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展江 来源:南方都市报
法的精神之展江专栏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法制建设成就巨大,但是在与民主政治发展息息相关的新闻法制方面几乎是空白。在依法治国已成国策、立法速度加快的今天,有一个领域却似乎超然"法"外,那就是无专门法可依的新闻传播领域,以至于在相当程度上拖累了社会进步和国际评价。笔者近年来曾多次撰文呼吁国家立法机关重视这一问题,并在拟定2008-2013年的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中将《新闻法》列入。尽管这一声音不算响亮,但是近期显然得到了正面回应。
11月3日,《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切实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在近20年来首次提出要"加快新闻工作的法治化建设,努力实现依法管理"。文章认为,"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这对新闻工作领域的法治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应加快新闻领域立法工作,继续完善与新闻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做好新闻工作、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提供法律保障。"文章发表后,国内外媒体予以了较高关注,普遍认为它是中国即将把新闻立法提上议事日程的明确表述。笔者认为,为新闻立法的社会共识正在形成。
曾几何时,在学界和政界,新闻是否要专门立法存有较大争议。早在20世纪80年代,《新闻法》已经提上立法议程,后因故中断。《新闻法》之所以时至今天仍迟迟不能出台,并且有人以"世界上多数国家没有新闻法"为由为不制订《新闻法》辩护,其根由在于部分人的意识里将新闻自由与媒体法治对立起来,将新闻自由这一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人权视为洪水猛兽,殊不知此举既与国际潮流和国际法格格不入,也不利于宪法崇高地位的树立和法律体系的健全。
而在学界,新闻立法也不被看成是近期可以达成的目标,在新闻学界,近年来关注新闻法者为数不多。笔者在不到一年前曾经与一位法学教授朋友就新闻立法进行辩论。当他戏言"又一个堂・吉诃德诞生了"之时,听众都发出了会心的笑声。这位知名法学家的观点倒也不无道理:在缺乏社会共识的情况下制订一部《新闻法》很可能不利于维护媒体权利,反而会限制新闻自由。
但是对国际经验进行研究不难发现,现代新闻和大众传媒被称为"社会雷达",发挥其环境监测功能,可以效果彰显而成本低廉地监督和制约各种权力滥用行为,有助于社会"善治"的达成。而在任何现代法治国家―――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新闻法治都是其法治体系中举足轻重的一环。在普通法系下的英美等国,按照习惯和传统对新闻自由加以肯定和维护,尽管在现实中经常以战争和反恐为由打了折扣,但是的确成为其长期炫耀的一种资源。
欧洲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普遍制订成文的新闻法(大众传播法)。其中历史最为悠久的是瑞典1766年的《新闻自由法》。除了宪法对言论和新闻出版自由的保护之外,法国、瑞典、德国、俄罗斯分别有成文的《新闻自由法》、《新闻法》和《大众传媒法》,其中法国的《新闻自由法》翻译成中文,有上万字之多,对以报刊为主的新闻媒体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得非常详尽。在瑞典,《新闻自由法》是宪法性法律之一,可见新闻法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位阶之高。德国虽然没有联邦一级的新闻立法,但是各州都出台了自己的新闻法。当今俄罗斯新闻法体系的核心是1991年的《大众传媒法》。
再看国内近年的法制进步。2007年11月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地发布有关突发事件的新闻信息,对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要追究相关责任。2008年5月1日生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了信息公开是常规、不公开是例外的新原则,将政府新闻发布的范围和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的界限作了界定。
虽然严格而言以上法律法规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但是从初步实践来看,它们正在改变行政决策暗箱化和公共事务神秘化,不但改善了中央政府形象,而且在大到四川地震、小到交通事故等,只要实行此类公共信息的开放,那就不但没有造成社会紊乱,反而疏导了民意,消弭了谣言的温床,国际社会对此也会给予积极评价。反之亦然。
但是行政法毕竟不是新闻法。从国际反应来看,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继续新闻无法的状况容易授人以柄,仿佛中国没有新闻自由,因此有损于中国的国际形象(有国际组织发布所谓"新闻自由指数",我国的排名明显靠后)。从国内现实来看,令人遗憾的是,除了经常被束之高阁的宪法第三十五条之外,现有法律中几乎没有任何直接保护新闻界的条款。在媒体管理实践中,一些地方官员以"正面宣传"为幌子堵塞言路,拒绝舆论监督,并且将媒体变成了为其歌德与礼赞的工具。如在2007年的山西砖窑事件中,若无外省媒体的揭露,其中的黑幕恐难见天日。
此外,全国为数众多的媒体也是良莠不齐,这些年来借社会公器之名行新闻寻租之实者不乏其人。2007年的"假包子"事件和近期的"封口费"事件说明,新闻界自身也非常需要接受法律的约束,否则也和其他不受监督的权力一样走向腐败。而对于公民名誉、隐私、著作、肖像等权利的尊重,也是未来《新闻法》中的应有之规。作为最低限度的新闻道德,《新闻法》能够在保护新闻自由的同时严格限制新闻界滥用采访权、报道权和评论权的行为。
诚如《人民日报》署名文章所言:"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这对新闻工作领域的法治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应加快新闻领域立法工作,继续完善与新闻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做好新闻工作、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提供法律保障。"如果从现在起尽快起草和出台《新闻法》,在此基础上逐步落实宪法有关条款和与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接轨,势将有力促进新闻事业和民主政治的进步,真正全面保障中共十七大所倡导的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清除长期存在的有碍中国国际形象和软实力提升的羁绊。(作者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传播系主任)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法制建设成就巨大,但是在与民主政治发展息息相关的新闻法制方面几乎是空白。在依法治国已成国策、立法速度加快的今天,有一个领域却似乎超然"法"外,那就是无专门法可依的新闻传播领域,以至于在相当程度上拖累了社会进步和国际评价。笔者近年来曾多次撰文呼吁国家立法机关重视这一问题,并在拟定2008-2013年的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中将《新闻法》列入。尽管这一声音不算响亮,但是近期显然得到了正面回应。
