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溧阳网
溧 阳 市 公 安 局
溧公局〔2007〕87号
关于印发《全市公安机关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全市公安机关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突发案(事)件新闻宣传现场处置暂行规定》和《突发案(事)件中一线民警处置媒体记者现场采访的一般程序及应对口径》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新闻宣传 规定 通知
抄 送:市委宣传部、常州市局政治部
溧阳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7年10月24日印发
打印:史丽君 校对:黄柯文 共印6份
全市公安机关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省公安厅、常州市公安局关于公安宣传工作的规定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公安新闻宣传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新闻宣传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加大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宣传报道力度。建立起公安机关党委领导,宣传部门统一协调,各警种、各部门和全体民警共同参与的宣传工作运行机制。
第三条 把公安新闻宣传工作统一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对新闻宣传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公安新闻采访的管理
第四条 我市公安机关接受国内新闻单位的采访,原则上以省级以上及常州市内新闻单位专门负责联系公安机关的记者为主,并统一由市局办公室负责接待、安排采访及稿件的审核,涉及业务部门内容的应由办公室和业务部门领导共同审核。本局各单位各部门接待记者采访,必须先征得市局办公室同意(其中,接待常州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记者必须由市局办公室报请常州市局宣传处同意)。由常州市局宣传处或授权本局办公室负责稿件的审核把关。本局原则上不接待跨省和境外媒体记者的电话采访,不接受实习记者、特约记者、自由撰搞人的采访。
第五条 外国及港澳台记者到我市公安机关进行采访,须经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公安厅领导批准,由市局办公室先向常州市局宣传处汇报,通过常州市局宣传处报请省公安厅宣传处、常州市委宣传部同意后,负责安排接待和稿件的审核工作,并报市委宣传部、市外事办公室和常州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备案。
对于按规定程序申报获得批准的外国及港澳台记者的采访工作,受访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宣传纪律,强化保密观念,按审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安排、接受采访,不得擅自调整采访计划,不得泄露公安工作秘密。
第六条 公安业务部门不得自行邀请新闻记者采访,需要对外宣传时,可商请市局办公室安排。
公安机关的民警和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私自邀请新闻单位记者到公安机关采访,不得私自接受新闻单位采访,不得向新闻单位提供涉及公安工作的录像资料、照片及文件、文字资料等。
第七条 遇突发事件和重特大刑事案件,由市局办公室立即派出新闻协调员实施现场新闻采访的管理工作,全市公安机关及民警应严格按照《突发案(事)件新闻宣传现场处置暂行规定》、《突发案(事)件中一线民警处置媒体记者现场采访的一般程序及口径》应对媒体记者采访。
办案单位在对突发事件和重特大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处置时,要积极协助和支持现场新闻协调员做好新闻记者的采访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全市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对群体性事件现场新闻的管理和控制,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事件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报道等活动。
第三章 公安新闻报道的管理
第九条 市局主要领导负责加强对新闻报道的管理工作。主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指导、组织和检查、督促公安新闻报道工作。
市局办公室负责协助市局领导管理公安新闻报道工作,严格执行宣传纪律和制度,加强日常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对采访的组织、稿件的审核等负有责任。
办案单位等业务部门有责任协助办公室做好采访报道和稿件核实工作。
第十条 全市公安机关对外发布的新闻稿件必须经过市局办公室审核把关,未经审核把关的稿件一律不得向新闻媒体发布。
涉及市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个人和先进集体的宣传稿件,由市局领导审定后,报市有关部门和常州市局宣传处审核把关。
第十一条 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和人员总数一般不作公开报道,个别需要报道的,由市局政治处、纪委报上级部门批准并审稿,方可报道。
第十二条 对一般性案件的报道由市局办公室审批。大要案件的报道报市局办公室审核,由市局主要领导审批。
对确有必要向社会公布的突发事件或重特大刑事案件的案情,应由市局业务部门或办公室撰写通稿,经市局领导、市委宣传部和常州市局宣传处审核后,方可向新闻媒体提供。
对发生在敏感地区的突发事件或重特大刑事案件的宣传口径,应报市委、政府和常州市公安局审批。
第十三条 对各类案件新闻的报道,要掌握好报道时间、内容、篇幅和数量,以案释法,通过案件报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提高群众防范意识,掌握一定的防范方法。除公安部部署的专项斗争或统一行动外,不搞连续报道,避免在一段时间内案件新闻过于集中。
