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看见一家香港刊物赫然刊登:
在零八年的最后一天,《网络报》的主管单位中科院下发文件,宣布该报停刊,刊号收回,总编免职,记者就地解散。此前,该报记者关键在山西采访期间失踪,后来证实是被河北警方以涉嫌受贿带走调查。
我吃了一惊。于是上网搜索,奇怪的是,并无一家Web1.0媒体(新闻单位的网 站或者获准刊登新闻的网站)报道此事,而在Web2.0媒体上则有许多类似的信息,有的说得还要有鼻子有眼。心知有异。于是上《网络报》网站。咦,《网络 报》不是好好儿的正常出版吗,它是周刊,今年第一期1月8日出版,第二期1月15日出版。可见,纯属谣传。
http://paper.wlb.cc/list.asp?PaperType=wlb
我起先会相信这条消息,不仅是因为这家港刊一向比较严肃,有较多的内地消息来 源,而且也在于看到其中说到《网络报》停刊是由主管单位中国科学院决定的,这符合我国报纸关停并转的一条规则,比较"内行"。就是通常要关停报纸刊物之 类,并不用劳动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大驾,而是由主管单位(或称机关)、主办单位出面搞掂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中国所有报刊都要有主办单位、主管 单位,主管单位是主办单位的上级机关,必须达到一定的行政级别。比如这家《网络报》,主办单位是《科学时报》,主管单位就是中国科学院。有一个"古老的" 行政规章叫做《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1993年新闻出版署公布,至今未见宣布失效。那上面就规定了主管单位、主办单位与所 办报刊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主管单位"决定不再履行"自己的主管职责了,就可以作出它主管下的某个报刊停刊的决定,只须报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就行。这 比行政机关出面停掉一份报刊要简便得多了。我去年写《财经时报》被停刊整顿是一种纪律处分,就是说内蒙古出版局作出这个处分并不是以行政机关的身份,而是 以上级主管单位(机关)的身份,这可以避免行政处罚带来的麻烦。后来有些行政法专家开会讨论此事,一致认为对这种行政行为同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在法 理上完全正确,但是按照这个"暂行规定",主管单位只要"不愿意"了,就可以停掉一份报刊,相对人(即被停掉的报刊)可怎么对这个"不愿意"提出质疑呢? 再说,报刊的法人代表是由主管单位任命的,你"胆敢"同我打官司,就先把你免了再说,这官司还由谁来打下去呢?这些行政法专家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他们 精通行政法原理,但是不知道新闻出版领域行为规范的特殊性,不知道还有这样的一些规矩。
业内对主管、主办单位有一个"术语",称为"婆婆"。现在有人提出,能不能不要 这个"婆婆"?媒介要走向产业化、走向市场了,这个"婆婆"还能适应吗?我想,这个主管、主办单位制度在未来是有可能改变的。但是媒介总是要有人来办的, 就好比一个人总是要有父母生出来一样,所以"婆婆"总是会有的,即使不叫主管、主办单位了,还可以叫别的,比如说"出资人"。即使媒介成为企业、成为公司 了,它仍然是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国家出资国家管,不是更顺理成章吗?
"出资人"也就是老板,老板管自己的产业那是天经地义,属于"普世价值"。举一 个最近的个案:美国芝加哥房地产大亨Zell在2007年收购了美国第二大报业集团"论坛集团"(Tribune Co.),旗下包括《洛杉矶时报》《芝加哥论坛报》这样的世界驰名报章。Zell接手后就对这些报章着手"改革",比如他说《洛杉矶时报》上国际新闻和全 国性新闻太多,应当减缩,又要求各报的新闻和广告的版面达到一比一的比例,同时大事裁员,包括了一批著名专栏作家和资深编辑。这使得这些报章的质量和销量 明显下跌。2008年12月,在金融海啸大背景下,论坛集团因财务恶化而申请破产保护令。人们可以批评这位大老板"婆婆"不懂办报,瞎折腾,把事办糟了, 能说他对报纸的干预违反了什么法规条例或者宪法第一修正案,损害了美国人的新闻自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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