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四倍 来源:奇荒的BLOG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立法净化网络环境,从今年5月1日起,散布谣言、制作传播病毒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中国青年报》4月13日)
近年来,随着网络空间的拓展,公民参与公共事物的渠道也在延伸,形成了蓬勃发展的态势。但是,事情总有两面性,“网络政治时代”的到来也对公权的制约、对公共事物的监督产生了重大影响,不少重大决策乃至不少官员的命运纷纷在网友的参与下改变了原本的运转轨迹。在网络民意理性与非理性的交织下,在网络民意汹涌的情势下,各地也试图出台措施强化网络空间的清洁度。
由此,我们看到了权力部门出台的种种措施,如本则新闻揭示的杭州市立法净化网络环境,散布谣言、制作传播病毒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那么,一个迎面而来的问题就是:谁有定义“网络谣言”的权力?当权力部门试图定义“网络谣言”的同时,会不会让网络民意表达成为一种冒险?
笔者的担心并非多余。《中国青年报》的《一篇帖子换来被囚八日》新闻报道引来灵宝官方反映是:该报道“给灵宝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造成了不良影响。称王帅被刑事拘留完全是因为在网上发帖歪曲灵宝抗旱事实,与举报家乡非法征地毫无关系。”换句话说,公权部门依旧把网友的民意表达视之为“非法行为”,而在“教训”公民的过程中,网络公民的民意表达成为了一种“冒险”行为,公民的表达权利没有得到肯定,更没有得到保障。而这种现象绝非第一期,也不是最后一期。我们已经见识了公权的骄横,有多少网络公民因为表达民意而被“拘留”“审查”,恐怕是一个难以统计的数字。
非理性的情绪表达是网络民意表达的滋生物,而不是一种必然。古有“采风”、“风闻奏事”之说,有的朝代还专门设立了“采史官”,以收集民意。所谓“风闻奏事”,就是举报人可以根据传闻进行举报,不必拿出真凭实据,也不署名。那么,在政治文明已经深入人心的当下,谁有权力对公民的表达进行定性,哪怕是不确切的表达呢?公权应该如何看待网络公民的表达和看待网络谣言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课题。如果说仅仅因为一个网络谣言就能动摇社会的和谐大局,就能影响官员和地方的形象,那么,也可以发现,这样的形象,这样的和谐是多么的脆弱。
民意具有多重价值尺度,但它首先是作为一种政治现象出现的。应认识到,网络民意传播权利的实质,就是现代社会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在网络环境下的实现。网络使言论自由的权利从理论更好地走向自由和开放的领域,公民话语权的扩张带来了民意扩张,民意对社会和权力的影响力大大加强,民意的社会控制性质更加明显,公民正当的权利表达具有了更多的现实理性。一句话,网络民意表达的实质是权利的表达。因此,面对即使所谓的“网络谣言”,公权部门首先要做的恐怕不应该是定性,而是认识到这是公民的表达权利,其次,要认识到“网络谣言”何以产生?与现实民意表达渠道狭窄是不是有关系?最后,应认识到,引导而不是惩罚,疏导而不是堵塞网络民意,才是化解“网络谣言”的最好途径。
夸大一个谣言对社会的危害恰恰印证了权力的两面性:外强中干。网络民意的正当性基础在于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那么,“中国式网谣”或让民意表达成为冒险的可能性就应引起注意,“谁有定义‘网谣’的权力”也成了一个绕不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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