第四章 涉警舆情危机处置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涉警舆情危机处置规范,针对突发事件,制订相应的工作预案,做到快速反应、随警作战,争取主动、争取时间,加强媒体沟通,注重舆论引导,形成良性互动。及时统一口径,应对媒体,有效避免产生负面影响。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舆情研判机制,对涉及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动态信息进行研判。重点是新闻媒体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的评论意见和建议;新闻媒体反映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的热点评议;新闻媒体最新的报道重点和热点动态。
第十六条 严格情况报告制度。各单位在接待记者采访时或在其他日常工作中发现可能引发舆情危机的相关信息时,必须了解掌握记者身份、联系电话及采访目的,或事件简要经过、有关当事人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在第一时间通报市局办公室。市局办公室应迅速提出处置工作意见或建议,报市局主要负责人和业务分管领导,并根据指示迅速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力争把涉警舆情危机事件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十七条 涉警舆情危机由市局办公室牵头处置,一般危机由市局统一领导,办公室牵头组织,危机事件业务对口部门具体参与,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处置。对口部门不明确的,由办公室直接处置,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对事关重大,可能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危机事件,报常州市局宣传处统一组织协调处置。
市局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部门舆情危机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办公室负责全程具体领导。
第十八条 处置涉警舆情危机按照先行联系媒体,掌握舆情趋势;尽快查实处理,防止跟风炒作;协商报道口径,控制负面影响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对尚未见诸媒体的,要立即与媒体沟通联系,分析掌握舆情发展趋势,力争媒体不报、缓报或协商口径后报道;对业已见诸媒体的,要迅速查清相关事实,拟定口径,商请媒体做好后续报道,力争将负面影响控制到最低限度;对多家媒体可能进行大面积报道的,要迅速拟定口径,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布新闻通稿等形式进行权威发布。
处置工作全部结束后,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对涉警舆情危机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网上舆论引导工作机制,办公室、指挥中心、通信等部门互相沟通配合,有效防止网络媒体对公安机关的负面炒作。
建立网络评论员队伍,市局明确兼职网络评论员。当发生网络涉警舆情危机时,按照市局办公室的要求,参加网络宣传行动,正面引导网络舆论。
第二十条 对于媒体的失实负面报道,要及时向宣传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反映,及时将事实真相通报新闻单位,并根据其所造成的损害程度,要求新闻单位进行更正、道歉或发表声明,必要时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如报道属实,要积极主动向新闻媒体通报情况,介绍公安机关的处理意见和结果以及整改措施。
对新闻媒体批评曝光的公安机关和民警的违法违纪情况和案件,要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新闻媒体和上级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严肃追究涉警舆情危机引发的责任,努力控制和减少涉警舆情危机的发生。按照"谁引发,谁负责"的归责原则,追究相关责任部门的责任。因工作失职、失误或民警队伍发生违法乱纪事件引发的,由失职、失误或违法乱纪民警所在的单位承担责任。因对媒体送审的稿件审核把关不严引发的,由负责审核把关的责任部门承担责任。
第五章 公安新闻发言人与新闻发布
第二十二条 市局建立并实行公安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负责对外发布新闻,按受媒体记者采访,审核对外宣传稿件。
第二十三条 公安新闻的发布分为新闻发布会发布、稿件发布、现场发布等形式。
重大新闻通过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发布会由市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和主持。
一般性公安新闻通过稿件发布,由市局办公室传送或授权传送至有关新闻单位。
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需要现场发布新闻时,要经市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由现场负责人或指定的专人统一发布。在现场的其他民警要严格保密,不得透露任何情况。突发性事件尚未查明原因前,原则上不对外发布,待查明核实情况后视情公布。
第二十四条 市局原则上不召开新闻发布会,如遇特殊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必须报请市委宣传部、常州市局同意。
