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博文追讨工资,被判敲诈勒索罪案终得平反

作者:刘晓原 来源:刘晓原的博客

今天,我收到杨晋山发来的一封邮件。他在信中说,收到了永宁县公安局在2008年12月5日作出的撤销案件通知书,通知书中称,撤销对他的敲诈勒索一案。

杨晋山说:“该决定是2008年12月25日由永宁公安局作出的,但信是3月13日才寄出,寄到我的户口所在地(也是我毕业分配的单位:兽医站)。他们明 明知道我在广州,而且案卷中也有我在广州的居住地址和联系电话,却要寄到我已离开了十多年的单位。幸亏好心人帮我转到了我的出生地(同是一个镇,但是在农 村,另一个村),最后由我的亲属再寄过来广州。真是万幸,要是不小心丢失了,我可能还要一直等下去!!如此做法,居心何在?”

杨晋山从邮件中发来了撤销案件决定书照片,从决定书中可知,公安机关撤销的是杨晋山涉嫌“损害商业声誉、商品声誉”罪一案。但从媒体的报道来看,杨晋山是因敲诈勒索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也许是案件在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认定构成的是敲诈勒索犯罪。

杨晋山“敲诈勒索”案,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来作了结,令我感到十分不解。这样了结案件,其实是不符合法律程序规定。

据媒体报道,2007年9月,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杨晋山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永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永宁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杨晋山有期徒刑3 年。杨晋山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2月,银川中院撤销永宁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6月23日,永宁县人民法院再次做出一审判决:杨晋山犯敲诈勒索 罪,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重审仍判有罪后,杨晋山再一次提起上诉。由于案件引起媒体关注,也遭到法律界的质疑,二审判决迟迟不敢作判决。由于案件还存在管辖权之争,据说永宁方面想把案件移送北京海淀司法机关办理。

也许是受“华硕”敲诈案中黄静被判无罪的影响,案件不仅难以移送给北京海淀司法机关(就是想移送,北京方面也不会接受,黄静案已经让海淀警方头痛了),宁川中级法院竟也不作判决了。于是,案件一步一步退回到了公安机关,再由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

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后,在一审重作判决,被告人再次上诉,二审法院是不能第二次撤销案件发回重审。在此情形下,如证据不足,或不构成犯罪,就应当直接改判无罪。

但是,宁川中院没有遵守最高法院的规定,不知他们是以何种理由将案件退回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又与何理由退回检察院,检察院再以何种理由退回公安机关。最后,只能由立案的公安机关来擦“屁股”。

由杨晋山案件,使我想起了当年李志平“故意杀人案”。李志平案件也是走的这样的程序,但是李志平没有杨晋山“幸运”,在被关押近七年后,才以取保候审方式放出来。至到第十六个年头,才给他解除强制措施。至今已是第二十六个年头了,也没有给他撤销“故意杀人案”决定书。

按照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公安机关以“情节轻微”不属于犯罪为由而撤销案件,犯罪嫌疑犯(或被告人)拿到这样的撤销决定书,就从法律上证明了自身的清白。可以按《国家赔偿法》规定,要求赔偿人身自由被羁押期间的损失,同时要求返还被扣押的钱物。

尽管案件以公安撤案来了结,并不符合法律程序规定,但杨晋山能逃过这一劫,也是不幸中的万幸了。

附:《写博文追讨工资,咋成了敲诈勒索犯罪?

关注“讨工资被判敲诈勒索罪”者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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