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丹律师:有关《关于计算机预装绿色上网过滤软件的通知》意见和建议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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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关于计算机预装绿色上网过滤软件的通知》意见和建议函

工业和信息化部: 

   本人系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律师,兹就贵部二00九年五月十九日的《关于计算机预装绿色上网过滤软件的通知》(“预装过滤软件通知”)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供贵部考虑和采纳。 

      本函中所述及的观点、意见和建议纯系本人根据本人的专业知识对预装过滤软件通知的分析和评论。本函不代表本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属的任何机构的观点和立场。本函中所述的观点、分析和评论未受本人所在单位、所属的任何机构或者其它任何人的资助。本函不构成受当事人委托就某一特定事项而出具的律师法律意见书。而且,本函仅就本函述及的内容进行分析和评论。 

      从预装过滤软件通知获悉,该规定的出台是“为进一步巩固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成果,坚持惩防结合,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推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我理解这个规章的法律目的和宗旨。但是,宣明出来的良好的意愿和宗旨不能必然证明规章本身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本人认为,预装过滤软件通知涉及的行政行为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所称的“商品”包括“服务”。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预装过滤软件通知规定,“一、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计算机出厂时应预装“绿坝-花季护航”软件最新适用版本;进口计算机在国内销售前应预装“绿坝-花季护航”软件最新适用版本。”该通知要求计算机生产及销售企业在国内销售的计算机预装唯一一种过滤软件——“绿坝-花季护航”软件,而且从字面上看,这规定针对所有在国内的计算机生产和销售企业,而且是“计算机生产及销售企业应于2009年6月底完成‘绿坝-花季护航’软件预装测试等相关工作,2009年7月1日后出厂和销售的计算机应预装‘绿坝-花季护航’软件”,这是强制的“要求”,不是非强制的“建议”或者“推荐”。显然,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因此,强制要求所有企业在中国生产销售计算机之前必须预装非既有的不可或缺的过滤软件,这种作法既不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又不尊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使得消费者实际上不能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只能购买或者接受唯一一种商品或服务。 

   本人进一步认为,预装过滤软件通知涉及的行政行为可能侵害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尤其对于成年人或者家庭用的计算机而言,强制预装过滤软件可能侵害成年使用者包括言论自由、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在内的权利和自由。本人不反对中小学校联网的计算机终端安装运行过滤软件,因为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合法、合理、合适的。但是,一旦将此种做法扩及所有计算机,这种普遍和强制预装的做法就有不合法、不合理和不合适之虞。对于终端用户是成年人而言,他作为某一计算机的所有权人和使用者,预装过滤软件的做法如同在其住所内预装监控摄像装备一样,即使这种监控摄像装备的预装可以被解释为是为了防止他人对其人身和财产的侵害,即使这种预装的监控摄像装备可以被成人住户拆除,即使这种监控摄像装备会被声明不是用来监控住户本人的。显然,根据中国目前法律规定,如此安装监控摄像设备的做法显然是非法的和不适当的。同理,我认为,对于购买计算机的成年人而言,这种预装过滤软件的做法也是不合法和不适当的。 

   问题不在于该过滤软件,用户能否卸载(如果预装的过滤软件如果不能卸载的话,这可能会涉及其他法律问题);问题在于政府部门能否通过行政规定来强制要求所有计算机安装唯一指定的过滤软件。对此,本人认为,政府部门不能通过行政规定来强制要求所有计算机预装唯一指定的过滤软件。 

   因此,本人建议,贵部应当尽快修改该规定或者制定细则,消除可能会导致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因素,以打消企业和用户的顾虑。 

   专此函达 
  

   周丹 

   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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