。17时29分,福州市公安局通过福州官方网站福州新闻网发布消息,对严晓玲死亡事件说明真相。警方称,此帖纯属谣言。
6月25日,警方抓获了范琼燕(据说是她听了林秀英诉述后写的文章)。之后,又抓获陈焕辉夫妇、吴华英、林秀英弟弟、游精佑,还传唤了几个网民。7月16日早上,郭宝峰也遭刑事拘留。警方对他们的指控是涉嫌诽谤犯罪。
警方所称的谣言帖子,应是指《闽清“严晓玲”比巴东“邓玉娇”悲惨一万倍》。我在网上搜索到这篇文章,发现全文大概只有二千字。
按我的分析,警方可能认为文章的第一段内容,涉嫌了所谓的诽谤或诬告陷害。内容是:位于闽清县医院对面的县文化馆里的“丽歌”KTV,系闽清县公安局副局 长兼梅城刑警队队长林某某(注:原文是全名)与治安科长卢某某(注:原文是全名)和县检察院涂检察官伙同一个多次犯案且多次逃脱打击的黑社会头目聂志雄合 伙开办的。这家娱乐场所以贩卖K粉、介绍卖淫、胁迫卖淫、收取提成等为手段牟取暴利。------
文章的中间部分,写的是严晓玲死亡鉴定及林秀英上访的经过。
文章最后一段的内容是:福建闽清“丽歌”KTV——这个以贩卖K粉、介绍卖淫,胁迫卖淫、渲泄兽欲、牟取暴利的娱乐场所,不知道残害了多少女孩子,也不知 是否还有像严晓玲甚至比其更为悲惨的女孩子受害。为此,紧急报告国家有关部门,立刻组织专案组进行彻底,立该拯救那些正处于警匪手中残害的女孩,严惩这帮 天良丧尽的警匪!
综观全文内容,我认为这属于一篇公开举报文章(帖子)。
严晓玲是死在医院,这点是没有争议,有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为证(令人有些费解的是,为何用“疾病诊断证明书”代替“医学死亡证明书”?为何在严 晓玲死亡近七个月后,才给林秀英一份疾病诊断证明书?)。林秀英为此事上访一年,更是属于事实。存在严重争议的是严晓玲死因,林秀英认为女儿是“遭轮奸致 死”,警方认定是“宫外孕致输卵管破裂失血死亡”,这有尸体检验报告为据。
林秀英在上访一年时间里,其向有关部门递交的材料中,都是坚持“遭轮奸致死”的说法。这样看来代其写文章的人,说严晓玲遭“轮奸致死”也是有出处。当林秀英的说法与公安机关的说法不一致时,代书人不可能去承担核实义务,如果出了问题应由林秀英承担。
除非是代书人故意添加了相关内容,且事先没有取得林秀英的同意。据范燕琼说,外网所曝光的文章,与其原来所写的内容有改动,她认为是编辑所改,没有取得她与林秀英同意。
现在的歌厅等娱乐场所问题,不用多说大家心里都是有数。当一个KTV歌女在外突然死亡了,她母亲对死亡原因进行质疑也是很正常。别人听了她的不幸遭遇后, 替她写文章举报歌厅存在的问题,但由于林秀英不在歌厅工作无法了解全面情况,从而导致写文章曝光者检举失实或错告。那么按照《刑法》第243条规定,这不 属于诬告陷害犯罪。
范燕琼、吴华英、游精佑不是闽清县人,也不居住在闽清县,与林副局长、卢科长、涂检察官、聂志雄又无冤无仇,为何要故意去诬陷他们呢?范燕琼、吴华英、游精佑等人,无非是出于“侠义”,出于对腐败的痛恨,为了搞清事实真相,而去参与了林秀英的公开举报。
这篇带有曝光又带有公开举报性质的文章,既使内容出现不实,只能算是错告或检举失实。
民众写了涉及举报官员问题的文章,如果内容被指不实的话,司法机关一般是按诽谤罪追究。典型的案例是,上海郏啸寅诽谤案、山东曹县段磊诽谤案、四川篷溪邓 永固诽谤案。也许是很多诽谤案件最终都被撤案,司法人员还被追究了法律责任原因吧,使得福建公安机关警觉起来,而改为以诬告陷害来指控。这样一来,就不存 在自诉与公诉之争了。
但我仍然无法看明白,游精佑与吴华英没有参与写文章,游精佑只是将林秀英的陈述录制了视频。如果这也构成诬告陷害犯罪,那么林秀英不是成了共犯?
坚持女儿“遭轮奸致死”的林秀英,都不想去诬告陷害公安和检察官员,游精佑、范燕琼、吴华英为何要陷害与自己无冤无仇的人呢?
附:《刑法》第243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陷害,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