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http://sammy.hk/2009/01/31/coiao-suggestion
近年因为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引起过不少风波,令公众对条例相当之关注,同时因为检讨文件内容与过程也引起我强烈关注,故此我就条例的修改,首次向政府提交意见。
谘识期至1月31日截止。
反对强制过滤新媒体
在检讨文件中,第四章 A2.4 提到「立法强制互联网供应商提供过滤软件」。本人不赞同立法强制提供过滤软件。保护孩子远离性问题理应由家长自行决定为家中未成年子女,选用特别设有过滤软件的互联网服务,或是一般没设过滤软件的互联网服务。
本人认为立法强制提供过滤软件,会严重影响公众的言论自由,同时令到商业机构担忧,严重影响它们在香港与国际的商业运作,令香港与国际间的商业资讯流通,因等待过滤而大大减慢,从而严重影响香港的经济发展。
过滤软件效用不乎效益
设立过滤成本远远超出保护未成年人仕的效益,只会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这法例的强制命令不能有效减少青少年涉及性行为的问题,可以见到立法强制过滤是没有实际作用。
以本人对技术的专业认识和深入研究,来为以上想法加以解释。
任何过滤软件也不能成功阻止:
1. 任何人为的,如以即时通讯(IM)欺骗未成年人仕出外作性行为等等;
2. 以点对点(P2P)方式发佈淫亵及不雅物品;
3. 以简单的人为手法去令过滤软件把正常网站(如政府、宗教组织、学术机构等网站)被过滤软件所过滤,例如只需把任何淫亵资讯放上有关网站便可造成。
我相信过滤软件也不能在数年内有效处理问题,可见立法强制互联网供应商提供过滤软件,对保护孩子远离性问题没有效用,而白白浪费政府财政。
参考美国国会(Commission on Online Child Protection)对四个过滤系统的研究,25% 内容有问题的网站没有被阻挡,而 21.3% 内容健康的网站则被错误地阻挡。
也参考澳洲政府的研究,过滤系统会把讯息流通效率降低18%至78%不等,而且当数据传送的速度越快,过滤系统令传送延迟的情况会越来越恶化。
以开源软件作客户端过滤
假如香港政府打算对过滤软件提供支援,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支援採用开放源码开发模式(open-source development model)的过滤软件,并以 GPL 软件授权来发佈软件,让香港社会平等免费地自由选用。
这 方法有利开发低廉成本而优质的过滤软件,更吸引国际专才自由参与研发,共同协作。并设立公开的过滤网站的网址名单和过滤关键字名单,并提供 OpenAPI,让软件和公众可查阅、回报问题网址等,同时也公开列明管理机制,以释大众对资讯自由的疑虑,也可以方便在国际相互合作,正如「世界是平 的」(The World Is Flat)一书所强调,在公开平等的世界平台上进行协作(Collabation)。
这方法可令香港扬名国际,得到国际间的尊敬。
审裁机构
近年发生淫审处多次把艺术作品,如大卫像等评为不雅物品,令到香港这国际城市成为国际上的笑话。
本人同意早前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先生,以陪审团制度取代现有的审裁委员制度,如陪审团参与刑事桉件审讯相同。而审裁处的角色只担当司法性质的裁定。
应从小学起教育伦理生理
「没有资优班 - 珍视每个孩子的芬兰教育」(ISBN 9789866973826)一书中提到芬兰教育,芬兰教育在国际评核中表现出色,芬兰孩子从小一起接受伦理或宗教课,芬兰教育也提供包括生理知识的健康教育。
我认为香港保护孩子远离性问题最有效的方法,是在小四至小六期间,在孩子青春期来临前,先及早地把未来所需的生理知识、性知识、伦理责任等教导孩子,让孩子得到充足准备而自我保护,这样才更有效减少青少年涉及性行为的问题。
总结
本 人深深明白部份传统父母、教会人仕,对保护孩子远离性问题的担心,虽然香港的通讯基建发达,但香港社会对互联网和资讯科技的认识,仍比欧美国家以至台湾等 亚洲国家落后。所以本人不赞成在互联网供应商那边安装过滤系统,支持从改变教育来改变社会伦理和问题,而不是透过法例来管制。
附1、《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检讨意见书
香港电影评论学会欢迎政府检讨《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基于支持言论自由、多元文化的普世价值,以及鼓励香港市民欣赏文艺和创作的风气、发展创意产业的需要,本会认为不应为条例作出比目前严苛的修订。
我们认为《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现时评定「淫亵」和「不雅」的考虑因素已经足够和合理,执行以来引起的争论和社会关注,主要是因为负责执行的审裁委员时有偏离常识的「性恐慌」,以及评审过程的不透明造成,与两个概念的定义不清无关。
如谘询文件所指,「淫亵」和「不雅」是相对的概念,会随时、地、人及社会尺度而转变,因此,本会反对在条文加入「本质」,「对18岁以下人士的心智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等等含煳,而又隐含「绝对概念」的补充定义和指引。
现时审裁机制的问题是评审委员的组成未能全面反映社会的价值取向,因此我们赞成从陪审员名单中抽取审裁委员、增加聆讯的审裁委员人数、限制审裁委员任期,并要求公开暂定类别的裁决理由。
我们反对政府指定某些界别人士加入审裁委员小组,这样只会放大某些特定价值观的声音,貌似公平,却不足以客观容纳複杂丰富的民意。此外,现时审裁架构可作改变,经过以上改善的审裁处可执行暂定评级的行政职能,把司法职能交予有陪审员参与的法院程序处理。
文明社会应鼓励宽容及自由选择,而非发动「猎巫」。我们反对改变现时呈交物品评级的制度,因传媒和舆论已在发挥监督作用,社会人士也可就不雅物品向影视处等部门投诉。如果改例让某些界别人士呈交物品评级,不免为人滥用,审裁处也将会沦为持不同价值观的团体的战场。
