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的归山寨,城堡的归城堡

作者:王伟   来源:http://yishanmengshui.blog.hexun.com/30176526_d.html

昨日,参加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开幕式的明星们刚露脸,记者们扑上去问的最多的问题就是“山寨现象”。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倪萍表示应立法封杀“山寨现象”,巩汉林则认为应对“山寨现象”给予包容。(3月4日《新京报》报道http://news.sina.com.cn/c/2009-03-04/021417328790.shtml

前不久,“山寨现象”已经引发了一番全国范围内的大讨论,支持者和反对者,各执一端,相互攻讦,尽管热闹,但谁也说服不了谁,众说纷纭,难有定论。现在全国政协委员倪萍建议立法封杀“山寨现象”,注定只能引发又一次争议而已,如同为名人的巩汉林则认为应对“山寨现象”给予包容。

事实上,自从“山寨现象”成为一种现象,支持者和反对者就像在两条轨道上行驶的列车,有时候并行,有时候相交。支持“山寨现象”的,大多在文化的范畴内谈事,认为山寨体现了民间的智慧,发出了草根的呼声,恶搞了经典,消释了权威,娱乐了国民,不以物质利益为诉求,如山寨版春晚。

反对“山寨现象”的,则多是在经济领域里大做文章,即山寨涉嫌盗版,是复制,是假货,是一种损人利己的牟利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打击了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如无所不在的山寨版手机。

这就是为什么看上去争论火热,却无法达成共识的根源。这是山寨现象的复杂性决定的。其实,笔者认为对山寨现象要区别对待,属于文化范畴的,如恶搞某明星,某一部电影,某一社会现象,某一文化品牌等,则我们需要给以一定的宽容,如果确实违反社会公德,则可以在道德的范畴内予以批评或谴责,若是立法封杀则大可不必。一则,和谐社会应该允许大家发出自己的声音,如近七成的被调查者反对立法封杀山寨现象;二则,立法资源有限,我们还有更多重要的社会问题需要解决,如社会保障。

而属于经济范畴内的山寨现象,如赤裸裸的盗版,公然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则属于法律范畴内的事情。这是必须严厉打击的。这方面我们已经有现成的法律,因此也不需要立法。眼下山寨横行的一个原因是有些跨国公司倚仗技术垄断,攫取超额利润,而国民收入太低,有需要而买不起正版,从这个角度看,山寨现象也有存在的合理性。如果不能提高民众收入,民众需求无法通过正常渠道满足,单纯的封杀有害无益。

再者说,一些模仿类的山寨产品,也很难归于盗版。正如有网友所言,IBM,苹果,当年都是山寨的,还有微软,如果当初美国立法封杀山寨不知今天的世界科技企业会什么样?由此可见,只要不是明显的盗版,一些模仿也是企业发展壮大不可或缺的一个阶段。因此,即使打击经济范畴内的山寨现象,也要区别对待。最后,笔者想说,关于山寨现象,最好的办法是山寨的归山寨,城堡的归城堡,即文化的归文化,法律的归法律,两者并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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