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支柱:要保护朱文娜,更要保护魏文华

作者:杨支柱   来源:改革内参(旬刊) 转自:问题与主义
 
据中国青年报2008年1月7日报道,1月1日法制日报社出版的《法人》杂志刊发了记者朱文娜采写的《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1月4日上午,西丰县委宣传部部长李福路、西丰县政法委书记周静宇赶到《法人》杂志,找到杂志总编辑王丰斌进行交涉。1月4日下午,西丰县公安局多名干警赶到法制日报社,以涉嫌诽谤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为由拘传朱文娜,未果。

朱文娜之所以没有被抓走,是因为她身在北京而不在当地。尽管如此,如果她所属的媒体不是法制日报社而是一家地方小报,而且异地抓捕行为没有引起全国舆论的强烈反响,结果如何恐怕还是很难说。她涉嫌诽谤的文章所报道的另一诽谤案的被告赵俊萍就没有这份幸运。

赵俊萍被强制拆迁的沈丰加油站第一次被西丰县房产局房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为364万元,因为开发商不同意而做第二次评估却变成了22万元。赵先后到多个部门反映此事,表达不满,结果被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偷税在县电视台通缉。在沈阳治病的赵俊萍激愤之下编了一条短信,指责县委书记贪赃枉法,发给西丰的部分领导干部,当天西丰县公安局就以涉嫌诽谤罪将参与发短信的赵俊萍二姐等人抓捕。赵俊萍到北京举报张治国,也被西丰警察抓回,关押7个多月后被西丰县检察院起诉,又2个多月后于2007年12月28日被西丰县人民法院以偷税罪、诽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

而在到北京拘传记者朱文娜之前的1月3日,西丰县人民检察院向赵俊苹姐姐赵俊华送达了西检反贪询20081号文书。赵俊华说:"2008年1月3日零时我被带到县检察院,工作人员问我给记者朱文娜多少钱……工作人员说,不可能,你不给钱记者怎么会大老远地从北京来西丰?"

房地产评估364万和22万的差别之大,检察院工作人员不给好处不办事的逻辑,都耐人寻味。但这个案中案更引人注目之处,还是县委书记被"诽谤"后党政各机构的齐心协力和高效率。这让人联想到近两年来媒体所报道的一系列县委书记、县长被诽谤案,也让人联想到前不久某校长为学生的助学金拉住县长车门要求签字而被教育局处分并被公安局拘留的新闻。与校长要求县长签字被拘事件相比,西丰县委书记被诽谤案牵涉更广,除了公检法,还有宣传部、政法委、县电视台、拆迁办、房产评估事务所。

法学界许多人主张以法院的审查来控制公安随意抓人的权力,这对于普通案件大概还是有些作用的;但是在"辖区成私人领地、公检法成私人保镖"的地方,对于县委书记、县长被"诽谤"的案子,法院对人身强制措施的审查有用吗?分权与制衡只是一种宪法和法律技术,只有建立在广泛的政治自由和充分的政治民主之上,才能为民造福。如果官员可以不对民众负责,如果法律被迫屈从于上司的命令甚至暗示,分权就只能成为分赃的遮掩,制衡则沦为维护"一把手"独裁的手段。历史上越是独裁的皇帝,越注重大臣、将领之间的分权与制衡。一个"书记挥手,人大举手,政府动手,政协拍手"的地方的确不适合搞什么"三权分立"试验,那只会把"三权分立"的名声搞臭。

传媒异地监督的力量是有限的。即使是进京抓记者捅了马蜂窝后,受到媒体界、法学界和网络舆论一致谴责的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仍得以当选辽宁省人大代表(到了春节期间终于还是辞职了),第一次给赵俊萍的加油站进行评估的评估师却被捕了,《法人》杂志总编王丰斌随后辞职了,甚至一直不懈抗争的被拆迁人兼"短信诽谤案"被告人赵俊萍也撤回了上诉。

但是在政治体制改革因为种种原因停止不前的局面下,除了摆不上台面的"狗咬狗"外,异地和中央媒体的监督几乎成了土皇帝们为所欲为的唯一制约力量。仅仅在2007年,仅仅是媒体所报道的文字狱,就有六、七起之多,所有这些案件都是通过异地媒体的监督才或多或少得到了制止和纠正。而朱文娜案表明,诽谤长官的抓捕对象正从被"诽谤"官员的辖区内扩大到辖区外,矛头已指向禁区重重而又成本高昂的富有中国特色的媒体异地监督。