警方应採取投诉主导的执法模式,除涉及商业活动和大量物品的个桉外,须强制执法部门在检控前,先把物品呈交审裁处评级。至于发布淫亵物品的刑罚,本会认为现时最高刑罚已经足够,此种罪行纯属道德问题,在自由社会可从宽处理。
如 果「淫亵」和「不雅」物品在现实世界只是损害青少年心智的话,这些物品上载到互联网,为甚么又恶化为谘询小册子(第四部份:〈新媒体〉A1重点)所指的 「荼毒」呢?本会反对这种没有理据、没有实证的惶恐和偏见,我们认为对互联网等新媒体应该和现实世界採用相同的标准。基于这个理由,我们反对强制互联网供 应商提供过滤软件。这种作法绕过法律机制,把「暂定评级」的工作交给商业机构和技术人员,过滤名单和理据都不透明,为极大的法治倒退。任何预先审查/过滤 机制的引入,都有侵犯资讯自由流通的危险。
我们也反对规管个别使用者之间的传送,对点对点传输等真正利用互联网特点的技术採取比正常严苛的标准,完全没有理据。这不仅妨碍香港的资讯自由和科技应用,香港作为国际城市,与其他地方的文化和商贸联繫也会受阻,对香港的地位及形象有百害而无一利。
本会认为一个成熟的民主社会应该鼓励创作、思想及自由多样的审美观,并应相信大众的智慧会趋向成熟,青少年会培养起辨别是非的能力。而「淫亵」和「不雅」物品并非病毒细菌,青少年一接触就遭「荼毒」而引起「健康」问题。
我 们建议通过开明的德育、美育和性教育,培养青少年独立思考的习惯,提高对不良资讯的辨别和批判能力,并学习不强加个人信仰和价值观给别人的包容心态。社会 也应更为开放、宽容,而非走入民粹化的迷雾,对非主流的价值观赶尽杀绝。人类精神的进步有赖人的常识、情理及灵活深刻的思考,而不是迷信繁琐和机械化的条 例及行政指引。
香港电影评论学会
2009年1月20日
附2、香港独立媒体网意见书
引言:谈谈情说说性﹣﹣共创自由开放包容的社会
本 会欢迎政府于谘询文件的开首,重申言论、新闻、出版和表达等自由,人权应为《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前提,而在这前提下,凡涉及事前审查、侵犯用户私 隠和窒碍科学、文学、艺术、学术、宗教、公共议题和少数社群表达自由的操施均不应被接纳。此外,在修订法例时,亦应把《基本法》第27条和《香港人权法桉 条例》的精神,引进《管制条例》之中。
谘询文件以健康资讯为题,暗指「色情」有使社会不健康,但「食色性也」乃统传中国文化的思想, 「色」可以是健康的,问题在于社会的心态与智性水平,把「色情」与「不健康」放在一起,只会制造不必要的压抑;此外,政府六次使用「打击」淫亵及不雅物品 等字眼,实有违条例以「管制」物品为流通的精神,亦显示政府对人权自由理念欠缺基本认知。
1.定义﹣﹣保障言论、创作、表达自由
本会同意「淫亵」和「不雅」的定义要更清晰,但在定义前应先向公众解释国外的相关条文。
本会反对加入「一般合理的社会人士认为,物品是否会对18岁以下人士的心智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定指引,因为物品是否对青年造成不良影响,应有相关研究支持。
本会支持在法定指引中加入「在评定物品是否淫亵或不雅时,须考虑该物品是否有利于科学、文学、艺术、学术或其他大众关注的事项。」以确保审查机制符合基本法廿七条和人权法。
2.审裁机制﹣﹣行政与司法评级分开
本会认为要把行政与司法审裁分开。
行政审裁处理出版商主动提交的评级,并跟进市民投诉,必要时向出版社/网站发出劝喻/建议,遇上争议或较严重的违规,再提上司法机构公开审议。
行政审裁可以维持现有的审裁委员制度,并改善委员的代表性。
这种行政与司法分开的做法可以避免闭门初审所造成的争议,减轻司法机构的工作量,让与该物品相关的人,能于正式的法庭上公开答辩。
至于执法部份,如警察,则不应主动处理淫审事宜。当年,政府把《不良物品管制条例》改为《淫亵物品管制条例》,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为了限制执法机构直接干出版事宜,并订定一个机制以保障审查有一定的客观性,我们不能开歴史的倒车,给予执法机构权利干预市民的言论与出版。
先评级后检控,绝不会影响执法,它只是要求有足够的理据下才进行检控,保障市民的权利。
3.物品评级机制﹣﹣开放谈性 鼓励包容
在讨论分级前,我们应讨论每一个级别的原则。
本 会认为社会上大部份的刊物均应被列为一类「不受限制」的物品,因为多元资讯流通,对教育(包括性教育)、建立包容的人格和人际关係非常重要。此外,言论自 由的前提是,不应为资讯流通作不必要的规管。一般的裸露和性行为,应为「不受限制」的类别,使青年能公开地培养性知识,而不是暗地裡于朋辈间学习一些似是 而非的性知识。
当物件在道德层面有极大争议或涉及一般人不能容忍的行为时,才应被列为二类不雅,以限制其流通。
只有物件涉及「实质性」的伤害,才应禁制其流通。但一般涉及「实质性」伤害的物件(如强暴案的影碟), 但要禁止这类物件的流通,其实可以透过其他法例处理。
在以上原则下,本会认为评级可维持原来的三类,但标准要放宽。至于把二类物品细分的做法并不可取,这不单会增加执法时的灰色地带,更会使香港的出版业出现大混乱。
4.新媒体﹣﹣保障网络的公共空间
一直以来,香港的互联网都没有事前审查/过滤机制,亦没有研究证实互联网的资讯正在荼毒青少年,政府有关监管新媒体部份的前提欠缺事实的支持。事实上,新媒体的虚拟社群,均有自己的监管模式,并不如公众想像般混乱。
互联网作为一个私营空间和共公的平台,其监管应为政府/业界(ISP、OSP与 IT)/公民社会三方共管的模式,这亦是过去几年国际社会所倡议的共治模式。
在言论、资讯和表达自由等前提下,本会不接受立法过滤的做法,因为任何的过滤系统,均涉及「黑名单」或「敏感词」,无疑等于事前过滤。
若市场对过滤系统有需求,此应为商业决定,政府不应过于热心;相反,为了避免滥用过滤系统的情况出现,政府应建立数据系统,让 OSP、团体和市民能监察市场上的过滤系统,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互联网的自由。
本会反对所有可能造成侵犯私隐的操施:包括任何形式的变相实名制(信用咭登入)、以监察屡犯者为名的数据扣查(data detention)和任何监管点对点私人通讯等建议。
