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以后,唐尚海向乘警的上级部门投诉,警方回应说:"当时是奥运保卫期间,乘警有权查看乘客的手机。"这个理由也站不住脚。奥运会在8月24日闭幕,残奥会在9月17日闭幕,而此案发生时已是9月18日。退一步说,就算当天仍然处在奥运运输周期内,可是奥运期间加强安检是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并不是要掀起一场全民隐私普查行动,并不意味着警察可以随便翻看公民的电脑和手机内容。现在有据可查,即使在安保规格最高的"鸟巢",手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带有存储功能的随身物品,也只要放在工作人员提供的一个塑料篓里即可过关,并不打开检查内容。此案中乘警翻看旅客的私人物品本是个人行为,如今为了摆脱干系,而有意夸大"奥运"安检范围,这究竟是在维护奥运还是在抹黑奥运?
其次,乘警依据手机里的录像作出处罚同样依据不足。机主一直辩称,他买的是二手手机,其中本就存有黄色录像,自己只是未曾删除而已,并未传播。如果他所言属实,警察就无权处罚他。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才构成违法,而"浏览"、"查阅"淫秽物品并不构成违法。警方回应中提到唐尚海属于"复制和传播淫秽信息",符合上述条文的处罚标准。既然双方各执一词,警方要指认对方有违法行为,就必须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唐尚海"复制"、"传播" 了淫秽信息。可是乘警没有这样做,而是悍然罚了款。从其与唐尚海"讨价还价"的过程看,"创收式"执法的嫌疑很大。
法律本来是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此案中的乘警却执法犯法,损害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这与法律的初衷相背离,属于严重的滥用职权。而警方在接到投诉后,只就态度问题道歉,回避实质问题,也是十分错误的。这件事看起来不大,却暴露了某些警察依法执法的观念淡薄,工作作风粗暴,时有借法渔利的冲动。这些都不是小问题,会给群众带来很大的麻烦,必须从严整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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