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博客被关,依法起诉新浪

 
博主按:博客文章被删,博客被关闭,在一个民主与法制的国家是十分不正常的事,但它还是在我们面前不断地发生着,却很少有人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已的民主权力。今天,我们在胡星斗之后,又看到一位勇士,他的诉讼代表着许多网民的心意,也推动着国家法制的进步。我们不仅要关注他,还应当支持他,这是每一个希望我们国家民主与法制进步的中国人应尽的义务。

因不满博客被关闭,2009年6月7日,黄志佳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邮寄起诉书,将新浪网告上法庭,以下是起诉书。

民 事 诉 状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黄志佳,男,生于1972年3月17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建始县人民法院法官,户口所在地:建始县景阳镇马鞍山村七组,现住(送达地址):湖北省建始县官店镇官店口人民法庭,邮政编码445311,电话号码15971728398,qq号745250869,邮箱745250869@qq.com 或者745250869@163.com

被告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

二、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立即恢复原告的博客,将原告已经发表的博文等作品重新显示在原告本人的博客上;如果被告删除原告博文、关闭原告博客有理,则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发表在新浪网博客中的所有文章;

2、要求被告就其删除原告博文、关闭原告博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在新浪网首页显著位置刊登文章向原告赔礼道歉;

3、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

三、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8年在被告经营的新浪网上注册了博客,登录名:黄志佳法官,密码前三位数字:556。之后,原告在自己的这块小天地里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条文精选》、《状告中共中央党校、司法部、教育部》等大量文章。当然,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新浪网为博主提供写作与发表平台,因博主所特有的人气而带来的包括广告点击收入在内的经济利益是相当巨大的,新浪网已经从包括原告在内的它的每个博主受益。原告注册后,新浪网经常无理删除原告的博文。2009年5月,当原告登录博客时,突然,映入眼帘的网页(网址http://blog.sina.com.cn/myblog/htmlsource/blog_notopen.php?uid=1504388291&x)显示:“此博客已被关闭!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服电话:95105670”。原告疑惑不解,遂数十次拨打电话至01095105670询问博客被关闭的原因。6月1日,新浪网在给原告的745250869@163.com邮箱发送的邮件中,承认了非法删除原告博文、关闭原告博客的事实。在随后的电话交谈中,新浪网的客服人员对给原告发送的邮件予以确认。

网站要么不让人发表作品,让人发表了,就不应该随意删除作品、关闭博客。作为受益者的网站,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没有正当理由,更不应该擅自删除作品、关闭博客,否则,不仅构成违约,而且构成对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侵害。

新浪网违约。新浪网在没有合法的合同依据和事实根据的条件下,不按照法定程序删除原告的作品、关闭原告的博客,构成违约。

1、新浪网删除作品、关闭博客没有合同依据。

2、即使新浪网单方面制定的格式合同中有允许新浪网不征求博主意见擅自删除作品、关闭博客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这样的条款依法也应认定为无效;

3、即使新浪网有合法的合同依据允许其在一定的条件下删除作品、关闭博客,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作品符合了这一定的条件而应该被删除、原告的博客符合了这一定的条件而应该被关闭;

4、即使有证据证明原告的作品符合了这一定的条件而应该被删除、原告的博客符合了这一定的条件而应该被关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新浪网在删除、关闭前也应该通知原告。

新浪网侵权。违约与否,新浪网均构成侵权。

1、新浪网违约删除博文、关闭博客必然侵犯原告的网络作品著作权,此乃常识,无需赘述。

2、即使新浪网没有违约,但单方面删除博文、关闭博客,也构成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即使终止合同以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该恢复原状,你新浪网最起码也要把已经发表的作品退还给博主啊。这就好象你给别人借了一间房子放物资,后来,你不借房子了,难道除了收回房子外你还有权利没收别人的物资吗?房子是你的,物资是别人的,不借房子可以,要把物资让别人取走,这才是道理。靠我们用户养活的新浪网的大款们,你们不想看到博主的作品,更不愿意保护博主的作品,但删除作品、关闭博客前起码应该提前通知博主,让博主有机会自己采取措施保全自己的作品啊!须知,这样的作品,你们视之如草芥,可负出了辛劳和汗水的博主却是相当爱惜的。就说我发表的博文吧,每一篇,从字的颜色、字体、字号到内容,从谋篇布局到整体设计,无不是经过精雕细琢,作出适合自己独特爱好的具有美感的特殊安排,这样的的作品是独一无二、不可替代的,是弥足珍贵的,已经成了我生命的一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侵犯作品的完整权都应该承担责任,新浪网把我的博文一删除,把我的博客一关闭,整篇整篇的文章不见了,整个作品都没有了踪影,我在哪里还看得到这样好的文章呢?新浪网还不应该承担责任吗?

作为享誉全球的互联网品牌,“中国第一门户网站”新浪网更应该遵守法制、诚实守信,在自己受益的同时切实保护广大网民的正当权益。新浪网不经原告同意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删除原告的博文、关闭原告的博客,使原告不能行使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人格受到侮辱,心灵受到创伤,不应该承担责任吗?

在网络上发言是作为国家主人翁的当今公民弘扬正气、针贬时弊的重要渠道,新浪网这样的霸道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纠正,必定会使《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自由受到限制,使广大公民有话不敢说,有屁不敢放,禁若寒蝉。堵塞言路,对抗民主,疏远党群关系,破坏社会和谐,莫此为甚。“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特大型网站新浪网带头违法,必然产生极大的负面效应,许多网站群起而效之,以致于近来,删除博文、关闭博客成风,几乎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在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新中国,“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是可忍,孰不可忍!因此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新浪网这一以“服务大中华地区与海外华人为己任”的、在“中国大陆及全球华人社群中最受推崇的”、“中国最受尊敬的企业”的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黄志佳

二00九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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