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左志英)昨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领导表示,鄂尔多斯市中院院长已对“吴保全诽谤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案件已经进入再审过程。据称,吴保全重审被加刑一年,是因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串联村民上访。然而,重审判决书显示,判决是在取保候审当天做出的。
2007年和2008年,内蒙古男子吴保全因网上发帖举报征地问题两度被鄂尔多斯市警方跨省抓捕,第一次被刑拘10天,第二次以诽谤罪被判刑1年。吴不服而上诉,结果,在没有新增犯罪事实的前提下,重审后刑期却从1年改判至2年。
据新华网消息,昨日,鄂市中院表示,一审法院在重审中,因吴保全在取保候审期间无悔罪表现,反而有串联村民上访行为,又加刑一年,于今年2月26日改判为有期徒刑两年。
然而,据村民反映,2月19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开庭重审吴保全案。下午,吴保全被取保候审,被几名村民接走,然后入住宾馆、洗澡、理发。第二天上午10时许,吴接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的通知,让其回法院签字。有村民建议别去,吴没有采纳。结果,再次被关入看守所。
“一天时间不到,怎么跟我们串联。”一村民如是说。
在重审判决书中,并未提到吴保全取保候审期间串联村民一事。另外,最后落款是“二○○九年二月十九日”,而不是2月26日。
鄂市中院还表示,原审法院认定吴保全诽谤罪并非指他“诽谤政府”,而是指诽谤自然人。而重审判决书称,“被告人吴保全……公然在互联网上多个网站捏造事实发布帖子辱骂诽谤他人及政府,给个人及本地区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危害了本地区作为全国先进市区的发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认为,个人如果名誉受侵犯,公诉机关必须指明受害人。没有受害人,就没有犯罪。如果涉及隐私的,可以在公开文书中不指明,但诉讼程序中,应当明确受害人,否则被告无法辩护。本案言论涉及的是公共管理,不存在个人隐私,没理由不公开受害人名字。
《刑法》规定,诽谤案属自诉案,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吴保全案是公诉案。对此,何兵表示质疑,“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社会管理秩序如金融、治安、交通等公共秩序受到严重损害,使社会失去秩序,造成社会混乱。吴案显然不存在这一情况。如果一篇文章就可以严重损害社会秩序,那社会秩序也太脆弱了。而国家利益应当是指国家整体利益,不包括地方公共利益。如果作宽泛解释,则乡政府也可以主张国家利益受损。”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北京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认为,鄂市中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意味着吴案很可能出现逆转。
称领导是败类发帖青年被刑拘
涉嫌诽谤罪被提起公诉
四川青年邓永固在网上用真名发布“举报帖”,并称有关领导是“败类”。《华西都市报》供图
本报讯据《华西都市报》报道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青年邓永固在网上用真名发布帖子,称“高升乡在退耕还林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并称遂宁市、蓬溪县及县林业局有关领导是“败类”。去年10月17日,邓永固因涉嫌诽谤罪被蓬溪县公安局刑拘。12月31日,蓬溪县检察院正式向蓬溪县法院提起公诉。前日上午,蓬溪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邓永固涉嫌诽谤罪一案。
被告出庭受审笑言“我没罪”
前天上午8时50分,蓬溪县法院某审判厅座无虚席。9时许,一个穿着囚衣、戴着眼镜的年轻人被押上审判席。“他就是在网上发举报帖的邓永固,他已被关押了半年!为了办理他的案子,蓬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出动了。”知情人说。邓永固刚进入法庭时,看了一眼旁听席上的人微微一笑,还举手打招呼:“ 我没罪!我没犯什么罪!”
邓永固今年34岁,是蓬溪县高升乡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去年10月17日,因涉嫌诽谤罪被蓬溪县公安局刑拘。10月30日,蓬溪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14日,蓬溪县公安局将邓永固涉嫌诽谤罪一案移送蓬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31日,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
帖子后留下真实姓名电话
邓永固被关进大牢、被送上审判席,是他在网上发布的一篇帖子给他惹的祸。
在法庭上,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说,2007年6月6日,邓永固在其博客中,发布了一篇名为《铁证举报遂宁×××的腐败》的帖子,在没有任何组织对何某、朱某、曾某、张某等4位领导干部作出违法违纪结论的情况下,邓永固称4人是“败类”,并将4人的姓名、手机号码在网络上公布,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邓永固故意捏造事实,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诽谤,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声誉,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应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邓永固在这篇帖子后面,留下自己的姓名、电话、电子信箱。
法庭经过调查、质证、辩论后,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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