11月3日,《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切实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在近20年来首次提出要"加快新闻工作的法治化建设,努力实现依法管理"。文章认为,"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这对新闻工作领域的法治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应加快新闻领域立法工作,继续完善与新闻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做好新闻工作、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提供法律保障。"文章发表后,国内外媒体予以了较高关注,普遍认为它是中国即将把新闻立法提上议事日程的明确表述。笔者认为,为新闻立法的社会共识正在形成。
曾几何时,在学界和政界,新闻是否要专门立法存有较大争议。早在20世纪80年代,《新闻法》已经提上立法议程,后因故中断。《新闻法》之所以时至今天仍迟迟不能出台,并且有人以"世界上多数国家没有新闻法"为由为不制订《新闻法》辩护,其根由在于部分人的意识里将新闻自由与媒体法治对立起来,将新闻自由这一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人权视为洪水猛兽,殊不知此举既与国际潮流和国际法格格不入,也不利于宪法崇高地位的树立和法律体系的健全。
而在学界,新闻立法也不被看成是近期可以达成的目标,在新闻学界,近年来关注新闻法者为数不多。笔者在不到一年前曾经与一位法学教授朋友就新闻立法进行辩论。当他戏言"又一个堂・吉诃德诞生了"之时,听众都发出了会心的笑声。这位知名法学家的观点倒也不无道理:在缺乏社会共识的情况下制订一部《新闻法》很可能不利于维护媒体权利,反而会限制新闻自由。
但是对国际经验进行研究不难发现,现代新闻和大众传媒被称为"社会雷达",发挥其环境监测功能,可以效果彰显而成本低廉地监督和制约各种权力滥用行为,有助于社会"善治"的达成。而在任何现代法治国家―――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新闻法治都是其法治体系中举足轻重的一环。在普通法系下的英美等国,按照习惯和传统对新闻自由加以肯定和维护,尽管在现实中经常以战争和反恐为由打了折扣,但是的确成为其长期炫耀的一种资源。
欧洲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普遍制订成文的新闻法(大众传播法)。其中历史最为悠久的是瑞典1766年的《新闻自由法》。除了宪法对言论和新闻出版自由的保护之外,法国、瑞典、德国、俄罗斯分别有成文的《新闻自由法》、《新闻法》和《大众传媒法》,其中法国的《新闻自由法》翻译成中文,有上万字之多,对以报刊为主的新闻媒体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得非常详尽。在瑞典,《新闻自由法》是宪法性法律之一,可见新闻法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位阶之高。德国虽然没有联邦一级的新闻立法,但是各州都出台了自己的新闻法。当今俄罗斯新闻法体系的核心是1991年的《大众传媒法》。
再看国内近年的法制进步。2007年11月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地发布有关突发事件的新闻信息,对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要追究相关责任。2008年5月1日生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了信息公开是常规、不公开是例外的新原则,将政府新闻发布的范围和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的界限作了界定。
虽然严格而言以上法律法规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但是从初步实践来看,它们正在改变行政决策暗箱化和公共事务神秘化,不但改善了中央政府形象,而且在大到四川地震、小到交通事故等,只要实行此类公共信息的开放,那就不但没有造成社会紊乱,反而疏导了民意,消弭了谣言的温床,国际社会对此也会给予积极评价。反之亦然。
但是行政法毕竟不是新闻法。从国际反应来看,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继续新闻无法的状况容易授人以柄,仿佛中国没有新闻自由,因此有损于中国的国际形象(有国际组织发布所谓"新闻自由指数",我国的排名明显靠后)。从国内现实来看,令人遗憾的是,除了经常被束之高阁的宪法第三十五条之外,现有法律中几乎没有任何直接保护新闻界的条款。在媒体管理实践中,一些地方官员以"正面宣传"为幌子堵塞言路,拒绝舆论监督,并且将媒体变成了为其歌德与礼赞的工具。如在2007年的山西砖窑事件中,若无外省媒体的揭露,其中的黑幕恐难见天日。
此外,全国为数众多的媒体也是良莠不齐,这些年来借社会公器之名行新闻寻租之实者不乏其人。2007年的"假包子"事件和近期的"封口费"事件说明,新闻界自身也非常需要接受法律的约束,否则也和其他不受监督的权力一样走向腐败。而对于公民名誉、隐私、著作、肖像等权利的尊重,也是未来《新闻法》中的应有之规。作为最低限度的新闻道德,《新闻法》能够在保护新闻自由的同时严格限制新闻界滥用采访权、报道权和评论权的行为。
诚如《人民日报》署名文章所言:"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这对新闻工作领域的法治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应加快新闻领域立法工作,继续完善与新闻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做好新闻工作、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提供法律保障。"如果从现在起尽快起草和出台《新闻法》,在此基础上逐步落实宪法有关条款和与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接轨,势将有力促进新闻事业和民主政治的进步,真正全面保障中共十七大所倡导的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清除长期存在的有碍中国国际形象和软实力提升的羁绊。(作者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传播系主任)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