由于香港只是一个城市,是互联网资讯的输入口,单单监管本地的网站,不单成本高昂,亦会影响本地资讯科技产业的发展,更重要的是,任何操施均无法有效监管,反而会造成不必要的社会矛盾与争议。
5.执法工作﹣﹣警察不能主动干预与言论出版相关事宜
警察部门,不应主动介入审查的工作,而应在行政部门 (影视处)要求协助下才行动。
互联网的规管,在三方(政府/业界/民间)共管的原则下,警察部门不应主动介入。
本会认为可以沿用投诉为主动的模式以减轻影视处的工作量,然而在鼓励市民参与同时,应宣传言论自由和包容等价值,亦应避免有滥用投诉机制的情况出现,其中一个方法是于投诉表格中要求投诉人更详细地填上投诉的原因和理据,以便日后供行政和司法审裁作参考。
6.刑罚﹣﹣道德错误不应判监
本会反对增加刑罚。
87 年订立的淫审条例,是针对不法的商人或集团,透过售卖淫亵物品(俗称四仔)以图利,故此刑罚较重。因为互联网的出现,类似的案件减少,消费者可以透过国外 的色情网站下载相关的资讯。但另一方面,条例的监管对像,却由集团转到个人,这些个人,流通相关资讯的目只是与网友分享,不涉及金钱交易,纵涉及道德上可 能的错误,实不应负上过重的刑责或判监。
7.宣传及公众教育﹣﹣谈情说性培养美德
本会认同要展开公众教育,但其目的不是要去「打击」资讯,而是培养青少年对自己身体和性的认知、开放与包容的态度、道德和美学修养。教育的范围应包括:
身体美学:学校应让学生多接触一些与身体相关的艺术作品,使学生不会以身体的性徵作为亵笑的对像,而学会欣赏人身体的美态。
性教育:应以开放的态度讨论性,包括性关係中的互相尊重和欢愉。
公民权利与责任:让青年了解自己享有自论表达自由,但亦要尊重别人/小数的权利和自由。
道德伦理:应以开放的态度讨论具争议性的议题,让青年慢慢建立自己的道德观。
附3、女同学社《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谘询意见书
(2008年11月20日初稿)
1.限制言论自由须具备充份的理据
女 同学社认为在保障青少年免受所谓「不良资讯」影响的同时,亦需保障他们获取有用及健康资讯的权利,尤其是关乎性健康及性教育的资讯,并在照顾青少年的同 时,也应保障成人在获取一切合法的资讯时免受阻碍。政府更不应被一些保守团体利用,让淫管机制成为打压性小众社群言论自由及表述自我的工具。
欧洲人权法庭指出政府必须提出「相关及充份」(relevant and sufficient)的理据,方能作出限制表达自由的规定[1]。谘询文件多次提到保障青少年,但却未有提供任何论据证明色情物品及资讯对青少年造成具体的不良影响。
互 联网在90年代初开始逐步发展,青少年接触到网上色情资讯的机会增加,但去年本地学者黄结梅的一份研究[2]指出,从1990年至2005年这16年间, 青少年因非礼或强姦而被捕的数字并无明显上升的趋势,显示并无证据支持网上色情资讯与青少年的性罪行有关。丹麦教授Kutchinsky(1992)的一 项研究指出,美国、丹麦、瑞典及德国四地的性罪行数字,亦没有因为色情刊物的广泛流通而增加[3]。另外,美国的Kaiser Family Foundation报告指出,尚未有概括性理据证明媒体上的性内容会导致青少年对性的观点、信念或行为上有所转变。[4]
美国分别于 1996年、1998年及2000年以保障青少年为名通过了三条监控互联网资讯的法例,即the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 the 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 及the 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然而前两者均被最高法院裁定为违反宪法有关言论自由的规定以致无法执行。我们促请政府在检讨《淫管条例》时必须确保新规定能保障所有市民包括性小 众社群依据《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所享有的基本人权及言论自由,以免在法例通过后,引致连年讯讼,浪费纳税人金钱。
2.定义及物品评级机制
谘 询文件以健康资讯为题,认为现行淫审制度未能有效监管所谓「淫亵不雅」资讯。女同学社认为谘询文件抓错问题重心,现行淫审制度的核心问题在于定义模煳,审 裁员的代表性备受质疑,以致投诉多番遭滥用而浪费政府资源,甚至被利用作为歧视或禁制少众或弱势社群的工具;裁决亦每每对艺术创作毫不尊重,并毋须为裁决 提供充份理据,以致多番引为国际笑话,我们认为是次检讨应针对此等问题。
女同学社支持在法定指引中加入「在评定物品是否淫亵或不雅时,须 考虑该物品是否有利于科学、文学、艺术、学术或其他大众关注的事项」,以确保审查机制符合基本法廿七条和人权法。但反对在指引中加入「一般合理的社会人士 认为,物品是否会对18岁以下人士的心智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因为物品是否对青年造成不良影响,应有相关研究支持。
女同学社支持废除「淫亵」或「不雅」这些含强烈道德批判的评级字眼,并只把物品评级为第一类(不受限制)及第二类(限制发布予18岁以下或家长指引),取消第三类「淫亵」物品的分类。
社 会上大部份的刊物均应被列为第一类(不受限制)的物品,一般的裸露应为「不受限制」的类别,让青年能公开地培养性知识。只有当物品包含严重色情及暴力行 为,而并未展示对科学、文学、艺术、学术或其他大众关注的事项的任何价值时,才应评级为第二类。在评级时,应淸楚列明评级理据,供公众查阅。
同时成年人应有足够能力分辨及选择适合自己的刊物及资讯,因此成年人接收资讯及阅读刊物的权利不应受到限制,只有在涉及非法行为及儿童色情物品才应受规管,但这些物品应依据相关法例及《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所规管,而并不属于《淫管条例》的范围。
3.审裁机制:行政与司法评级分开
女同学社认为应把现时淫审机制的行政与司法权分开,淫审处只保留行政评级的功能,而司法权则交回法庭。
行政审裁处理出版商主动提交的评级,并跟进市民投诉,必要时向出版社/网站发出劝喻/建议,遇上争议或较严重的违规,再提上司法机构公开审议。行政审裁可以维持现有的审裁委员制度,并改善委员的代表性。