如何防止朱文娜案重演?有人提出以人大立法或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方式来严格限制公众人物提起的侮辱、诽谤诉讼,并禁止对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诽谤诉讼。也有人提出要割掉刑法侮辱、诽谤罪后面的尾巴,把一切侮辱、诽谤案都变成自诉案件。这些办法本身无疑是正确的,但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下是否足够有效则不无疑问。限制不等于禁止,职务行为与非职务行为之间存在相当的模糊地带和解释余地。自诉的讼累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基本获得解脱;而在公诉案件中与公安、检察联合充当县委书记、县长打手的法院,在自诉案件中又如何能成为中立的裁判?

考虑到现行政治体制和官场生态环境下诽谤书记、县长案在被诽谤人的辖区内难以得到公正处理,考虑到书记、县长作为当地公众人物应有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能够利用的众多的辟谣手段,考虑到保护言论自由特别是新闻自由对于建设廉洁政府的极端重要性;应当毫不留情地谴责这种为讨好长官而异地抓捕记者的滥权行为,并从法律上剥夺公安机关为本地长官被侮辱、诽谤的案件到外地抓捕嫌疑人的权力,剥夺各级党政"一把手"在自己的辖区内对媒体或记者提起侮辱、诽谤刑事自诉和名誉侵权民事诉讼的权利。

办法之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最高法院细化需要回避的"其他"情形,明确规定以当地党政主要官员为当事人的诉讼必须实行地域回避。不过地域回避之后案子安排到哪里去审理呢?自然只能是通过上级法院指定。这将导致党和国家领导人起诉或被诉的案件只能由莫须有的"全球法院"指定他国法院审理的理论困境。这还给上级法院以不应有的自由裁量权,为书记、县长疏通上级法院把自己起诉的案件安排到自己朋友的辖区审理留下了余地。

办法之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最高法院细化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将通过媒体侮辱、诽谤的"犯罪行为地"限缩解释为媒体所在地,最好对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侵权行为地"也做出同样的限缩解释。媒体发行地域广阔,那些有电子版或文章、照片上网的媒体在全世界任何地方都能看到,依传统的解释,几乎全球任何地方都可以解释为犯罪行为地或侵权行为地,这意味着受害人或原告可以选择任何地方起诉媒体或其当事员工,让媒体和记者疲于奔命、不堪讼累。

改变侮辱、诽谤案的管辖地并不足以解决官员钳制言论的所有问题,因为对官员们来说还有"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或"扰乱社会秩序"的治安处罚可资利用。办法之三,是修改法律,在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后增加一款:"犯罪地(侵权行为地)有数处,其中包括被告所在地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治安管理处罚的管辖也作出相应的修改。但是即便如此,也只能基本解决异地抓捕记者并给以报复性处罚的问题,不能解决采访过程中就地抓捕、殴打、杀害记者的问题。只要个人政治自由和人民权力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只要本地监督还谈虎色变,异地监督的风险就始终存在。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必须从保障个人政治自由,将政府的合法性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上。

异地监督在近年来的兴起,很大程度上应该归功于互连网的普及和照相技术的进步。无论是从治本意义上落实宪法所声称要保障的公民的政治自由,还是从治标意义上为异地监督提供信息来源,公民个人对真相的记录都是至关重要的。公民魏文华因为拍摄湖北省天门市城管粗暴执法的过程而被城管队员围殴至死,展江先生著文《城管打死了一个真记者》,我非常赞同这个提法。真记者就是真相记录者,跟他有没有新闻出版局发放的记者证无关。魏文华先生是一个真记者;而那些持有记者证却干着敲诈勒索或粉饰太平的勾当的,仍然是假记者。展江先生提出的这个命题还可以扩展一下:互连网上的每一个论坛、每一个博客或播客,都是一家真报社。只有当公民普遍地实践言论自由的时候,政治民主才可能是真实的,新闻自由才会有根。魏文华先生是一个实践言论自由的榜样,我向他表示诚挚的敬意。但愿经过我们不懈的努力,魏先生的结局不是我们的榜样。

改革内参(旬刊)200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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