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转载“高莺莺之死”评论文章被关闭

作者:马军 来源:青年周末 转自:华商网

网警凭啥说“高莺莺案”评论不实

  -法官为何没看评论原文就断案

  -原告网站该告谁

  ◎文/本报记者 马军 ◎供图/国新图库

  一起涉及网上“虚假信息”的跨省案件,在2007年12月引发了网友争议。原告方更是认为法庭判了一起糊涂案。

  原告网站转贴的一篇评论引用了媒体对高莺莺案的报道,提到湖北襄樊警方“抢夺尸体、强迫火化”等事。为什么这样一篇评论,被远在千里之外的厦门网警认定为“虚假信息”?

  网络服务公司根据网警的公函,将该网站关闭,被告上法庭。为什么法院不做调查,直接采信厦门警方的说法?记者采访了此案的当事人和审判长,以及法学家,以求理清来龙去脉。

  律师:法院断了个糊涂官司

  -网警一封公函导致网站被封杀


  一年多前,张元欣所在的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网站,转载了一篇《从“高莺莺之死”谈权利的有效监督》的评论文章,文中引用了《民主与法治》杂志的报道,提到“襄樊警方在高莺莺死后抢夺尸体、强迫火化、烧毁衣物”,还提到记者2006年到当地调查时,遭到不明车辆和人员的跟踪。

  由于西部律师网站的服务商——中资源网络公司位于厦门,当月,厦门市警方网监处就在网上监测到了这篇文章,当即向中资源网络公司下发一封《关于删除网上虚假信息的函》,要求网络公司立即删除该文章。

  函中这样写到:“该内容为虚假信息,扰乱社会正常秩序,为防止有关信息继续蔓延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请贵单位接此函后,立即删除该文章。”至于厦门市网警凭什么认定该文章传播了虚假信息,目前尚不得而知。

  中资源网络公司在接到厦门网警的函后,当天就电话通知张元欣删除该文,但遭到张的拒绝。同日,网络公司便将该网站关闭。随后张律师提起诉讼,将网络公司告上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乌鲁木齐的法庭。

  -法庭上才见到公函

  “为什么你当初坚持不删这篇文章?”记者问张元欣律师。

  “那篇文章迄今还挂在新浪、人民网等各大网站,文中提到的一些事情,都是全国各大媒体报道过的,我们认为不是虚假信息,所以才坚持不删。”张律师说。

  另外,张律师当初坚持不删文,还有一个原因。那天接到网络公司电话后,他要求网络公司给一个书面通知,但对方不给。“这样我们就无法判断真假。千里之外给我打个电话,就让我们干什么事情,这很可笑。甚至连警方的函,我们也是一直到开庭后才看到。”

  “如果文章没有传播虚假信息,关闭我们的网站自然就构成侵权!我们在庭辩中的一个重要观点就是,此文不是虚假信息,法院在审理时应对此进行调查。至少,他们应该要求厦门警方做一个说明,说明为什么认定它是虚假信息。”

  “但法院一直在极力回避。”张律师对此很不满。

  2007年11月,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记者看到了判决书,对这篇涉案的评论文章究竟是否“虚假信息”,法庭的确只是引用了警方说法,未做出自己的判断。判决书原文如下:

  “转载的涉案文章已被公安机关认定为虚假信息,扰乱了社会秩序,在网络公司要求其删除未果的情况下,关闭其网站的行为并无不妥。”

  张律师质疑:“凭什么法院不做调查,就直接采信警方关于此文是虚假信息的说法?这不是明显不合理吗?”2007年12月中旬,该案的判决消息被转贴到网上,在一些网络社区,不少网友都发出了与张律师相同的疑问。

  -律师曝法院受警方压力

  败诉让张元欣律师很诧异。他说,在二审前,自己本来对这个案子有百分之百的把握。在庭审中,被告方也被他驳得无力还击。但是,法院没有当庭判决,后来判决结果终于出来后,反而是他败诉。

  根据张元欣律师向记者提供的说法:法院在判决过程中,曾受到当地警方的干扰,“乌鲁木齐这边的警方通过各种渠道,对法官施加压力。”

  “你有证据吗?”

  “证据是没有,但我从法院那边得到了信息,当然具体渠道我不能透露。一审时,警方找过法院,然后法院副院长和庭长专门把我叫过去谈了一次话,问我有什么目的?有什么背景?

  “我办了这么多年的案子,还是第一次碰到这种事。可能因为牵涉到网络信息,比较敏感。我觉得,现在一是警方对网络信息管得比较严,二是他们还不知道怎么管。所以他们自己也有些吃不透,一碰到这事,就想找个目的出来。”

  法官:虚假信息是否法庭来调查

  对此案的质疑,法庭方面如何解释?记者采访了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政治处廖处长,以及此案审判长高胜利法官。

  -是否传播虚假信息不重要

  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廖处长介绍,“这案子当时经我们审委会特地讨论过,我们判的是侵权不成立。网警专门发函,要求把有害信息删掉,这是警方发出的行政指令,被告作为网络公司,必须服从网警的管理。”

  廖处长说,网警对网络信息有监管职责。那么警方肯定是出于维护稳定、维护大局、维护政治影响的考虑,才认定这文章是虚假信息,“我们法院方面也得维护公安部门的行政行为呀!”

