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4月11日),我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司法特快专递。历时近八个月的博客纠纷案(从起诉之日算起),终于走完了一、二审程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了我的上诉。
从民事裁定书上知道,此案是在3月20日作出的,整整迟到了二十天(快递寄出的时间是4月10日)。
二审裁定书,除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基本情况外,内容不过百字。二审裁定书与一审裁定书一样,没有解释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理由。
因搜狐公司隐藏锁定我的九篇时事评论文章,我于2007年8月16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该公司解除对博文的锁定,将文章显示在个人博客页面上。
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2007年8月29日,我从海淀区法院民事审判庭杨书记员手中,签收了举证通知书。通知书规定,双方在2007年10月8日下午一时三十分,在第51法庭交换证据。
民事审判庭给了我举证通知书,说明案件已经转入了民事审判庭。杨书员对我说,负责我案件的是民事审判庭一位姓马的法官。
立案近两个月,签收举证通知书近半个月时,即在2007年9月12日,立案庭李副庭长找我谈话,给了我一份民事裁定书,称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海淀区人民法院给我的裁定书中,署名的审判员和书记员却是立案庭人员,显然我的案件又多民事审判庭转回了立案庭。立案庭再次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裁定驳回。
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做法,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
2007年8月16日,我委托助手到法院立案庭立案,立案庭法官当即对起诉材料进行了审查,立案庭同意立案后,我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70元。这说明我的案件,在当天就已经通过了审查且被受理了。
退一步讲,立案庭收了诉讼材料和诉讼费用后,还不能算立案的话,那么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2规定,立案庭就应当在七天内进行审查。如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就应裁定不受以受理。
而我的案件早已转入了民事审判庭,如认为起诉不符合受案范围,要裁定驳回,也应当由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和书记员在法院的裁定书上署名驳回。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现一审裁定书上署名的审判员是立案庭副庭长,书记员也是立案庭的,这不是违反了司法解释规定吗?
已经转入民事审判庭的案件,立案庭那有权利再进行审查,这不是职责不分了吗?
本案还有一个主要问题,我与搜狐公司之间的博客服务纠纷,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要符合四个条件: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即: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我的起诉明显符合前三个条件,同样符合第四个条件中的“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不是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呢?
按照搜狐网规定,注册个人博客空间,必须要同意“搜狐博客用户发布信息协议”,只有在点击同意这个协议后,才能完成博客注册。
这个协议属于格式合同,但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服务协议,用户与网络服务商之间关系,不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服务协议达成后,不仅用户发布信息要遵守协议,网络服务商也应按协议提供服务。
搜狐网将我的博客文章进行锁定,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双方协议,同样违反了《合同法》规定。因此,双方之间为服务而产生的纠纷,应当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难以处理的行政、民事案件,法院就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作挡箭牌,要么不予以立案,要么在立案后裁定驳回。
一个小小的博客纠纷案件,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也如此敏感,使人无法理解。我起诉搜狐公司后,北京有一位退休老干部陈先生也因某网站删除自己一篇质疑性博文,而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比我更不幸的是,西城区人民法院只口头通知驳回,用口头驳回你的起诉,使你无法提起上诉,等于是剥夺了上诉权。
我与搜狐网的博客服务纠纷案,是一个普通的案件。也许是与言论自由有点关系吧,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才会觉得“敏感”。
从宪法和法律法规来看,博客服务商删除或者隐藏用户文章,不仅是违约行为,更为严重的是侵犯了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著作权法》规定的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信息传播权。
法院不受理这类纠纷,也就意味着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我不仅要问自己的这些权利,应由谁来保护?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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