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样的新闻,作为一名共和国公民,不能不说心中的气愤,同时感到背后阵阵冷风而来。
好在我们的媒体、一些法律教授教授还坚守了自己的底线。对此类问题媒体给予了关注,并且促进了问题的解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从法律上批驳了“诽谤政府罪”。“东胜区法院的判决创造了一个新罪名———诽谤政府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说,由于人民对政府的信息掌握不可能完整无缺和客观公正,因此,法律必须容忍人民对政府错误的、不公正的批评。民法上的名誉权是保护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民事权益,而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动不是民事活动,是政务活动,不受法律上的名誉权保护,政府根本没有名誉权,更谈不上“诽谤政府”。(4月19日《南方都市报》)
在法律、法理上站不住脚的“诽谤政府罪”,竟然在我们的司法机关里成为压制批评政府的工具。这样的事例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表明在法律上,现有制度存在极大漏洞,一些问题没有得到清楚地界定,使得司法部门能和某些政府部门搞小动作,来钳制不利于其的言论和报道。可怕的是这种钳制还披着“合法”的外衣。
然而,就是在前几天,国务院刚刚颁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国务院新闻办 2009年4月15日),在其中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中,就明确包括十七大提出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其中第(七)表达权。采取有力措施,发展新闻、出版事业,畅通各种渠道,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利。“完善治理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促进互联网有序发展和运用,依法保障公民使用互联网的权益。”第 (八)监督权。健全法律法规,探索科学有效的形式,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民的民主监督权利。“加强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的监督。加大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力度,进一步完善特约监察员制度,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保障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发挥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
这些都为公民进行批评政府提供了理论和道义上,甚至法律上合法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诽谤政府罪”仍然在有关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情况下堂而皇之的存在着,实践着,这实在是有悖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观,有悖国务院2004年制定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对于每个公民,我们不能忘记德国马丁尼纽慕拉牧师的忠告: “最初,他们抓走了共产党人,我没有出声,因为我不是共产党;他们抓走了犹太人,我没有出声,因为我不是犹太人;他们抓走了工运者,我没有出声,因为我不是工运者;他们抓走了天主教徒,我没有出声,因为我是新教教徒;后来,当他们要抓我时,已经没有一个人为我说话了。”
对于立法部门、政府部门、司法部门,保护人权,请自废斥“诽谤政府罪”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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