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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公金(西)决字(2009)第21号
被处罚人 刘艳萍 性别女 出生日期 1974年3月26日
身份证件种类 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110108197403266043
现住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复兴路25号
工作单位 无
现查明 2009年8月10日左右,刘艳萍在北京和T7次列车上,用自己的手机(13811718474),向四川“5.12”地震灾区遇难学生家长发送内容为:“成都著名环保作家谭作人,由于发起建立‘5.12’遇难学生档案调查豆腐渣等维权事件,于今年3月被捕。将于8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时引起中外记者很大关注,坚持追究豆腐渣入狱,天理何在?家长有必要知情,请转发其它家长”的短信。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 刘艳萍的陈述,挡获经过,证人范世忠、董天喜、罗国明、曾思贵、张强、陈文德、黄逊、赵德琴、林堂、周邦平、邓建平等人的证言、照片资料、书证 的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 / 款第 一 项之规定,现决定 给予刘艳萍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履行方式 于15日内到成都市建行四支行莹门口分理处交纳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市公安局或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 份
二OO九年八月十三日
被处罚人:刘艳萍
200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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