执法机关在检控前必须先向法庭取得评级及允许,以保障人权。控方须在法庭上举证,指出物品哪部份包含严重色情及暴力行为,并对科学、文学、艺术、学术或其他大众关注的事项毫无价值,此举将可纠正现行制度不公允的地方,要由物品管有人举证,为自己的清白辩护。
4.新媒体:保障资讯流通,对过滤及黑名单说不
言 论自由和资讯流通是香港的核心价值,也是香港相较内地的竞争优势,面对金融风暴及前所未有的经济挑战,发展资讯科技及新媒体应是刻不容缓的重点。当局竟建 议立法强制预设审查或过滤,此举将迫使互联网服务供应商自我审查,阻碍资讯流通。长远而言,这做法将影响本地资讯科技产业的发展,破坏香港的营商环境,断 送香港的竞争优势。
女同学社成员在过去数周,在多个公众上网设施测试它们使用的过滤系统,结果发现大量提供有关性议题资讯的性教育及学术 研究网站均被无理过滤(详见女同学社的发言稿),这现象正好点出使用过滤软件的弊病,在过滤一些可能属「第二类」的资讯时,它也封锁了更多有用及「健康」 的资讯。
现时使用的过滤系统主要以两种方式把资讯进行过滤:〈一〉运用关键字眼(keywords)进行过滤;〈二〉系统持有人(软件开 发人或用家)设定两类清单,一类是遭过滤(black list),另一类是不被过滤(white list)。前者以关键字来过滤网页,必然会把一些学术/资讯/教育网站都过滤掉,阻碍资讯流通;后者虽可让系统持有人自行设定过滤清单,但每天有数以十 万计的新网页成立[5],根本不可能以人手把它们一一分类。而且互联网服务供应商过度自我审查,亦令性小众社群首当其冲成为被打压言论的对象。
女 同学社反对立法强制过滤,或由政府资助发展过滤软件,我们认为有关法例赋予互联网供应商过大权力,在编制过滤软件的黑名单时,可随意阻挡正面及健康的性资 讯,而被错误阻挡的网站亦无从申诉。过滤软件亦应由市场需求定夺,而非由政府操控。反而政府有责任保障互联网上资讯流通及防止过滤系统遭滥用的情况出现, 由公营机构提供的上网设施应公开其使用的过滤系统及被过滤的网站清单,以便公众监察哪些资料被当局封锁,亦应设有上诉机制,让被封锁的网站可为自己辩解或 更新网页内容。
另外,参考外国规管制度,我们认为执法机关对互联网的规管应只针对儿童色情及非法行为。若用家或家长不愿接收色情资讯,可自行设定过滤项目。
6.刑罚过重:分享资讯不应判监
本会反对增加刑罚。较重的刑罚只宜针对商营机构透过售卖含严重色情或暴力行为的物品以图利。非弁利组织或文化艺术团体因其表述内容或作品备受争议,以及网上用家与网友分享或互通资讯,不涉及金钱交易,均不应负上过重的刑责或判监。
家长亦有权以开放的态度让青少年接触不同的性资讯,这亦不应受到刑罚规管。
7.宣传及公众教育
女同学社支持教育青少年如何处理性资讯及推广对色情宽容的教育工作,唯此属性教育范畴,并不属于商务及经济发展局的专责,根据以往影视处经验,拨款作宣传及推广教育只方便当局资助一些旨在煽动公众动辄投诉的团体,浪费纳税人金钱。
8.当局公众谘询未见诚意
现 时淫管制度的公众谘询并无诚意,我们的成员需多番与当局周旋及获其他团体的协助下,方被获邀请参与专题小组会议。我们要求当局增加公众谘询的透明度,罗列 各专题小组会议及公众论坛所收集的议题及意见,及明确指示其他团体及公众可如何参与谘询过程。我们亦敦请当局在公众谘询的过程中,不可一如既往的做法,只 选择性地听取与政府立场一致的意见,而漠视一切反对的声音。
女同学社简介
女同学社于2005年9月成立, 服务对象包括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社群及其家人等。女同学社鼓励性小众探索及表达自我,以促进自我认同、体验充权,从而加深社会对同志议题与性议题的认 识、製造论述和沟通平台。女同学社2005年创立「下一站彩虹」网站,徵集与发表有关同志生活点滴的文章,并为性小众举办多次自学自强工作坊、视觉艺术创 意工作坊、录像培训工作坊等,更主办一系列公共论坛、性/别讲座、同志创作展等。
2006年首次举办同志视觉艺术工作坊,结集40多位学员作品的「你们看我们看自己──同志创作展」,先后于香港文化中心、沙田大会堂、香港中文大学及香港大学展出,备受好评,亦将随后于澳门、中国内地(包括昆明、成都及北京等)及台湾等地巡迴展出。
2008年创办香港首个同志网上电视台G点电视,为性小众社群提供多元资讯,讨论影响我们生活的大小议题,记录一路勇往直前的同志运动,并製作反映性小众社群多元丰富面貌,以加深社会认识和创造融和。
联络: contact@leslovestudy.com
网址: www.leslovestudy.com, www.gdottv.com
[1] Handyside v UK, 1976.
[2]黄结梅 「走出道德恐慌 再思色情品对青少年人的影响。」青年研究学报 10(2007)。
[3] Kutchinsky, B. (1992). Pornography, sex crime and public policy. Australian Institute of Criminology Conference Proceeings, 14. Retrieved from http://www.aic.gov.au/publications/proceedings/14/index.html, Nov 19, 2008.
[4] Huston, A.C., Wartella, E. & Donnerstein, E. (1998). Measuring the effects of sexual content in the media: A Report to the Kaiser Family Foundation, The Henry J. Kaiser Family Foundation, Menlo Park, California. Retrieved from http://www.kff.org/entmedia/1389-index.cfm, Nov 19, 2008.
[5]一个来自 VeriSign的调查报告,2007年大约有153 million个功能变数名称证记。From a report by VeriSign, there were 153 million new domain name registrations alone in 2007.
