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治互联网的“海”尤需“大禹治水”

作者:马九器   来源:华商报评论部官方博客

   国家广电总局日前出台《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理论文献影视片,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同时,对于网友上传的“无证”影视剧,网站也必须予以删除,不然就会被追究责任。(4月2日《上海青年报》)

   如果把互联网比作浩瀚无边的大海,那么,广电总局的这纸通知就如同海上的一场飓风,不计其数的信息转载、网民评论、博客观点……集腋成裘,一时惊涛拍岸、汹涌澎湃,因为,畅享互联网影视大餐已成为无数网民的文化需求,无论合法合理与否,一种习惯性的美好需求突然将寿终正寝,五花八门的表达自然要喷薄而出。除了网络,一些传统纸媒也积极介入,《东方早报》发表评论———— 《但愿 “禁播美剧”只是个愚人节新闻》;《都市消费晨报》发表评论————《与其限制“互联网”不如提升广电节目魅力》。

   这一切其实并不反常,管治与抱怨、禁止与自由、理性与感性,是互联网时代司空见惯的生态现象,而这正是网络技术夹杂人性私欲后的一种必然,也是时代进步过程中的一种博弈式历练,从这方面考量,任何事关互联网的“波涛”,都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只是当简单的“是与非”、“对与错”争论继续成为网络舆论争论焦点时,一种忧虑油然而生:禁令的实效是否可以达到预期?公共领域的生活经验告诉我们:禁令的实际效果往往和普遍的支持度成正比,支持度越普遍实效越好,支持度越有限实效越难如人意。

   影视作品主管部门的 “无证禁播令”,从法律角度而言,符合对影视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从国内影视制作、播放现状而言,也有保护国内影视文化产业的一面。不过,网民的自由选择和现实需求,构成了对“禁令”最大的阻力,毕竟,对于博大精深、浩瀚如海的互联网而言,只要存在巨大的需求就必然存在巨大的利益驱动,结果也就必然有人以改头换面、偷梁换柱、瞒天过海的方式,继续播放“无证影视剧”。2007年年底,影视作品主管部门也曾发过类似 “无证禁播令”,现在再次发布“禁令”,可见在文化需求和技术无限的网络现实中,执法成本与难度都超乎想象。

   在中国古代治理文化中,“大禹治水”的智慧被沿用数千年,其精髓就在于有张有弛有疏有导,用立体的方法取代单一的方法。把这个故事背后的道理引入互联网的公共治理中,也不无启发。在影视制作方面进行更多创新,满足民众更丰富的文化需求;在影视作品引进领域进行更多尝试和改革,从而让更多优秀的影视作品进入中国市场;在执法方面更加灵活,在保护知识产权等法律原则下,分门别类、区别对待,用不同的管治方式对待不同的网络情况;在法律法规方面进一步完善,使越来越多的网络非法现象或游走于法律边缘的现象,规制在法律框架内演进;在网络影视播出领域,有的放矢地支持一批有竞争力的网站,在法律的范围内为网民提供最大限度的文化产品……“大禹治水”式的管治,才更有可能成为互联网大海的“定海神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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