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汉奸”四伏的时代吗?

作者:秦嘉   来源:搜狐评论   转自:选举与治理网
 
 说人家是汉奸,总要有个证据吧?实在不行就报警嘛,天天指桑骂槐或者泼妇骂街,实在有负群众的信任。再说了,这些“失意者、无固定工作人士”,本来就生活窘迫,实在不行,可以发展成我们自己的网络宣传员,绝不能让任何一个群众掉队

  在陈佩斯和央视闹掰之前,他的小品可能是春晚最好玩的小品。我印象最深的作品是《主角与配角》,年岁小的同学们可以上youtube上搜索出来看一下,陈佩斯演汉奸,那真是惟妙惟肖。那种汉奸形象,跟《地雷战》、《烈火金刚》中的汉奸已经相去不远。上了年纪的人或许能记得《地雷战》中刘江老师扮演的高司令,其流传至今的台词是,“高!实在是高!”

  高司令跟《烈火金刚》中的何志武,已经荣膺中国银幕八大汉奸。准确的说,何志武这种扣着礼帽、戴着围巾、骑着单车的汉奸,最符合我心目中的汉奸形象。“汉奸”通常跟“走狗”连用,常见于抗日战争题材的影片与小说中。著名作家周作人在战后被以“汉奸罪”判刑十年,钱钟书在中篇小说《猫》里讽刺说,“除掉向日葵以外,天下怕没有象陆伯麟那样亲日的人或东西。”陆伯麟的原型就是周作人。

  1949年建政之后,汉奸罪没有列入刑法。不过那个时代,七八年就运动一次,搞得人心惶惶,汉奸、叛徒、敌特、工贼等非法律罪名满天飞,只要被扣上帽子,基本就永世不得翻身。今天同床共枕的爱人,明天可能就是兵戎相见的敌人。共和国的主席,在40年前含冤而死,他头顶的帽子之一就有汉奸。国家主席居然是汉奸,这绝对是颠覆群众想象的事情。

  汉奸不是一个法律名词,而是一个带有民族主义意识形态的道德范畴内的名词。如果要在法律框架内找个与之类似的罪名,可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也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莫须有乱抓人的。现在不是四十年前的文革时代,也不是七十年前的战时。

  我没有见过真正的汉奸,可偏偏如今有很多人,借助一些不负责任的媒体,屡屡声称有“网络汉奸”、“网络间谍”,破坏我们大国崛起的壮丽事业,这还了得。不过细细思考之后,我觉得间谍是有的,这关乎国家安全,很多文化参赞之类的闲职,顺便搞搞情报,都在明面儿上,各国政府都有办法对付。不过这个“网络汉奸”却实在令人无法理解。

  一份号称很国际先驱的国内报纸,最近在揭发“网络汉奸”,说“美国情报机构每年都要花上数千万美元,资助一批网络汉奸对中国网民进行思想渗透、策反,这些所谓的网络汉奸多是国内失意者,以及无固定工作人士;他们出没于各大中文论坛、门户网站,定期领取美国人支付的薪金。”

  果真如此,那么我认为,美国严重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并以一个公民的名义,强烈要求我外交部对美国提出严正交涉,并顺带公布历年对美严正交涉的结果。不过,这样的强烈抗议意义不大,这些“汉奸”不过是这类媒体制造的一个虚假概念。因为我在中国的“各大中文论坛、门户网站”,根本就没见到过这类言论。昨天(4月9日)的《参考消息》有篇文章说,我们中国有一个金盾系统,一些不当言论根本就无法发表。在此,我对GFW系统的高效神速表示强烈感谢,特别想送给研发机构一只羊驼玩偶。

  我们的互联网环境其实洁净无比,有种叫羊驼的动物最近消失得很快。任何低俗不合规范的东西,普通群众根本就看不见,这些东西向来就见不了光。所以担心所谓的渗透、策反也是杞人忧天,毫无必要。说人家是汉奸,总要有个证据吧?实在不行就报警嘛,天天指桑骂槐或者泼妇骂街,实在有负群众的信任。再说了,这些“失意者、无固定工作人士”,本来就生活窘迫,实在不行,可以发展为网络评论员,绝不能让任何一个群众掉队。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世界人民大团结万岁”始终悬在天安门广场上,在全球化时代,我们中国好不容易等来的且来之不易的国际友好环境,很可能被这类媒体包藏祸心的挑拨离间而破坏,这些新闻执笔人动辄就说别的国家要颠覆我们,送我们糖衣炮弹。一边骂,一边还要人家跟我们做生意,这是什么道理?

  宣传部门三令五申强调新闻报道要负责任,有证据,说真话,但是像“网络汉奸”这种报道却丝毫忘记了宣传部的存在,忘记了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极力渲染仇外排外情绪,发动群众斗群众,妄图回到文革时代。其报道之偏激无稽无聊,令人发指。我强烈怀疑这种报道才是敌人放出的烟幕弹,挑拨中国人民在崛起的前夜搞内斗。希望这类记者以后下笔时千万用自己的脑子想想,白纸黑字,难道就不怕人民追索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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