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易波 来源:潇湘晨报 转自:腾讯网
易波 江西 司法人士
7月14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对编造、散布谣言的郏啸寅以涉嫌诽谤罪批准逮捕。据新华社7月14日报道,7月2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郏啸寅编造了题为《上海袭警事件内幕》的文章,虚构杨佳因被闸北公安分局民警打伤生殖器、丧失生育能力而萌生报复袭警等内容,在网上多次发布、张贴,并被其他网站大量转载。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郏啸寅利用互联网捏造事实严重损害了执法民警的名誉和公安机关的形象,涉嫌诽谤罪,故对其批准逮捕。
郏啸寅的行为侵犯执法民警的名誉权,涉嫌诽谤罪。但是,我们至今未见被诽谤的民警出来维权,提起刑事自诉。而诽谤案属于自诉案件,只有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下,才能提起公诉,而所谓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般是指下列两种情形:一是指诽谤情节特别严重,引起了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被害人失去自诉能力;二是诽谤了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等特定对象。郏啸寅的诽谤行为并不符合这些条件,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来批准逮捕,并不合法。
更为重要的是,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另一个理由是: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这就引发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国家机关有名誉权吗?对国家机关名誉(或者所谓的形象问题)的侵犯,能给犯罪嫌疑人定诽谤罪吗?
从理论上讲,国家机关不应当享有名誉权,不应当对国家机关进行错误批评甚至是造谣的人,以涉嫌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通常来说,自然人因为受到诽谤而产生精神痛苦,可以要求一定的赔偿金得到抚慰。而国家机关作为政治机关,不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不具有自然人才具有的喜怒哀乐等感情,故无所谓精神损失,也就没有所谓的名誉权;其次,国家机关是由人民组织而成,为了让政府不会懈怠,人民必须不停地监督政府,这就要求鼓励人民批评政府,甚至某些言论是不当、错误的。所以,原则上对国家机关批评不能治罪;最后,国家机关相对于公民个人是强大的,它们在受到不当、错误的批评甚至谣言时,可以迅速通过各种渠道予以澄清,根本无须动用刑事手段,而且,经过自由的媒体报道宣传,比动用刑事手段反对错误的批评、谣言,更能说服公众。
从诽谤罪的法律规定来看,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里的"他人"显然也是指自然人,不包括国家机关,因此,即使国家机关享有名誉权,对其的诽谤,也不能以涉嫌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上海的袭警案影响很大,而郏啸寅编造《上海袭警事件内幕》的谣言情节也恶劣,但是,越是敏感和重大的案件,我们越是要做到公正执法和程序正义。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