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能被“诽谤”吗?

作者:杨涛 来源:杨涛法律博客

因为在网上发帖披露老家河南灵宝当地政府非法征地,年仅24岁的王帅刚刚经历了一场牢狱之灾。前不久,他被河南灵宝警方以涉嫌“诽谤罪” 刑事拘留。。“我到现在也想不通,在网上发一篇帖子,又没对哪个人指名道姓,怎么就算‘诽谤’了?”王帅对记者说。(《中国青年报》4月8日)

毫无疑问,这是一个继“彭水诗案”、“稷山诽谤案”、“志丹诽谤案”和“西丰县委书记进京抓记者案”后又一个“因言获罪”的典型案例。有关官员不过是在利用国家公器,报复谄害进行正当批评的公民,权力的张牙舞爪,可见一斑。

王帅祸起源于,灵宝当地政府以建设五帝工业聚集区为名,“租”用了大王镇农地28平方公里,其中大部分是基本农田,约3万余农民将失去土地。而“早已不做热血青年好多年”的王帅终于按捺不住,在通过网络在线信访多次向河南省国土厅举报无果的情形下,将相关举报和照片贴在网上。如果要说王帅的行为诽谤了当地政府,显然当地政府应当主动请上级有关机关介入调查,在查明真相并确定王帅的举报是子虚乌有后,才能说王帅是“诽谤”。然而,遗憾的是,当地政府就这一事件的真相欠公众一个解释,在事实倒底如何并不清晰的情形下,如何能以“莫须有”的“诽谤罪”来将公民王帅投入狱中呢?

何况,批评政府即使是失实,能以“诽谤罪”治罪吗?

所谓的诽谤罪,根据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请注意,诽谤罪中诽谤的对象是自然人,并不包括任何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这话换一层意思讲,就是政府无论受到公民怎么的批评、甚至是不当和失实的批评,政府都不能指控公民涉嫌“诽谤罪”,来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那么,我们就退一步讲,公民王帅在批评灵宝当地政府违法征地上有失实之处,灵宝警方也无权对其以涉嫌“诽谤罪”立案,更无权对其刑事拘留。何况,诽谤罪还是自诉案件,谁代表灵宝当地政府提起过自诉呢?

批评政府那怕是失实的批评,都不能以“诽谤罪”治罪,那是保障公民的监督权、知情权的体现,是一个民主法治社会要得以正常运转的基本要求。政府并不是天然存在的,而是由民众赋予其权力,并由民众纳税养活的,政府的唯一目的就是为民众服务。但是,政府一旦组成,就容易形成小集体的利益,容易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从而背离组建政府的宗旨。所以,宪法和法律就要鼓励公民站起来,人人来批评和监督政府,保证政府的权力在正常的轨道行使。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而要让公民能大胆地批评和监督政府,就要倡导一个宽松的舆论氛围,保证人人敢于发言而不会被治罪,就要容忍公民对政府不当甚至是失实的批评,因为公民不具备侦查机关所具有的权力,公民不是中纪委,不可能等到调查清楚真相后再来监督。

从严格意义上讲,为了保障公民能自由地批评和监督政府,政府连名誉权都不享有,也就是说,政府甚至不能提起民事上的“诽谤”侵权之诉。因为,政府作为公法人不具备私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基础,政府在社会上安身立命依靠的是公信,而不是名誉,公信的产生源于公众的信任,公信的维持靠公众的投票。早在1923年,美国伊利诺斯州法院就驳回芝加哥政府对一媒体的指控时就强调指出:“在这个国家没有法院曾经判决甚至暗示过指控政府的诽谤会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灵宝警方竟然敢动用刑事手段来对付行使批评权的公民,其滥用权力不止以千里计!

那么,灵宝警方“诽谤罪”的堂而皇之的面纱已经撕开,滥用权力打击报复的形象已经现形,接下来的问题是:是谁指使警方这样干的,这幕后的官员该不该得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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