附4、《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检讨谘询 意见书
意见书撰写人:影行者
撰写人简介:
影行者是一个以影像艺术关心社会问题,并强调将创作的自由和资源更多地放回到基层人民身上的艺团。我们强调多元发声,理性讨论与感性谅解的适当平衡,乃是民主文明及人道社会应有的模样。
意见书内容:
引言:谘询要讲人数,但也要讲理性
最 近由于《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而引起许多宗教团体、家长团体及其他各种团体发起保卫道德大行动,并做出我们认为非常不诚实的(亦即不道德的)政治宣 传,扬言不准废除此条例(而此次谘询根本无关废除此例),或者一些两极化言论煽动许多没有时间或能力阅读和充份了解谘询文件的市民。同时,他们又在大力要 求相关部门保护儿童之际,不回应谘询文件的操作建议和争论。
我们见到一个社会政教合一的危险,希望相关谘询的部门,在处理意见的时候,应审慎处理这些大量的非理性意见。
事 实上,如果我们的社会在公众谘询过程中,竟然接纳这些非理性和不诚实的意见,亦是对青少年一种非常不良的示范,显示着一种只要「人多够恶」就可以「话事」 的社会规则。这种对青少年的荼毒,肯定不会少过一两张所谓色情照片──而事实上,这种人多虾人少的逻辑,正正就是在我们所担忧的校园欺凌事件中,正在运作 的逻辑。
在参考过谘询文件,不同立场的人士有公开的意见之后,本艺团对是次谘询有如下意见。本意见书分为两个部份:第一部份为理念和方向的问题;第二个部份为操作及实践的问题,第二部份将包括谘询文件有提及过与没有提及过的配套问题。
一.基本理念和方向问题:
1) 应争取道德.人权..法制三者的平衡
所谓「道德有问题」的东西,是不同价值观之下不同的自由互相冲突的结果,一个文明社会的政府应採取鼓励争论的态度,让各种批评在公开平台上发生辩论,而非偏帮一方而行使公权力禁制另一方。
现 在我们并非纯綷进行道德讨论,而是牵涉到公权力的法制问题,牵涉该如何运用公权力对资讯和言论进行禁制的问题。在一个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中,言论自由是保 障民权的基础,这是我们政制的核心价值,事关政制、法理和社会的核心价值,不能只论其一,不论其二、三,更不该将社会上某部份人的直觉道德感觉或恐慌,作 为立法和以公权来进行禁制资讯的基础。
自古自来,大量经典艺术作品均包念裸露元素,而可能因为当时的道德标准,政治管制等因素而备受批评,故因道德之名而禁制资讯自由,是对文明社会的极大潜在威胁。
其实,当事情只牵涉到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只要不危害其他人的基本生存权和自由权,在一个自由社会中,均不应该受到外力,主要是公部门的任何形式干涉。
特 别注明一点就是:基本的自由权不应该包括一些只不过是令人感到「不舒服」、「不开心」。举个例,若某个人认为同性恋人在街上拖手令他感到「道德上不舒 服」,他不应该找得到一条法例来让他控告那些同性恋人。因为这就变成将这个感到「不舒服」的人的道德选择权,强加于另外那些同性恋人的道德选择权上。
2) 人权也是道德的一环
上 文第1)点「争取道德.人权..法制三者的平衡」之小标题只是为了概括地指出我们的重心,但其实,我们想提醒大家,人权也是道德的一环。人权最基本的理 解,就是生而为人就拥有的权利,在《国际人权公约》中包含了至少基本生活保障、接受教育、拥有思想言论和信仰的自由等元素。如果缺乏了这些元素,我们就会 沦为非人的等级,因此,人权也是道德之中很重要的一环,不应被某些人引导为与道徳有矛盾的东西。关于人的性、爱、身体等问题,这半个世纪以来有很多学者和 艺术家讨论过,都是与人的自由、自主有关的讨论,涉及的问题相当广阔,不应该被简单化为「要自由还是要道德」这种二分法,强迫别人二选一。
3) 鑑古知今:文明社会应尊重多元文化和小众声音
有 学者曾言,一个社会有多文明,就端看其对小众的包容度,及对不同的价值观的容纳度。在历史上,每当道德主流可以统领及以具威吓性的司法和制度的面貌出现 时,通常都会是极之独裁的时候,例如纳粹党统治的德国、或者斯大林时期的苏联。同时,有最基本历史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少数意见不等于是错的意见,试想在 十八世纪「民主」意识抬头时,倡议人民自己作主的,真的不过寥寥数人,但这些意见就成为了推动世界进步的动力。
再者,条例明言是要考虑社会的道德标准,亦即整个社会(包括多数人和少数人的社会)的意见,在考虑评审时间,不能只考虑多人支持的意见。
4) 对身体和色慾的态度和教育问题
人的身体不会天生是淫秽,身体只是物质元素,淫秽则是观念和视点。相关部门要清楚了解到这些观念和视点是主观的,只有多数人认为与少数人认为的分别。
其 实,具最普通的心理学常识也知道,欲望和情色是一些社会状态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当中牵涉到许多社会经济和文化状况对个人的压抑问题,绝不只是一些如何满足 性欲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大半个世纪以来已有许多社会学者、心理学者、文化研究学者、人类学学者、艺术工作者、教育学者等等,有过不同立场的多方立论, 绝对不只谈论道德不道德的问题。这些学院论述没有能成为民间了解的多面向讨论,实在是教育之失,因此教育的面向实在有太多工作要做。
另外,在整个评级制度裡应包括上述不同立场的信仰的人的意见,才可充份考虑多元价值互相尊重的问题。
5) 必须考虑现行社会资讯的资本结构不自由的问题
十 多年前当互联网开始兴起的时候,宽频还是一个未有人听过的名字。那时候香港有为数比今天要多太多的小型网络供应商。不同的声音至少也会比今天多。然而,几 年前宽频技术开始在香港发展,因为宽频生意需要的网络铺设等基建比电话线上线时代所需的要多,涉及的资金也更大,几个互联网供应商的寡头(有线、电盈和香 港宽频)渐渐垄断成形。
这几家巨型网络供应商与政府紧密合作,而且,它们其实也不只是网络供应商,有线电视、now、香港宽频亦同时经营 节目制作,即所谓「内容」的业务,而且,几间公司都与政府合作关係良好。网络和资讯自由等议题,已远远不只是一种价值观的坚持与否,问题是香港的资讯环境 不再自由,政府要控制已经相对容易,这对言论及资讯已造成一定潜在威胁。