第六章 违反公安新闻宣传管理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全市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都要坚决执行公安部、省厅、常州市局和市局关于公安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公安宣传纪律。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宣传纪律,尚未造成后果的,视情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并取消单位和主要领导年终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宣传纪律,造成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安工作秘密、暴露侦查手段、影响办案和严重损害公安机关和队伍形象等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全市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公安消防、警卫部门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突发案(事)件新闻宣传现场处置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及重特大案件现场新闻管理工作,根据市局下发的《全市公安机关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现场新闻发布
(一)案(事)件现场新闻发布工作除按照权限属于常州市局发布外,由市局指定专人负责统一发布,并报常州市局宣传处备案。(发布权限详见《全市公安机关全市公安机关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二)指挥中心是通报突发事件情况的第一顺序单位,市局办公室在接到指挥中心通知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收集突发案(事)件信息、掌握现场动态、采集摄录像资料、拟定新闻口径、协调现场媒体,同时报市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三)市局办公室根据现场情况,认为需在现场发布新闻的,可在现场附近设立临时新闻发布点,并召集现场记者,经市局新闻发言人授权或现场负责指挥的领导同意后,由相关人员发布新闻。
溧 阳 市 公 安 局
溧公局〔2007〕87号
关于印发《全市公安机关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全市公安机关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突发案(事)件新闻宣传现场处置暂行规定》和《突发案(事)件中一线民警处置媒体记者现场采访的一般程序及应对口径》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新闻宣传 规定 通知
抄 送:市委宣传部、常州市局政治部
溧阳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7年10月24日印发
打印:史丽君 校对:黄柯文 共印6份
全市公安机关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省公安厅、常州市公安局关于公安宣传工作的规定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公安新闻宣传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新闻宣传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加大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宣传报道力度。建立起公安机关党委领导,宣传部门统一协调,各警种、各部门和全体民警共同参与的宣传工作运行机制。
第三条 把公安新闻宣传工作统一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对新闻宣传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公安新闻采访的管理
第四条 我市公安机关接受国内新闻单位的采访,原则上以省级以上及常州市内新闻单位专门负责联系公安机关的记者为主,并统一由市局办公室负责接待、安排采访及稿件的审核,涉及业务部门内容的应由办公室和业务部门领导共同审核。本局各单位各部门接待记者采访,必须先征得市局办公室同意(其中,接待常州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记者必须由市局办公室报请常州市局宣传处同意)。由常州市局宣传处或授权本局办公室负责稿件的审核把关。本局原则上不接待跨省和境外媒体记者的电话采访,不接受实习记者、特约记者、自由撰搞人的采访。
第五条 外国及港澳台记者到我市公安机关进行采访,须经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公安厅领导批准,由市局办公室先向常州市局宣传处汇报,通过常州市局宣传处报请省公安厅宣传处、常州市委宣传部同意后,负责安排接待和稿件的审核工作,并报市委宣传部、市外事办公室和常州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备案。
对于按规定程序申报获得批准的外国及港澳台记者的采访工作,受访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宣传纪律,强化保密观念,按审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安排、接受采访,不得擅自调整采访计划,不得泄露公安工作秘密。
第六条 公安业务部门不得自行邀请新闻记者采访,需要对外宣传时,可商请市局办公室安排。
公安机关的民警和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私自邀请新闻单位记者到公安机关采访,不得私自接受新闻单位采访,不得向新闻单位提供涉及公安工作的录像资料、照片及文件、文字资料等。
第七条 遇突发事件和重特大刑事案件,由市局办公室立即派出新闻协调员实施现场新闻采访的管理工作,全市公安机关及民警应严格按照《突发案(事)件新闻宣传现场处置暂行规定》、《突发案(事)件中一线民警处置媒体记者现场采访的一般程序及口径》应对媒体记者采访。
办案单位在对突发事件和重特大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处置时,要积极协助和支持现场新闻协调员做好新闻记者的采访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全市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对群体性事件现场新闻的管理和控制,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事件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报道等活动。
第三章 公安新闻报道的管理
第九条 市局主要领导负责加强对新闻报道的管理工作。主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指导、组织和检查、督促公安新闻报道工作。
