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日报》记者陈作华这次亏大了。
因为一篇"好人三哥"的稿子被认为是同公安局唱"对台戏",都市新闻采访部副主任的官儿丢了,还得苦巴巴地等着一个和他本人并无直接关系的判决,因为这牵涉到他的职业声誉。(据11月20日《南方周末》)
在陈作华眼里,"三哥"贺永星是一个"善良到会让人觉得他有些傻的人",此人扶危济困,"是建设和谐社会需要的人"。他甚至期望通过报道"三哥"拿全国新闻大奖。这让我想起了英国政治学家托克维尔的一句话,"一个人要获得新闻自由带来的好处,同时必须忍受这种自由可能带来的伤害或者痛苦。只想获得好处,不想忍受痛苦的民族乃是一种病态民族的心理。"陈作华只想到社会需要"三哥"这样的人,只想到拿个大奖,却没想到这种新闻自由还得忍受痛苦。
"三哥"贺永星是否黑社会老大法院正在审理,但围绕这件事像是小孩子做游戏,我说是坏人你就不能说好,更不能有独立的思考和判断。陈作华吃亏就吃在人家已经把人都抓了,你采访写稿时就不问问公安,这个人是否已经抓了,或是准备抓不抓?也别怕麻烦,小心没大错。可你不问,这不是同人家公安唱"对台戏"?只是,陈作华在人被抓之前就报道过"三哥",是觉着"不过瘾",这次跃跃欲试准备拿个全国大奖才二次报道的。明摆着是公安同陈作华、同他供职的报社唱"对台戏"在先。从这点看,是笔杆子拗不过枪杆子,秀才遇上了兵。
当然这是戏说。再是英雄模范只要犯了法,该抓就得抓。问题是,陈作华是在不知"三哥"是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发出报道的,根本不存在唱"对台戏"一说,更不存在为犯罪嫌疑人评功摆好混淆视听的问题,一个完全正当的记者职务行为,怎能说撤职就撤职呢?
报道说,违反了"宣传纪律"。问题的吊诡之处就在这里,陈作华的亏也吃在这里。"宣传纪律"一个从不写在纸上,或从不示人的"法律",只有使用者"意会"不可外传的"法律",不像"三大纪律、八项注意"那样"革命战士人人要牢记"。得罪了哪个权力人物,惹恼了哪个强势部门,这顶帽子就如影随形般扣在你头上。在新闻无法的语境下,地方管制和打压媒体用"宣传纪律"如臂使指般好用、管用、耐用――根本不存在或解释权在使用者手里的"法律",不会有申诉的可能,更不会有"再审"请律师辩护的机会。
如果陈作华是《河南日报》或是中央级、外地媒体,他就用不着痛苦和烦恼了,焦作市再感到没面子,再恼火,也奈何不了"上级"媒体和外地媒体。明显的,"宣传纪律"的约束力只是地方政府或宣传部门属下的媒体。这是陈作华又一个吃亏之处。
"宣传纪律"不断挤压着媒体自由度的空间,使得媒体无法按照新闻规律和逻辑做事,更失去了新闻舆论对政府的监督功能。于是,"上级"或他地媒体来本地"监督",本地媒体到他地"监督"的怪象就频频出现,司空见惯了。令人难以置信的是,陈作华纯粹"歌功颂德"的文章,竟也犯了事,竟也被"宣传纪律"惩处,可见"宣传纪律"这个筐子有多大,水有多深。因为,你根本不知道你违反了哪一条,过几天你又会触犯哪一条款。
陈作华其实很天真,知道"三哥"贺永星判决结果又如何?眼下的现实是,贺永星不是黑社会老大还两说,你已经被撤职了。即使最后法院认定贺永星不是黑社会老大,是警察搞错了,你和贺永星又不是同案,你违反的是"宣传纪律",贺永星无罪不等于你无错。这是顺口就来的一句话。我们家乡有俗语,"世间没有挖耳光的铲子",想让给你处分的人说句"对不起",我看是白想。
法律有时还让权势人物揉捏,遑论一纸看不见摸不着,或许根本就是子虚乌有的"纪律"。盼吧,陈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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