二. 实践方面的建议:
1)定义问题
1.1) 文件中「不当地利用性、恐怖、残暴、暴力」这说法乃是非常主观的概念,应写明必须重视淫审条例现在的第28条所指明的免责机制,并要连同基本法第21条的人权法、性倾向歧视条例、性别歧视条例等相关的人权条例去一併考虑。
1.2)关于裸体:人的身体不会天生是淫秽,身体只是物质元素,淫秽则是观念和视点,故我们认为:
a)裸露的照片不等于要被禁制,(否则便出现像大卫像也过不了淫审这种国际大笑话)
b) 是否有问题,该以该物品中所包含之上文下理,整个社会政治经济脉络去理解,再加上1.1)的规限。
2)审裁机制
2..1)聆讯形式
l 反对以闭门形式进行初步聆讯,裁决物品的暂定类别。
l 闭门聆讯缺乏公信力与透明度,如受质疑再举行公开聆讯则浪费资源。
l 建议公开聆讯并将直接将暂定类别评级原因公开
l 目前,淫审制度于初审时是採取闭门会议的形式进行。在过程中,审裁员只考虑影视处或呈交物品者单方面的资料,出版人和作者往往在不知情。此外,法例 第14条还规定审裁处「无须为所作的任何决定暂定类别提出理由」,使因为评级而面对刑责者无从知道自己所犯何事,亦难以抗辩。这抵触了人权法第10条规定 「刑事民事之判决应一律公开宣示」的原则。
我们要求初审程序要公开透明,与物品相关的出版人或作者,应于审裁先接获通知,给予提交补充资料的权利。
2.2) 应该增加审裁委员会小组的人数与界别,以增加公信力,亦避免日后更多的资源被用于对委员会的裁决进行各种歧视条例的司法覆核。增加界别的标竿,是最少包括以下:
不同宗教信仰和道德标准的群体
不同性倾向团体
性别研究学者
宗教研究学者
文化研究学者
社会学学者
人类学学者
艺术工作者
传播界
资讯科技业界
人权团体
教育团体
青年团体(不是关注青年的团体,而是青年团体)
学生团体
2.3) 抽签及陪审员制度
根 据2004年的审计处报告:审计署2004年的报告,淫亵物品审裁处的审裁员裡,年龄界乎21至30岁在 2003年的比例仅佔1%,21名积极审裁员竟处理近六成个桉。目前,审裁员人数已增至320人,但因为大部份审裁员均有正职,难以抽空出席日间的审查工 作,相反,部份委员郄公然朋党结派,组成「淫亵及不雅物品审裁员协会」,有操纵社会道德标准的诠释之嫌 。
目前,审裁员是由影视处招务,据了解影视处会先筛选合资格者名单,再以抽签方法选出审裁员,可是,处方并没有解释其筛选的准则,亦没有公开申请人落选的理由。
我们建议淫审处採用採用陪审员制度,以增强其代表性,并防止少数人操控审查制度。
2.4)免责机制—保障公民言论、创作自由
目前的《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是有免责条款的(390章28条):
「凡有因发布物品或公开展示事物而根据本部提出的控罪,如得到审裁处同意该项发布或展示是拟为公益而作的,理由是发布该物品或展示该事物有利于科学、文学、艺术、学术或大众关注的其他事项,即可作为该控罪的免责辩护。」
可见,法例有考虑到在查禁的前提是言论、表达、创作、科研、教育等价值。可是,审查员却甚少运作这免责机制,而是由影视处的行政指引作主导。
我们要求,政府应主动向审查员、督导员解释,并向公众教育免责条款的原则,以免非必要地审查文学、宗教、艺术、教育和公民表达的内容和形式。
2.5) 目前的投诉机制,鼓励个人把自己的价值观,透过淫审制度强加他人,而这些个人完全不用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其投诉并没有公开),这种做法,只会鼓励打压异己的排他文化,令香港丧失国际城市应有的多元与包容。 故建议应将投诉的内容和理据公开。
2.6)只要审裁处能贯彻使用有广泛认受性的原则来作出审裁,现有的架构并无大幅度改革的必要。
3) 行政与司法角色分开
目 前,影视处主导了淫审制度:司法机构的审裁员由行政机构筛选,初审资料全由影视署单方呈上,审裁员倾向以影视处的行政指引来为物品评级,而没有行使条例所 赋予的诠释权和免责条款。最讽刺的是,在行政主导下初审后,作者或出版人提出覆审,却要另交一千多元的覆审费用,主席审裁员更是同一人。
影视处作为行政与执法机构,当然可以对一些刊物提出检控,但所有物件在提交司法机构后,均应以「假设无罪」的态度下进行审讯,在初审过程,就要让涉事人可以出席解释与自辩。这亦符合香港所实践之「无罪推定」的法律精神。
4) 互联网和业界、参与者自律机制
目前的《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是针对传统出版媒体,而规管电影的是《电影检查条例》(香港法例第392章),至于电视和电台则是《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第391章)。
然而,在过去一年,影视处却引用了《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来审查互联网。可是,条例上所谓的「刊物封面」、「佔三份之一空间的警告字眼」等,根本无法应用在互联网上。更荒谬的是,影视处只针对香港注册的网站进行审查,结果令网民纷纷计画把伺服器移民到海外。
互 联网的空间,有别于出版、电影和电视,是一个公共与私人领域交错、互动的空间,此外,它是一个使用者自己主导的空间,网站资讯于互联网中,俨如大海中的砂 石,要使用者主动地以搜寻器,才能找到相关的资讯。而网上的的虚拟社群,其内容的界线,是透过社群成员的参与来划定,若有违反社群的价值,会由成员直接提 出审议。此外,由于互联网是一个全球通行的空间,网民的道德价值,非常多元,亦较为开放。
故此,英国和加拿大等普通法国家,会以业界自律的方法来审查互联网资讯,譬如说英国和加拿大的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会主动过滤一些儿童色情的资讯。
其 实加拿大在广播业上,亦採取了自律的方法,让业界自己定订查禁的界线(如用语),而广管机构则主要处理和审议投诉,向业界反映又或提出检控。香港的广播业 因为殖民制度而度至行政机构高度介入,使民间自律的机制未能完善发展。由于查禁的基础是社会的文化和道德水平,而文化是随着时间和社会发展而改变的,有效 的查禁界线,应由参与该媒介的用户、经营者来主导。