市局办公室负责协助市局领导管理公安新闻报道工作,严格执行宣传纪律和制度,加强日常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对采访的组织、稿件的审核等负有责任。
办案单位等业务部门有责任协助办公室做好采访报道和稿件核实工作。
第十条 全市公安机关对外发布的新闻稿件必须经过市局办公室审核把关,未经审核把关的稿件一律不得向新闻媒体发布。
涉及市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个人和先进集体的宣传稿件,由市局领导审定后,报市有关部门和常州市局宣传处审核把关。
第十一条 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和人员总数一般不作公开报道,个别需要报道的,由市局政治处、纪委报上级部门批准并审稿,方可报道。
第十二条 对一般性案件的报道由市局办公室审批。大要案件的报道报市局办公室审核,由市局主要领导审批。
对确有必要向社会公布的突发事件或重特大刑事案件的案情,应由市局业务部门或办公室撰写通稿,经市局领导、市委宣传部和常州市局宣传处审核后,方可向新闻媒体提供。
对发生在敏感地区的突发事件或重特大刑事案件的宣传口径,应报市委、政府和常州市公安局审批。
第十三条 对各类案件新闻的报道,要掌握好报道时间、内容、篇幅和数量,以案释法,通过案件报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提高群众防范意识,掌握一定的防范方法。除公安部部署的专项斗争或统一行动外,不搞连续报道,避免在一段时间内案件新闻过于集中。
第四章 涉警舆情危机处置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涉警舆情危机处置规范,针对突发事件,制订相应的工作预案,做到快速反应、随警作战,争取主动、争取时间,加强媒体沟通,注重舆论引导,形成良性互动。及时统一口径,应对媒体,有效避免产生负面影响。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舆情研判机制,对涉及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动态信息进行研判。重点是新闻媒体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的评论意见和建议;新闻媒体反映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的热点评议;新闻媒体最新的报道重点和热点动态。
第十六条 严格情况报告制度。各单位在接待记者采访时或在其他日常工作中发现可能引发舆情危机的相关信息时,必须了解掌握记者身份、联系电话及采访目的,或事件简要经过、有关当事人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在第一时间通报市局办公室。市局办公室应迅速提出处置工作意见或建议,报市局主要负责人和业务分管领导,并根据指示迅速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力争把涉警舆情危机事件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十七条 涉警舆情危机由市局办公室牵头处置,一般危机由市局统一领导,办公室牵头组织,危机事件业务对口部门具体参与,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处置。对口部门不明确的,由办公室直接处置,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对事关重大,可能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危机事件,报常州市局宣传处统一组织协调处置。
市局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部门舆情危机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办公室负责全程具体领导。
第十八条 处置涉警舆情危机按照先行联系媒体,掌握舆情趋势;尽快查实处理,防止跟风炒作;协商报道口径,控制负面影响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对尚未见诸媒体的,要立即与媒体沟通联系,分析掌握舆情发展趋势,力争媒体不报、缓报或协商口径后报道;对业已见诸媒体的,要迅速查清相关事实,拟定口径,商请媒体做好后续报道,力争将负面影响控制到最低限度;对多家媒体可能进行大面积报道的,要迅速拟定口径,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布新闻通稿等形式进行权威发布。
处置工作全部结束后,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对涉警舆情危机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网上舆论引导工作机制,办公室、指挥中心、通信等部门互相沟通配合,有效防止网络媒体对公安机关的负面炒作。
建立网络评论员队伍,市局明确兼职网络评论员。当发生网络涉警舆情危机时,按照市局办公室的要求,参加网络宣传行动,正面引导网络舆论。
第二十条 对于媒体的失实负面报道,要及时向宣传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反映,及时将事实真相通报新闻单位,并根据其所造成的损害程度,要求新闻单位进行更正、道歉或发表声明,必要时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如报道属实,要积极主动向新闻媒体通报情况,介绍公安机关的处理意见和结果以及整改措施。
对新闻媒体批评曝光的公安机关和民警的违法违纪情况和案件,要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新闻媒体和上级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严肃追究涉警舆情危机引发的责任,努力控制和减少涉警舆情危机的发生。按照"谁引发,谁负责"的归责原则,追究相关责任部门的责任。因工作失职、失误或民警队伍发生违法乱纪事件引发的,由失职、失误或违法乱纪民警所在的单位承担责任。因对媒体送审的稿件审核把关不严引发的,由负责审核把关的责任部门承担责任。
第五章 公安新闻发言人与新闻发布
第二十二条 市局建立并实行公安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负责对外发布新闻,按受媒体记者采访,审核对外宣传稿件。
第二十三条 公安新闻的发布分为新闻发布会发布、稿件发布、现场发布等形式。
重大新闻通过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发布会由市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和主持。