  此案审判长高胜利法官,向记者详细介绍了他们判案的始末。

  这是乌鲁木齐中级法院第一次涉及网络“虚假信息”案件。据高法官自己说,涉案文章《从“高莺莺之死”谈权利的有效监督》,他至今也没具体读过。至于“高莺莺之死”这件事,他以前也从没听说过,通过这次审理才知道了一些。

  “那篇文章是否传播了虚假信息,在这起案件中,并不重要,我们不会涉及,没有对它是否虚假信息做调查。”高法官说。

-网络公司关闭网站不妥

  事后谈起当事人双方,高法官说:“我们觉得这个案子可以在庭下调解,但双方都太较真。”

  虽然律所败诉,但法官也不认同网络公司的做法。法官们曾征求过法院技术部门的意见,“网络公司在技术上可以直接删除该文章,但他们没删除,而是直接关闭了网站。
我们在庭审时也指出了网络公司在这点上做得不够妥当,采取这种极端做法实在没必要。”

  “不过,既然警方都出函了,西部律师事务所也就没必要争论是不是虚假信息。网警是网络公司的管理机关,既然网警来通知了,律所就应该体谅一下网络公司。否则,从合作的角度来说,你这样做不是让网络公司为难嘛。”

  后来法官调解不成,经审委会审议,决定判侵权不成立。

  -法院不好认定网警行为

  至于网警发出的公函,法院如何评价其内容?高法官起初避而不谈。不过,在记者再三追问下,他表示,“也可以说我们是认可警方的这种行为吧。”

  “为什么牵涉到网络信息,法院就直接采信警方的说法呢?”

  高法官回答:“网络信息本来就在警方监管的范围之内,由他们断定对社会是否有害。法院不好去界定。而且,说襄樊警方抢夺尸体、强迫火化、烧毁衣物等等,肯定会对警方造成一些负面影响。当时警方在高莺莺案中到底如何作为,又不是一般的调查能查清楚的,除非是国家专门组织力量去调查。”

  专家:网警公函另案审查

  不调查警方公函的内容,直接采信,这符合法律程序吗?此案是否真如律师所说,是一桩糊涂案?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教研室副主任汤维建教授。

  -网警公函是关键证据

  青年周末: 警方有权要求网站删除网文吗?

  汤维建: 关键要看是什么警察,网络警察有权做出这样的行政处理。如果网警认为某些网站违规,他们就可以做出行政处分,这种处分是一种行政决定,具有法律效力,网络公司不执行,那么网络公司就违背了行政命令。

  青年周末: 就是说,法院判律师败诉,并无不妥?

  汤维建: 现在法院只能根据网络警察的行政决定做出判决,公文书作为关键证据,法院必然是直接采信。还是我前面说过的,网络服务公司只能按照网络警察的决定来办事,他们执行网警的函,是正确的。

  不过,根据警方公函的内容来看,警方只要求删文,但网络公司却直接关闭网站,这已经超出了网警行政决定的界限,属于非法。

  张元欣对这一点也有自己的疑问:“就算这篇文章传播了有害信息,网络公司也不能仅靠一个电话就关了我们网站。新浪网出现了一条有害信息,你就能关闭新浪吗?”

  -可向厦门网警提起行政诉讼

  汤教授认为,警方公函的确是此案的关键,是“决定性证据”。

  法庭是否应该先对警方公函的内容进行调查?汤教授表示,从诉讼程序上看,警方公函是公文书——只要是真实公文书,对其内容是否真实,法院可以不审查。

  如果当事人对警方做出的行政决定有争议,那就是另外一个跟行政诉讼有关的问题了。

  汤教授建议说,要是当事人对网警做出的行政决定不服,认为它不符合事实,可以对厦门警方提起专门的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立案调查,撤销这封认定虚假信息的网警公函。

  只有等行政诉讼立案后,法院才会审查那篇涉案文章究竟是否传播了虚假信息。

  -网警公函留下一串疑问

  “高莺莺案”于2002年3月发生在湖北襄樊,《从“高莺莺之死”谈权利的有效监督》一文引用的媒体报道,涉及襄樊警方在该案发生后的一些作为。然而,远在厦门的网警是怎样认定这些信息为虚假信息的?厦门网警对“高莺莺案”做过专门的调查吗?

  记者联系厦门市公安局网监处,试图了解相关情况。但有关工作人员先是要求记者发采访介绍函,在收到采访介绍函后,又表示自己无权接受记者采访。

  张元欣在此前一直没跟厦门警方联系过。他说自己早就想问问厦门警方,到底根据什么断定此文为虚假信息?是襄樊警方给厦门警方发过什么文?还是厦门警方手中有“高莺莺案”真凭实据?

  显然,这些疑问,有待下一场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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