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Just a Sidekick……
1月16日,我出席了《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检讨公众论坛: (三) 的“九龙区公众论坛”。
在公众发言的时段,我听到很多家长的说话,亦明白他们的担心。虽然我不是家长,但我是六岁的冠而的姨姨啊!
我必须承认,我也觉得那些纤体广告的代言人(包括男士)好少布,觉得八卦杂志的封面好咸湿,上年的冠希闪卡好易搵!
但我最想说的是:“别把婴儿和洗澡水一起倒掉!”
当我们的淫审处多次视艺术作品为不雅时,我不想我们的下一代,活在不懂分办淫亵及艺术的香港。
而我最担心的是:“立法强制互联网服务供应商提供过滤软件”。
根据美国国会Commission on Online Child Protection对四个过滤系统的研究(http://www.copacommission.org/papers /filter_effect.pdf),25%内容有问题的网站没有被阻挡,21.3%内容健康的网站错误被阻挡。(来源:回应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
我更担心过滤软件遭滥用,变成控制言论/政治审查工具。
你知道吗?内地近日以整治“低俗”为名,查封了数以千计的网站及blog。
说是扫黄,却是为了打击异见声音,例如有份联名签署《08宪章》的blogger。
回归十一年,唇亡齿寒。
详见:
苹果日报:尽论中国:牛年说牛博
搜狐IT:全国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第6批曝光网站名单公布
身为人父的Jansen 说:
在担心小朋友接触色情资讯的同时,我其实也担心奥巴马所致的词缺少了一部份;也不希望我的下一代在网络上再找不到「天安门事件」或「七一大游行」之类的史实;更不想香港人储存一篇Blog文章之前,先会过滤走一些关键字。
当我们今日仍拥有资讯自由、言论自由的香港,作为父母,你会否因为“淫审”一事,而放弃自行安装过滤软件,而将资讯自由奉上给政府,让他们立法强制互联网服务供应商提供不太有效的过滤软件,把婴儿和洗澡水一起倒掉?
我不是过虑,
我只是讨厌过滤。
我是被挡在GFW这堵防火长城外多年的blogger。
附:一人一信大行动
若你不想以后浏览网页要先得政府批淮或监视,若你不希望纳税人的钱花在审查机制,若你不希望如大卫像和中大学生报等荒谬的淫审裁决再度出现,请于意见书
上(选择)写下以下的论点:
寄给: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检讨意见书
我反对收紧条例,我对淫审条例谘询的意见:
1.欧洲人权法庭指出政府必须提出「相关及充份」(relevant and sufficient)的理据,方能作出任何限制言论及表达自由的规定
(Handyside v UK, 1976)。是次谘询文件理据粗疏,缺乏具体科学实证,证明色情或暴力资讯对青年人及成人必然有害。
2.由于是次条例条订涉及限制言论自由,因此在总结是次民意谘询所收集的意见时,政府不应纯以意见数量等作为依据,而应对所收集的意见及理据作出理性的
分析及审慎的查证。
3.确保审查机制符合基本法廿七条和人权法,「在评定物品是否淫亵或不雅时,须考虑该物品是否有利于科学、文学、艺术、学术或其他大众关注的事项。」
4.本人支持把行政与司法评级分开,行政审裁处理出版商主动提交的评级,并跟进市民投诉,必要时向出版社/网站发出劝喻/建议,遇上争议或较严重的违
规,再提上司法机构公开审议。行政审裁可以维持现有的审裁委员制度,并改善委员的代表性。司法评级则採用陪审员制度。
5.本人反对警察机构主动处理淫审事宜,并反对给予执法部门权力,在未经法庭判决前,向网站或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发出「强制移除违规网页通知」。
6.本人建议把物品分成受限与不受限级别,受限的物品应以该物品是否带来「实质性」伤害和伤害程度决定,并交由法院处理。
7.本人反对政府监管互联网言论自由,不能假借保护青少年之名,剥夺所有人获取网上资讯的权利。言论自由是香港核心价值,并为香港在亚洲及大中华地区重
要的竞争优势。
8.本人反对事前审查/过滤机制,以关键字来过滤网页,必然会把一些学术/资讯/教育网站都过滤掉,阻碍资讯流通,政府应确立机制保障市面的过滤器没有
侵犯市民获取资讯的权利。
9.本人反对政府监管任何点对点资讯传递,因为此举严重侵犯个人私稳。
10.本人反对由网络供应商监管网上资讯,因为会引起网络供应商的自我审查,而此等审查将不受任何公众监管,同时他们亦会将成本转嫁给互联网用户身
上。
11.不涉及金钱交易的刊载,不应负上过重的道德刑责或判监。
12.建立开明的性、美学、伦理教育。
其他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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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内容参考及提供: 香港独立媒体, YTALK!+scm+青年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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