一般性公安新闻通过稿件发布,由市局办公室传送或授权传送至有关新闻单位。
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需要现场发布新闻时,要经市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由现场负责人或指定的专人统一发布。在现场的其他民警要严格保密,不得透露任何情况。突发性事件尚未查明原因前,原则上不对外发布,待查明核实情况后视情公布。
第二十四条 市局原则上不召开新闻发布会,如遇特殊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必须报请市委宣传部、常州市局同意。
第六章 违反公安新闻宣传管理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全市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都要坚决执行公安部、省厅、常州市局和市局关于公安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公安宣传纪律。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宣传纪律,尚未造成后果的,视情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并取消单位和主要领导年终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宣传纪律,造成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安工作秘密、暴露侦查手段、影响办案和严重损害公安机关和队伍形象等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全市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公安消防、警卫部门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突发案(事)件新闻宣传现场处置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及重特大案件现场新闻管理工作,根据市局下发的《全市公安机关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现场新闻发布
(一)案(事)件现场新闻发布工作除按照权限属于常州市局发布外,由市局指定专人负责统一发布,并报常州市局宣传处备案。(发布权限详见《全市公安机关全市公安机关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二)指挥中心是通报突发事件情况的第一顺序单位,市局办公室在接到指挥中心通知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收集突发案(事)件信息、掌握现场动态、采集摄录像资料、拟定新闻口径、协调现场媒体,同时报市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三)市局办公室根据现场情况,认为需在现场发布新闻的,可在现场附近设立临时新闻发布点,并召集现场记者,经市局新闻发言人授权或现场负责指挥的领导同意后,由相关人员发布新闻。
二、现场记者管理
(一)市局办公室派出新闻协调员,负责对突发案(事)件现场记者的管理和协调,防止其妨碍现场警务工作及擅自采访现场工作的警务人员。现场新闻协调员应佩带常州市局统一制作的《现场新闻协调证》(红证)。
(二)新闻记者须持常州市局核发的《现场新闻采访证》(蓝证)才能进入突发案(事)件现场指定区域进行采访。《现场新闻采访证》仅限于省级以上及常州市新闻单位专门从事公安新闻采访的政法记者使用。
(三)所有在突发案(事)件现场的一线民警,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市局下发的《突发案(事)件中一线民警处置媒体记者现场采访的一般程序及应对口径》)的有关规定。
............................................................................................................................................
突发案(事)件中一线民警处置媒体记者现场采访的一般程序及应对口径
一、程序要求
(一)民警应明确告知记者不得超越警方设置的警戒带包括民警组成的拦截点;遇记者要求进入管制区域采访的,应首先查验其证件,根据其证件许可范围放行或劝离。
(二)遇境外媒体记者进入警戒区域采访时,现场民警应首先予以解释,劝阻其采访,同时报出入境管理部门。
(三)在对记者管理过程中现场民警应注意文明执法,严禁发生拉扯、推搡、强行阻拦拍摄、没收采访器材等过激行为。
(四)对记者在警戒区域外的一般性街头随机采访可不予干涉。
(五)如发生爆炸、打、砸、抢、烧和群体性闹访等突发事件,在稳定事态的同时,现场民警应迅速以安全理由劝记者离开现场。
(六)现场民警一般不得随意接受媒体采访,遇常识性问题可视情根据有关应答口径适当作答。
(七)民警应将现场媒体情况,包括单位、人数、采访对象和内容等及时报市局办公室。
......................................................................................................................
三、应答口径
总体要求:严格保密,态度诚恳,语气亲切,随机应变。
(一)如遇记者要进入会议场馆、领导人驻地、案(事)发现场等控制区域,可告知:对不起,此为警戒区域,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跨越警戒带,进入警戒区",您不能进入警戒线内,请迅速退至警戒线外,谢谢您的配合。
(二)如有记者称:"经市委宣传部授权,对于重大突发事件的采访我们可以不受警戒带的限制。"可回答:"由于警务工作需要,现在您不能进入警戒带内,请配合我们的工作。"
(三)如记者就警卫任务中领导人行程、时间安排、警力配备、安保措施等保密事项进行采访时,可回答:对不起,我的职责是在这里维护安全,您的问题属于保密范围,我不能回答。
(四)如记者要求就案(事)件作正面报道,可告知:您可以与我局办公室联系有关采访事宜。我正在执勤,无权回答您的问题。
(五)其他拒绝性答复:对不起,我正在执行公务,无法回答您的问题;对不起,我正在此维持秩序,您的问题不属于我的职责范围。
(六)如记者提出不涉及保密问题和重大案(事)件的一般问询,可如实告之。如:这里属于哪个区?这是什么地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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