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枫晨红楼 来源:天涯杂谈
近日南阳市民任超奇因下载淫秽视频而被南阳市公安局罚款1900元的事件引起网上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下载淫秽视频的行为有没有违法?公安局有没有权利对任超奇的电脑进行检查?是任超奇违法了,还是公安局侵权了?对此,我认为我们不能仅仅把目光停留在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更有必要从国际人权法的层面上来审视这个事件。虽然我国至今仍未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即使批准了,该公约也不能直接对我国适用,但是了解国际人权法的有关规定和国际实践对于理解此案、评判我国立法的合理性、推动我国人权保护的进程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案主要涉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规定,第17条规定:
一、任何人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
二、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对本案而言,此条规定的重点在于"隐私"和"任意"。
隐私权保护个人存在和自主的、不触及他人自由和隐私领域的特定区域,其和保护生命、身体和精神完整性以及法律人格的权利一道,保障了对人的个体性存在的尊重。
隐私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保障私密性的权利,即对公众保持私人性格、行为或数据的秘密的权利。私密性保护的是一个人不经其同意就不加以公开的意愿。个人私密范围内的信息数据,如果被他人取得、传送和公开会使有关的人因为道德的原因感到困窘或难堪,就可以享有保护。
隐私权的另外一个方面是人的自主性,包括与其他人的行为。因此,对隐私的保护还赋予了一项交流沟通的权利,只要这没有侵入他人的自由领域。除了在家庭领域中交流沟通的特别权利以外,欧洲人权委员会从《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推导出了一项基本的"建立并发展与其他人的关系――特别是在情感领域,以发展和充实一个人之自我个性的权利"。而性的自主性是隐私领域中交流沟通权利的一种极为重要的情形。因此,对于不是在公开场合发生的性行为的规制,构成了对隐私权的干预。这对同性恋、卖淫嫖娼或色情物品的私下消费的适用程度与异性之间性行为的适用程度应是一样的。只有在为保护那些受影响的人(特别是儿童或未成年人)而绝对必要时,才允许法律授权机构予以干预,但不能基于某种性行为与一般的道德观念冲突的理由。例如,欧洲人权法院认定,对于成年人之间同性恋的一般禁止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规定: 1、人人享有私生活和家庭生活、住所和通信受尊重的权利; 2、公共权力当局对行使上款规定权利的干涉仅得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并且该干涉构成民主社会中所必需的、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家经济福利的利益,为了防止社会无序或者犯罪、保护健康或道德,或保护他人权利和自由而采取的必要措施。)的规定,但禁止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同性恋行为则是可允许。
"任意"(arbitrary)在国际人权法上是一个重要的概念,这一术语基于《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并且见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1款、第9条第1款和第12条第4款。"任意"包含了不正义、不可预测性和不合理性的因素。在评判某一国家执行机关对隐私的干预是否构成对公约第17条的违反时,必须特别地检查除了国内法以外,这一具体的执行行为是否有一个以《公约》整体为基础看似正当合理的目的;这以行为在法治的意义上是否可以预测;尤其是该行为就其要达到的目的而言是否合理(相称)。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人权法上对"任意"的禁止不仅禁止执法上的"任意",还禁止立法上的"任意"。人权事务委员会在第16号一般性意见中认为国家授权的干涉必须根据法律,但法律本身必须符合《公约》的规定和目标。该意见第四段写道:适用干涉这个概念的用意是确保法律所规定的干涉都符合《公约》的规定和目标,而且无论如何要在个别情况中合情合理。以本案为例,作为南阳市公安局罚款依据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其是这样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首先,"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中的"、"是代表"and"还是"or"?即实施了其中任一行为即构成违反,还是必须实施了以上四种行为才构成对本条规定的违反?其二,本项的规定只有"教唆犯罪的"才构成对本项的违反,下载淫秽视频显然没有教唆犯罪的行为,又怎能以此对任超奇予以处罚呢?故此,本案不论是在立法上,还是执法上都是《公约》规定的"任意"。
综合以上分析,从国际人权法的层面来看,任超奇下载的淫秽视频如果没有涉及儿童或未成年人的内容,其下载、观看该视频的行为属于隐私的范围,任何人包括公共当局都无权予以干预。由此,南阳市公安局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任超奇隐私权的侵犯,是侵权行为,当事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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