5) 性教育的概念应改变:
性教育现时由卫生署推行,此乃概念有问题之做法,因为性教育除了一般生理常识的内容外,也牵涉两性平等、性倾向平等、言论及表达自由、独立思考培训等问题,应跨部门合作,并考虑鼓励大学的性别研究中心去推行跨学科的性教育通识教育。
其 实,性教育不应只是一面倒地贯输某种想法为「不道德」,而是让所有人,包括成年人、青少年和儿童都培训出一种可以独立思考的精神。独立思考的精神,是指能 了解不同立场的价值、原则和逻辑推理,再作适合自己的抉择,并能包容不同价值观和立场的思维,而不是「我不喜欢/我不舒服」=对方「不对/不道德」,更不 是「人多=正确」这种粗暴的推理。
6)其他条例配套:
6.1) 社团条例
近 月,除了影视处把《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引进互联网造成的溷乱外,警方把《社团条例》引进产品设计和互联网,亦打击了香港的创作、表达和言论自由空 间。黑社会的活动,一定要打击,可是,警方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些言论(如于网上以黑社会名义招收会员)或表达(以黑社会标记去收取保护费)是黑社会活 动的一部份才採取捡控,而不应捕风捉影,掠夺一般市民和创作者表达自由的空间。
香港这个国际城市的地位得来不易,除了经济发展外,自由开 放与多元的文化是城市的基石。此外,经济转型,香港已慢慢由一个地产主导的经济,变成一个金融主导的都会,文化、科技与创意,将成为主要的辅助产业,我们 要高瞻远瞩,保障社会的言论和表达自由,塑造一个多元开放的社会。至于有关道德与性的教育应该建基在人权自由等概念之上,而不能简化成鼓励捡举的工作坊; 伦理与道德,是从经验、讨论和自我反省中慢慢培养,而不是简单的黑白选择。
6.2)处理家长的疑难:各种与工作及社区发展的相关条例及行政措施
谘询中有许多人士声称自己代表大多数沉默家长的声音,我们先不讨论这些代表性的声称诚实与否,人多与否,事实上是有家长在谘询中相继表达了「很辛苦,没有时间照顾子女,很担心」这问题。
我们认为,这些家长被人误导而搞错了该处理的条例,如果是因为香港劳工条件恶劣至大部份基层家长无法有一人道时间可与子女相处,亦欠缺社区网络协助照顾儿女,那麽应该处理的,该是以下条例的问题:
a)要求最低工资立法及最高工时保障;
b)放宽小贩条例让人可以灵活适应社区需要的小本生意营生;
c)认真检讨市区重建条例,检讨由2001年开始市区重建对本土小本经营的经济、非正规经济(社区互相网络)的破坏;
d)认真考虑就反垄断立法,保障小型经济和地区就业;
e)社署应认真考虑增拨资源协助社区发展,而不是现时削资的方向。
三.小结:对各年龄阶层都加强独立思考的教育
自古以来禁制不能阻止资讯的传达,因为相关资讯仍可通过其他方法发放,禁制只会令一齐变得地下化,反而令青少年在缺乏指引下接收相关资讯,造成更坏的影响。同时,我们从这次谘询的事件中可见,需要性教育的绝不只是青少年,也包括许多成年人。
附5、《字花》淫审谘询意见书
(草拟过程中参考了许多志同道合的朋友及团体之意见,谨此致谢。无甚洞见,聊尽责任。)
概述
字花曾为淫亵及不雅物品审裁条例谘询(下称淫审谘询)事宜,而与许多不同年龄层之作家及文化艺术工作者进行讨论,发现所回收 的大部分意见都是崇尚资讯流通、尽量减少以色情为名的制裁、保持社会气氛开放为主。这些文化工作者与作家未必能很详细地针对条例细节进行评论,但普遍都能 援引外国例子、历史事实去指出香港社会愈来愈保守,不但不利于文化艺术发展,对一个商业城巿来说也不理想。文化艺术工作者普遍对僵化的审裁(如只看有否露 点)持不信任态度,也对现时家长管制气氛感到不满,认为香港社会有时反应过敏得超乎常识。许多有子女的作家指出应让子女自由接触资讯,然后由家长教导子女 如何分好坏,他们认为教导子女的成功不在于限制资讯,而在于选到了好的资讯——他们口中的「好资讯」是指较有反省意识及艺术距离的经典文学小说或艺术作 品。
作为一本文学杂志,《字花》为淫审谘询製作了专辑「淫审你慢慢来」,刊于第十七期。辑中所包含的态度包括:
1.请信任年轻人,反对动辄使用「荼毒」等字眼;
2.接触色情不等于就会变成色情狂,社会上的反应过敏不宜照单全收,而崇尚自由的人士近年的声音被边缘化,其实政府不应忽视这些沉默的大多数;
3.充斥巿面的八卦杂志既教人以淫秽眼光看人事,复鼓吹站在道德高地的偷窥行为,伪善得令人讨厌,这种层次才可称为「教坏人」;
4.在香港,当性被严肃认真地探索、讨论(例如以艺术为媒介),反而无人理会,所谓性教育应重视内容的层次深入,而不是浅显的避孕方法;
5.需要性教育的不止是青少年,也包括家长;对家长的性资讯教育不止是教导如何防范与过滤,也包括开拓他们的认知和理解。对于未经认识而对互联网存在恐惧的家长,应找开明及对性有深度认识、态度包容的艺术工作者和学者,以解无知与恐惧;
6.反对监管型社会,新闻自由、资讯自由、创作自由应在任何时候都得以保障,此乃香港成功之基石,亦是社会共识。
详细意见
下面为《字花》对于淫审谘询文件的详细意见。
引言部分:
乐见谘询文件首段便提出人权法作为谘询的楔子,人权应被视为先决原则:谘询与修订乃是为保障包括言论、表达、创作和资讯自由,以及保障小数社群的权利。我们应该把这些价值视为淫审制度的前提,确保制度不会影响市民的权利。
大 众对于淫审谘询的关注,乃是以淫审处在近两年大量令公众哗然的例子为背景的,包括淫审处行政和司法角色混淆、委员代表性不足及投诉机制被滥用而造成的错误 检控,等等。谘询文件中故意忽略这些背景、而把谘询说成是打击淫亵不雅资讯的说法,是为了替自己文过饰非、转移视线,而明显把巿民大众导向了更「支持审 查」的方向。
1.定义:
我们欢迎一个更清淅的「淫亵」及「不雅」定义,但在这之前,需要参考各个国家例子,详列各国的情况,以及这些地方的桉例为定义所划定的界限。
必 须强调,因为条例目的在于管制资讯流通,而一件物品一旦被定义为「淫亵」,就被禁止任何形式的传播;故此「淫亵」是指「不容于世」,此项判决需要下得非常 小心、甚至儘量避免作此判决,才能对得起香港作为世界第一贸易自由城巿的名声。「淫亵」尤其不应覆盖一般成人或性少数社群的性行为。
此外,在评定物品是否淫亵或不雅时,须考虑该物品是否有利于科学、文学、艺术、学术或其他大众关注的事项,乃人权的保障基础,我们强烈要求这应纳入法定指引。
2.审裁机制
a.审裁机构
