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黎龙的博客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注:扫描图片中起诉人的部分个人信息已用Photoshop软件作模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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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黎龙,男,1986年10月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
被告:江西九江新闻网,地址:×××××××××××××××××,负责人:高××,职务:不详。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恢复原告在其主办的“九江论坛”注册的“若水”账号;
2、依法判令被告恢复原告用“若水”账号在其主办的“九江论坛”发表的所有帖子;
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4、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在维权过程中已支出的电话费0.9元、诉讼材料打印费3.5元以及在以后诉讼过程中所支出的车费、电话费以及材料打印费等各项合理费用(截止至调解或判决生效之日);
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9年3月初,原告在被告主办的“九江论坛”(以下简称“论坛”)注册了一个帐号,用户名为“若水”。该帐号主要用于论坛“法律咨询”版块和网友交流法律方面的问题。三个月以来,原告在论坛(主要在“法律咨询”版块)发表帖子累计将近150帖,而且从来没有被删帖的记录。
2009年6月4日早晨7时35分左右,原告在用该帐号回复完一篇题为《投诉瑞昌四中,望有关部门处理!》的帖子后,帐号突然出现异常。随后,原告发现刚刚发表的三条回复已经被删除并且帐号被锁定。
上午8时25分左右,原告致电被告了解原告账号被锁定的原因。在通话过程中,原告多次请求被告给原告账号解锁并恢复已经删除的由原告用该账号发表的帖子。接电话的工作人员没有听取原告的申诉意见,无理地拒绝了原告的合法请求,并两次中途挂断了电话。
原告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论坛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违反论坛协议的情况下,擅自锁定并删除原告的用户账号,当原告知晓后,又对原告的合理要求置若罔闻。被告这种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擅自强行锁定并删除原告论坛用户账号的行为,不仅是对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的极大漠视,也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原被告之间的协议约定,对原告的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为了使纠纷得到更好的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秉公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黎 龙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1、本诉状副本一份;
2、证据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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