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虹(张建红)上诉状

转自:维权网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张建红,笔名力虹,男,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学文化,职业作家,住宁波市江东区宁舟一村5幢7号604室。2006年9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被关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建强,山东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本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一、上诉人撰写文章批评政府是行使言论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对上诉人做有罪判决严重违宪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上诉人依据宪法的上述规定,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批评控告权,对存在于我们社会的专制、腐败现象提出批评和谴责,这是宪法赋予的基本人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权利!国家既然在宪法中规定了这些权利,上诉人行使这些权利如何就成了犯罪?将上诉人行使言论自由权、批评控告权的宪法权利等同于犯罪行为,这样的判决将置宪法于何地?置国家的司法形象于何地?

二、判决严重违背法律规定,实属亵渎法治,枉法裁判

起诉书认定上诉人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虽然指控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但是它毕竟没有说上诉人“罪行重大”,根据起诉书的指控,上诉人应该在五年以下量刑。一审法院却严重违背法律的规定,竟然毫无根据的认定上诉人“罪行重大”,重判上诉人六年徒刑,实在是荒唐透顶,连法律的遮羞布都不要了!

根据一般的司法常识,没有指控就没有判决,检察院没有认定上诉人存在“罪行重大”的所谓犯罪事实,法院怎么能无中生有的自己认定上诉人“罪行重大”呢?证据在哪里?标准在哪里?难道法院能够一身兼两职,自己指控、自己审判么?如此明目张胆地枉法裁判,难道不怕天下人耻笑吗?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所谓“罪行重大”的认定,既侵犯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权,又剥夺了上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实属荒唐之极!

三、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无中生有,大肆捏造并广泛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以激起他人不满和仇视”的所谓“犯罪事实”,纯属断章取义,歪曲陷害

第一,判决书没有举出一个证据、陈述一个事实证明上诉人“无中生有,”大肆散布“了哪怕一点”虚假事实“。判决书才是真正的无中生有!

第二、所谓“诋毁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更是荒唐透顶。上诉人的所有文章都是就事论事地发表评论。没有涉及到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如何“诋毁”?

第三、认定上诉人的文章能够“激起他人不满和仇视”更是懦弱心虚的表现,上诉人谴责专制、腐败的社会现状,目的是推进社会进步,如果在客观上能够让群众提高民主法制意识,共同促进国家的民主化进程,岂不功莫大焉?又何罪之有?难道人民法院要为专制张目?为腐败保驾?

四、本人的认识和上诉要求

本人自始至终、现在也坚持认为,上诉人撰写文章主观上是要促进国家人权状况的改善和民主法治的进步,不是为了煽动什么人颠覆国家政权。客观上可以让更多的人包括国家领导人认识和了解到我们社会存在的严重的专制、腐败现象,认识到政治体制改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所以,上诉人对我们国家,我们民族,只有功,没有罪!如果说这就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我想问问各位法官,你们要把国家政权当做什么?

高级法院的法官们,上诉人认为,在我们国家、我们民族自由民主的前夜,本人的所作所为,都是秉承作为一名有良知的知识分子所应坚守的那种历史责任和牺牲精神,为国家和民族进言。本人知道,历史的每一次进步都要以牺牲他最优秀的儿女作为代价的,如果你们坚持要与历史为敌,人民为敌,与世界文明准则为敌,那么,你们就这样下判吧。假若你们还有起码的司法良知和荣誉感,你们应该判我无罪!

因为我相信,历史不久就将证明我是无罪的!

此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建红

二00七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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