由于淫审员是由公众人士自行申请,许多文化艺术界人士质疑淫审员易被道德危机感过强之人士垄断,对淫审员的代表性及专业水平持不信任态度。香港社会近年趋于两极化,就算加大淫审员的数量,亦不见得可以代表香港这麽多元化的社会。
高 等法院就中大学生报和明报的司法覆核中已指出,淫审处在处理物品评级时极为粗疏,这是由于它的行政与司法职能混淆所致,故此我们建议把物品审裁的行政职能 与司法职能分开,自动送审的交还影视处处理,处方可以就物品的性质给予行政建议 (administrative suggestion),这建议不应有任何司法效力。涉及司法的,则交还正式的法庭处理。因为淫审涉及刑责,审讯理应公开透明,与物品相关的个人应有权利 提证或传召专家证人,淫审庭应设有陪审员,以增强客观性。
b.呈交物品
我们认为应维持出版者于出版前自愿呈交物品行政评级。每一个制度,应确保市民有均等的参与机会,所以我们反对让一些功能团体享有额外的呈交送审权,现有制度下,每一个市民都有投诉权,我们只需加强行政部份分辨能力,防止滥用投诉机制便可。
c.强制检控前进行评级
在现有淫审制度下,要保障基本人权,避免如锺亦天被错误检控的例子,执法部门必须在检控前,先评级。若淫审制度有变,司法与行政分开后,则再作讨论。我们强调,警方不应主动介入审裁工作。
3. 物品评级机制
反对 IIa IIb 的细分,对于出版界来说,这措施非常扰民,亦为淫审带来更大的灰色地带,因为要区别15与18岁的特性,比非成人与成人更难分辨,更易出错。
由于第三类物品是完全禁止发布, 应缩减这类物品的覆盖面至不容于世的事物, 如单方面的虐待与残害生命的行径,而其他一般成人和性少数社群的性行为,不应视为淫亵。
建议考虑取消评级制,由有陪审员的法院(淫审庭)处理。
4.新媒体
a.规管模式
谘询文件既以人权为前提,便绝不应设事前审查(大规模的过滤)的机制,而可以透过制定指引和事后检控,要求业界自律。
一 直以来,香港都有阻截欺诈网站的封锁,这种方法行之有效。香港的网上媒体,一直很自律,成人讨论有警告字眼,亦设有内容管理员。我们要求维持这种自律的管 理模式,反对任何强制性把网站分类与过滤操施。我们要强调,网络共管, 应有多方参与,包括 ISP、OSP、消费者等代表。若政府要以高压管治取代网络自律的模式,只会使香港丧失发展互联网的优势,更会迫使很多 OSP 移离香港。而以高压监管,只会令使用者发明更多的破解方法、更多的嘲笑语言,中国内地的GRF可为一例。
若消费者不愿看到色情资讯,应于家中桌上电脑装置过滤软件,而政府可以提供一个免费下载与更新软件的平台,消费者可以自己输入过滤的设定。
b.公众定义
点对点的交流应视为私人领域,任何的监管将侵犯市民的私稳。当然,在新媒体的年代,点对点的传送较网站出版更具影响力,这正正说明,要维持社会的道德伦理,应由个人的品德、修养做起,提倡美善与包容;查禁的做法只会适得其反。
5.执法工作
a.分工
因为淫审条例在于控制物品的流通,影视处应为条例的主要执行机构,不论在巡察或互联网个桉处理上,只有在影视处需要协助时才邀请警方介入;至于海关, 由于涉及口岸堵截工作,在这方面应有主动权。
b.模式
影视处应以投诉为基础的执法模式,监察出版品。同时要训练审裁处执法人员在美学、人权等领域的修养和知识,防止投诉机制被滥用。
c.执法的先后次序
应先针对发行量广的刊物,对小众分享的刊物持较宽容的态度。
6.刑罚
反 对加重刑罚。目前的条例是针对商业性、大规模的违规发放活动,所以刑罚是针对商业或集团组织。然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针对个人的检控活动,警方 的高调执法令人担心。近来数次高调执法的对象,是针对年轻的个人,与法例原有目的不符。互联网强调分享,以分享的心态于讨论区贴图,并非牟取利益;只因不 慎或一时缺乏辨析力,而踰越某些界线,这些行为,大概与街上扔垃圾的性质差不多,却面对足以影响一生的刑罚(加之网民平均年龄较轻),并不公平。所以我们 认为绝不应再增加刑罚,并要加入流通量、目的等量刑因素。
7.宣传及公众教育
展开公众教育、教育家长及青少年是必 须的;但教育不等于「灭绝不良资讯」,而是主动去建立青少年的辨析力和抵抗力,建立整全的性观念。我们认为必须开拓青少年对自己身体和性的认知,培养开放 与包容的态度,进入道德伦理和美学修养的层次。教育必须以资讯流通为前提,如果动辄诉诸禁制与惩治,连讨论和教育的空间都会被缩减。香港社会近年极多要求 禁制的声音及禁制行为,社会上对于性的讨论却愈来愈少,这状况极不健康。
教育的范围应包括:
身体美学:学校应让学生多接触一些与身体相关的艺术作品,使学生不会以身体的性徵作为亵笑的对像,而学会欣赏人身体的美态。让学生懂得从表达手法去理解不同色情资讯的目的和效果,而不是纯粹着眼器官、以暴露程度去判断。
性教育:应以开放的态度讨论性,包括性关係中的互相尊重和欢愉。
公民权利与责任:让青年了解自己享有自论表达自由,但亦要尊重别人/小数的权利和自由。
道德伦理:应以开放的态度讨论具争议性的议题,让青年慢慢建立自己的道德观。
目 前代表「家长」的声音经常被一些保守和喜欢渲染道德危机的团体垄断,其实社会上主张不须过分监管的家长比比皆是,政府不应漠视这些沉默的大多数,而由少数 保守团体操纵民粹传媒而製造道德恐慌。其实从较长远的历史眼光看,香港近年社会引起哄动和保守团体抨击的性话题,均属炒作,脱离国际社会的标准、亦背离历 史发展的方向。如果不从根本着手处理,任由道德恐慌一再炒作,将动摇香港的繁荣基础(自由与资讯流通)、政府的管治基础、香港的国际声誉、并进一步削弱香 港的创意工业与文化水平。
因此,我们认为,公众教育应该包括对家长的教育,让他们一、熟习互联网文化;二、理解平等的沟通(而非单方面禁 制)才是亲子关係的重点;三、认知关键在于对各种资讯的辨析力及抵抗力,而非一厢情愿地要让子女生活在「无菌」的洁淨世界中。而在教育时,应主动向家长提 供优质的性讨论材料,包括经典文学、艺术作品及电影、中外色情文化发展史料、外国及台湾有关的教育材料,让他们有更多的方法学(methodology) 及词彙(vocabulary)去处理性问题,以知识服子女,而不是只向他们提供方便的禁制方法。这样才能从根本去帮助未成年人士建立健康的性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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