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泳先生《不能再以诽谤罪限制网民发言》一文(7月18日《南方都市报》),对于福州马尾区警方以涉嫌诽谤罪拘禁发布或转发“严晓玲案”帖子的数名 网友提出了批评和质疑,再一次普及了有关“诽谤罪”的基本常识。尽管我知道这个常识的普及是有意义、有价值的,但说实在话,我对此也感到很悲哀。
|
我悲哀的,不仅仅在于类似的“诽谤案”一次又一次地悍然发生,这样的常识一次又一次地被“普及”依然还是显得稀有、难改诽谤案一再发生的现实,更大 的悲哀在于面对这样的案件时公众的无助、无力之感觉,还有,我们可以拿什么来捍卫网民发言的权利和自由?什么才能真正有效地保证网民发言的权利?在当下语 境下,我们可以做什么?……诸如此类的疑问构成了一个困境,让人产生莫大的困惑。
执法者不懂法吗?不知诽谤是自诉案件吗?不知道《宪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吗?显然不是。他们是专业的执法者,他们比普通公民甚至 比一些公共知识分子更懂得法律常识,更懂得如此执法可能引起的争议,但问题是,他们往往就敢于知法违法、犯法,甚至不惜不惧引起公愤、众怒,原因在哪里? 在我看来,最根本的原因是在现在的权力架构和语境之下,许多时候公众根本无力抵抗他们的不守法行为,甚至根本没法从正常渠道去抵抗之。
在像王帅案、吴保全案等类似的网帖案中,公安的执法存在极大问题,但是受害者可以拿什么来维护其权利呢?有什么样的正常渠道申诉呢?几 乎看不到。而外界对公安执法有什么样的有效制约呢?人大介入、出声了吗?检察院监督了吗?政协声援、呼吁了吗?未被媒体曝光并引起舆论浪潮之时,上级行政 机关主动纠正了吗?……好像几乎都没有。而如果,当一个地方的公、检、法甚至人大、政协等,此外还包括媒体,都被统管在一个权力体制内甚至听令于某个官员 之时,试问公民、网民拿什么来捍卫自身的权利?公安、检察、人大之间的相互制约还可能存在吗?
实际上,能够被曝光并引起一些议论的“网帖案”,堪称是天大的幸运了。这更多地得益于事后外地媒体的曝光、网络的声援等外部因素的介 入,再经由更高权力的强行纠正,才使相关案件有一个差强人意的结果。而这只是类似案件的“代表”而已,未被曝光、未被纠正的同类案件不知尚有几多?
再说,限制网民发言需要理由吗?按理是需要的,但事实上在现实中,在某些人的执法中,又根本是不需要理由的。限制就限制了,删帖就删帖 了,根本不用跟你讲任何的理由。轻视、漠视“屁民”的言说权利到了何种地步由此可见一斑,又哪里有丝毫“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影子?诸如什么公民的 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统统都见鬼去了。可悲的是,公民的权利遭受非法侵害之后,却常常难以甚至无法获得救济!
在言说之路上,诸如跨省追捕、“涉嫌诽谤”之类的阴影如影随形,恐怕是这个社会不得不承受和付出的代价了。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