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朝阳区法院在庭审后向工信部发出司法建议。
法院司法建议称,本案的纠纷就是由于原告王菲的姓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以及私人生活中的隐私细节等内容在三名被告的网站上被非法披露,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使其隐私权和名誉权受到损害。在案件的审理中我们发现,网站对网民言论内容的审查仅限于一般的、随机的、应投诉的事后审查,而此时侵权事实往往已经发生,因此有必要采取更加有效、适当的技术措施,对网民言论进行适时监管,避免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http://news.ifeng.com/mainland/200812/1218_17_928145.shtml
因担心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就建议对网民言论进行监管。这样的司法建议书,使我想到了媒体报刊事前审查制度。
公民言论自由权是宪法所赋予的,但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如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互联网有其特殊性,如也要象报刊发文一般,进行事前全面审查,这技术的问题不仅难以解决,同样容易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
公民发表的言论,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网络服务商根本难以认定。如网络服务商判断出现错误,这又不是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公民散布的言论和信息是否构成侵权,在双方出现争议引发纠纷后,应由法院依照法律来加以判定。
我以为,发生侵权并不可怕,因为有司法途径可以解决。尽管有很多人是用匿名发帖,难以找到发帖人,但是网络服务商是跑不了的。因此,担心会发生侵权行为,就要对言论全面审查,这不是由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了吗?
让网络服务商对公民言论进行监管,不仅违反了《宪法》规定,也给有关部门限制言论自由提供了"借口"。
"防火墙"的出现,据说是担心谈论"敏感"话题。要求对网民言论进行监管,说是为预防侵权行为发生。从表面上来看,都是为了保护公民权益不受侵犯。但层层给互联网戴上"口罩"后,权利受到侵犯的还是网民。如此这般管理互联网,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多于利呢?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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