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凌 来源:智识@IdeoBook
实名制是个争论不休的概念,具体形式也各色各样,除了手机、银行帐户实名制,网络世界就更多了:网吧实名制一直在各地实行,校园BBS实名制从 2005年集中强化以来有回落的势头,电子邮件实名制一开始就搁浅了,电子游戏实名制效果尚不明显,吵得最火的博客实名制也终于在去年有了答案。
对于社会上的公共论坛,实名制还没有进一步扩散。各大论坛还是依靠已经建立起来的事后审查制度进行维护。虽然没有对所有用户进行实名管制,但是已经出现了对版主和其他管理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的例子,值得总结回味。
第一个就是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的各大门户网站版主进行实名登记,包括搜狐、网易、Chinaren社区等有全国性影响的论坛。实际上,其他稍有规模的地方性论坛,无论京内京外,也开始陆续接到上级命令,要求进行版主登记。其中一些在对版主的通知说有“公安部明文规定”,但是据我所知,并没有公开的与此相关的规章。我也写信问过一些站务,都没有回音。对非经营性网站经营管理者进行备案在2000年就规定了,但是具体到某一个论坛和板块,似乎是新的趋势。扩散的范围目前还不得而知,如果是公安部统一下达的指令,则应该会迅速执行;但如果只是地方政府为了执行中央法律而进行的管制,那么就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第二个例子就是来自地方政府的命令,一度炒得很火,相信很多人都知道。2005年7月5日,深圳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开展网络公共信息服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为打击不良信息,规定全市申请网络公共信息服务场所(网络聊天室、即时通讯群组、论坛、BBS、互联网短信等)时需要进行实名身份认证。腾讯QQ公司也发布通告说明QQ群创建者和管理员需要进行登记。因为QQ公司总部在深圳,遵守地方政府命令也理所当然。但问题是深圳市公安局无法通过QQ 公司把触手伸向全国,一遇到外地的用户就很难认证。尽管《通知》规定境外IP不得进行申请,但还是无法对外省市用户身份进行核对。因为有太多的信息可以伪造了,核查成本极高。这项工作采取了运动突击的方式,为期三个月,至今不知效果。
这个例子有几点值得注意:1,把虚拟世界中的论坛认定为公共信息服务场所加以管制;2,其中的原理和第一个例子一样,是经由直接约束版主或管理员,从而间接约束普通用户,前者无形中承担了某种连带责任,不得不加强某种自我审查;3,另一个功能则是一旦发现有违法犯罪现象,可以直接找到版主进行进一步追查。无论如何,这在深圳市也许还会有效,但是由于互联网在国内没有边界,除非人为设立藩篱(比如限制所有外省市IP,像校园BBS那样限制所有校外 IP,这对QQ公司来说无异于自杀),否则凭一个地方行政区之力无法完成这项工作。
第三个更绝,尽管还没有出台就因为官员口风不紧而搁浅,但是遭到的声讨并不亚于第二个例子。2007年7月4日(正是深圳公安局《通知》发布两年后),厦门市工商局副局长田锋在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时表示,厦门市正在酝酿一项地方性法规,可能要求网站实行严格意义上的网络实名制——后台实名注册,前台实名发表。正在讨论中的处置办法要求,今后在厦门的网站上发帖,必须用身份证上的名字。具体细节很有趣,草案规定了很多被称为GFW的内幕,比如由谁确定过滤关键字,以及一系列相当完善的内容监管体制。该副局长确定地说说:“发帖全部实行实名制。”后来据日本媒体报道,该草案已经取消。
这个文件的预备出台不知道和之前遭到市民普遍反对的PX项目有何种关联,但是从互联网发展的角度、从信息管制的角度看,这确实是一部“恶法”。首先,一旦实行这样绝对的实名制,可以想见,所有的论坛都将萎缩,像实名制之后的校园BBS一样。正是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保证了人们可以表对社会和政府的看法,成为一个良性出气孔道,否则如果可以轻易找到说话人,就没有人敢于对所谓敏感话题进行发言了,他们会纷纷转向外地论坛。其次,这也就大大增强了地方政府控制本地言论的能力,使得地方信息更难于向外透露(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使得互联网这样的新的下情上达的技术无法发挥作用。第三,全部论坛实行实名制还要花费巨大成本进行认证(如果由网站进行操作会使一大批经营者倒闭)。这个措施的极端做法和第二个例子一样:只有限制外地IP在本地论坛发言,才能收到最优的效果,才能保证用户实名制落到实处。这个逻辑实际上就是校园BBS的翻版。
这里还有一个法律问题。有学者接受采访时认为,“宪法规定言论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比须由全国人大来立法。从这点而言,厦门是没有权利来立法禁止匿名发帖的。”但是我们的宪法只是规定言论自由是一种和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权相当的政治权利。《立法法》第八条(五)项规定,对政治权利的剥夺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那么问题就在于禁止“匿名”言论到底算不算对言论自由的剥夺?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厦门立法自然违宪实效;如果否定,那么我们还需要看到其中更进一步的问题。
关于匿名言论,美国最高法院曾经判决属于言论自由的一部分。但是在中国,我们仍然要考虑这种信息内容立法的目的和手段问题。比如在上面第二个例子中,深圳市公安局明确说明是根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管制,那么厦门市政府也完全有可能根据它们进行正当性证明:本法规规定的是地方实行中央立法的必要手段,即对匿名言论的禁止是实现中央规定的有害言论的手段。这样就需要对违宪的条件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辩论,比如行政法上面的比例原则。很明显,这样立法的目的和手段是不成比例的,因为这种手段同样会扼杀更多的合法利益。
但是问题还可以再问:究竟怎样执行中央立法才合适?目前的状况恰恰是由地方自己提供过滤关键字表强制执行,并导致自我审查。这样的行为和上面的地方法规没有本质区别,那该怎么办?
说了这么多,一个首要的想法是提醒大家对地方性立法管制互联网内容保持警惕,特别要警惕由此而带来的地方保护主义。但是最合适的管制还要看不断丰富的实践,以及各种player之间的互动。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