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共医疗卫生领域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

 
内卫发〔2007〕17号

各盟市委宣传部、卫生局,自治区各主要新闻单位: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公共医疗卫生领域的新闻报道工作在宣传卫生政策法规、普及健康知识、维护群众健康权益、提高各民族健康素质等方面做出了很大成绩,为我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多种原因,也有少数媒体违反新闻宣传纪律,擅自报道未经证实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违背医学客观规律,炒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医疗纠纷案件,对公共医疗卫生事件的处置产生了负面影响,不利于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共医疗卫生领域新闻报道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以及中宣部与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共医疗卫生领域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自治区卫生工作的实际,特作出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公共医疗卫生领域新闻报道工作的责任感

保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保障公共医疗卫生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公共医疗卫生领域的新闻报道一直受到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影响广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共医疗卫生领域新闻报道工作,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避免、减少和消除因公共医疗卫生安全事件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为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积极引导社会舆论

公共医疗卫生领域的新闻报道要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要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重大决策和具体部署;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重大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医疗救治能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依靠科学、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控和处置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医疗卫生工作者为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做出的不懈努力和无私奉献;宣传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正面典型,弘扬正气,增强医患之间的信任感;客观宣传生命科学和临床医学的特殊性、高科技性和高风险性,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和医疗纠纷,优化医疗执业环境,增进社会各界对医学和医疗卫生工作的尊重、理解和支持。

三、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权威的医疗卫生信息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密切配合,加强沟通,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公共医疗卫生工作的权威信息。

(一)自治区卫生厅和各盟市卫生局要设立新闻发言人,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发布公共医疗卫生的政策法规信息、服务信息和监督执法信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推进院务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信息和医疗服务价格信息,向患者公开个人的收费信息,满足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自治区卫生厅和各盟市卫生局要按照职权定期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信息,在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发生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及时、准确地发布有关信息,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原因,发生地及范围,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强制措施的设置和解除等重要信息。

(三)自治区卫生厅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针对重大传染病、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特点和季节性特征,应及时进行分析和预测,必要时可向社会发布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和职业安全的预警信息,宣传普及防控知识,增强群众防病意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能力,保障群众的健康安全。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组织安排专家学者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介绍医疗卫生科普知识,引导群众科学合理就医,理性对待医疗损害纠纷。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及时向媒体推荐可接受采访的专家名单。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地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为媒体报道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封锁消息、隐瞒事实、干涉舆论监督。对媒体反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线索和报道的医疗损害纠纷事件,要及时调查核实,并公开处理结果,举一反三,推动工作。对个别媒体未经核实的失实报道和恶意炒作,要积极向当地宣传主管部门进行反映,并及时采取切实措施澄清事实、以正视听。

四、严格遵守宣传纪律,规范新闻报道行为

公共医疗卫生领域的新闻报道必须严格遵守宣传纪律,规范报道行为,做到真实、客观、公正,制止虚假新闻,杜绝恶意炒作。

(一)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新闻宣传纪律,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及时、准确地进行公共医疗卫生领域的新闻报道。要通过合法途径和正当方式获取新闻素材,不得采用不具备信息发布资格部门发布的信息,不得刊播从互联网上下载的信息,不得传播歪曲事实、可能引发社会恐慌的各种有害信息。

(二)对涉及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中毒等公共医疗卫生安全事件,新闻媒体必须以卫生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为依据,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访和报道,不得为抢"独家消息"而擅自采访报道或扩大渲染、恶意炒作政府部门公布的信息;对疾病发生的原因和传播渠道等报道不要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断;不要随意评判或指责有关地方或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方式;不要随意使用"怪病"、"不明原因疾病"等名词;不要把专家之间关于突发公共医疗卫生事件的不同意见在媒体上进行讨论。

(三)鉴于医疗卫生专业的特殊性、高风险性和现阶段医疗纠纷的复杂性,新闻媒体要本着对社会负责的原则,理性、客观、公正地进行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宣传报道。对未经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审理的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报道不应带有倾向性,不得擅自对案件定性;对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纠纷,不应为追求新闻的轰动效应而夸大渲染甚至恶意炒作。

(四)新闻媒体应主动加强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联系,对公共医疗卫生安全事件中拿不准的问题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重要稿件刊播前应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核。

五、完善机制,明确职责,加强和改进宣传协调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及时分析公共医疗卫生舆情,加强公共医疗卫生领域新闻报道的组织协调。

(一)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互联网站的管理,防止有害信息通过各种渠道传播。对宣传报道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力争把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向媒体通报公共医疗卫生工作相关政策出台、突发事件处理及进展情况,提供宣传报道资料。加强公共医疗卫生安全监督信息报告及发布的科学管理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医疗卫生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发布程序,保证所发布信息的准确、及时、客观、公正。对因蓄意封锁消息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力而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新闻单位要增强把关意识,深刻认识公共医疗卫生领域新闻报道的特殊性,切实加强管理。公共医疗卫生领域新闻报道中因报道失实或不当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公开更正,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对不听招呼、不守纪律、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新闻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要严肃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二��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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