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纠纷案一周年祭

作者:刘晓原 来源:一五一十部落

一年前的今天,即2007年8月16日,我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状告搜狐公司锁定隐藏博客文章。这是全国第一起因博客文章被限制而提起的诉讼。


我之所以提起诉讼,是因为在去年的六、七、八月间,搜狐网隐藏锁定了九篇评论文章。此前,贺卫方教授等四人曾向新浪网发出了公开信谴责它们删除文章的做法。

以公开信方式谴责删文行为,这不足以让网络服务商引起重视,于是,我想到了用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

我有十几个博客,每个博客都被隐藏或删除过文章。我本想起诉新浪公司,但它们删文后不给博主留下证据,只好选择搜狐公司作为一个靶子。

案件能在法院立上案,我还感到有些意外。我心里在想,看你法院如何来审理此案。

在立案的当天,我通知了北京某报的记者。记者向我核实了立案情况后,写好了稿件并说第二天见报。可是在第二天并没有报道,我打电话问记者,他告诉我稿件被“枪毙”了,领导说这类案件不能报道。

一个外地网友知道我起诉的消息,也写了一篇文章发往了外网。此案立即引起了海外媒体的关注。

8月28日,法院民事一庭书记员通知我去领取举证通知书,也许这是一个新型案件的缘故,法官给了我一个多月举证期限,确定双方在10月8日下午一时半交换证据。

9月11日,法院民事一庭法官给我打来电话,通知我第二天来法院立案庭一趟,说该庭李法官找我谈话。案件已转到了民事审判一庭,立案庭法官还找我谈什么话呢?

9月12日,我去了法院立案庭找到了李法官。李法官给了我一份民事裁定书,说案件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起诉已被法院裁定驳回。

案件早已转给了民事审判一庭,法官还给我发了举证通知书,立案庭哪有权再驳回我的起诉呢?既使本案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驳回起诉的裁定书也应由民事审判庭的审判员、书记员来署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二款,对此有明确规定。而海淀区人民法院在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上,却是由立案庭的审判员和书记员署名。

由于法院程序违法,2007年9月20日,我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上诉四个月后,即在2008年1月14日,我接到了北京市一中法院立案庭法官的电话,通知我在第二天去法院谈话。1月15日,法官又给我打来电话说,看了我的上诉状后,才知一审法院原是驳回起诉,而立案庭只能裁定不予以受理,是不能驳回起诉的。所以,案件可能要转到民事审判庭去,但这需请示院领导后才能决定由那个庭来负责。

2008年3月11日,北京市一中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找我谈话(二审案件,很多是用谈话代替开庭)。

4月11日,我收到了北京市一中法院寄来的二审裁定书,上诉被驳回了。从民事裁定书上知道,此案是在3月20日做出的裁定,整整晚了二十天才将裁定寄给我(快递寄出的时间是4月10日)。二审裁定书,除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基本情况外,内容不过百字。二审裁定书与一审裁定书一样,没有解释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理由。

我与搜狐博客纠纷案,在程序上折腾了八个月时间,最后连被告的面也没有见着就被驳回。

原以为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博文纠纷,想不到这条路竟被法院给阻死了。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发表权也是著作权法给予公民的权利。当这些权利遭到侵犯时,竟然还不能通过法院来维权,使我这个律师很是感到“意外”。

需要说明的是,博文被隐藏或删除,其实并不是网络服务商所为,他们也是在接到指示后,才迫不得已而为之。但是,由于用户是与网络服务商达成的服务协议,尽管他们也有“冤”,但用户也只能告他们。

一年过去了,我的文章仍然经常遭到删除或者隐藏,仅七月上旬至八月上旬一个月的时间,有的博客被隐藏二十多篇文章,有的博客则被删除了十五篇。我再也没有热情去打官司了。

据说,我去年提起诉讼后,北京的法院都不受理这类纠纷。我的官司被海淀区法院驳回后,有一位陈老先生也因文章被网站删除纠纷,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不仅不予以立案,还不给不予受理的裁定书,连上诉权也给剥夺了(不给书面裁定书,则无法提起上诉)。

我经常代理别人打官司维权,但打官司为自己维权,这是平生第一次,想不到竟以败诉而告终。

如今,隐藏或删除文章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我已经没有一个完整的博客。尽管如此,我仍然在写着。你删你的,我写我的,咱们就这样保持一份“和谐”吧!

附:博客纠纷维权案(23)|http://liu6465.fyfz.cn/blog/liu6465/index.aspx?blogcatid=3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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