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起真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辩护词

转自:独立中文笔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郭起真的妻子赵长琴的委托,并受山东华冠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经被告人郭起真同意,在郭起真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中担任其辩护人,我们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的辩护人的职责,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郭起真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依法维护被告人郭起真的合法权益。

我认真阅读了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沧检刑诉(2006)69号起诉书,仔细研究了起诉所依据的证据,并详细听取了郭起真对起诉书的意见,现结合本案案情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郭起真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在证据方面存在重大瑕疵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列举和证据显示的郭起真所写的34篇文章,不符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构成特征
例如:公诉人指控说在《大陆供奉着连狗都不如的斯大林》中,被告人“别有用心的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诋毁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及前国家领导人。”辩护人认为,郭文提到:大陆“用近千枚导弹时时刻刻虎视眈眈地威胁着台湾2300万人民”,“毛泽东主张用三分之一的人口与美国对决”,“邓小平主张杀20万人维护 20年和平”,以及某将军主张“牺牲西安以东的所有城市与美国人对抗”等等,这些说法在网上流传已久,真假难辨,但绝非郭起真捏造。

用(来自网络上的信息议论)政府和前国家领导人是客观事实,但这主要是受网络封锁、信息不对称、大陆很多资料不公开的影响。我们对国家领导人只是一味颂扬,不允许客观的评价,导致郭起真只能通过海外的网络寻找“真实”,这是(政府对新闻和信息堵塞导致的直接后果)。

再如:公诉人指控:郭起真在《3月6日绝食日记》中说:“让全世界追求光明,坚持正义的善良人们的一腔热血,共同来敲响邪恶政权的丧钟吧。”该文诋毁我国政权,并煽动推翻我国现政权。

辩护人认为,郭文的表述是一种文学性的情绪化宣泄,没有具体的指向和操作性,只是一种言论表达的方式而不是操作计划,不能认定是煽动颠覆我国的国家政权。

还如,公诉人指控:在《赖斯和林昭》中,郭起真污蔑我国国家政权是专制独裁政权。

辩护人认为,郭起真攻击、甚至谩骂国家政权是一回事,煽动推翻这个政权是另一回事,二者不可混为一谈。

公诉人指控:在《谁是中共政府的敌对势力?》一文中,郭起真诋毁党和政府,并企盼外国势力干涉中国事务,摧毁现政权和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说明郭起真颠覆国家政权的急迫心理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希望不择手段的推翻现政权,打倒中国共产党。

辩护人认为,在本文中,郭起真的期盼是一种假设,一种对将来可能发生的预测,并不是煽动大陆人民立即付诸行动,推翻中国政府。而且,郭起真在很多文章中一直期望中国和平过渡,实现民主政治。公诉人的这种指控显然以偏概全,不能客观反映郭起真的真实思想。

二、指控郭起真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违背宪法,曲解法律,违背公认的国际标准

起诉书指控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被告人的文章但仍然停留在言论层面,没有严密的理论体系和具体的行为指向。也就是说,他的文章只是一种过于激烈的情绪宣泄,一种夸大其词的抨击、批评,至多只会对被批评者的形象造成负面评价,但远不足以蛊惑、煽动他人因此采取颠覆国家政权的行动。把他的一些过于尖刻、放肆的言词(个人感受大胆笺言等内容)等同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号召或鼓动,不但混淆了这两者本质的不同,而且给世人以“以言治罪”的负面评价,将远远超过郭文可能产生的任何影响。

关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定义,国际条约有严格的限定: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我国早已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有关国家安全、表达及获取信息的自由的约翰内斯堡原则》。第六条规定:“只有当一个政府可以证明以下事实存在,言论才可能以危害国家安全受到惩罚:

1)、该言论是有意煽动即刻的暴力行为;
2)、该言论有可能会引起这样的暴力行为;
3)、在该言论与暴力的可能性或出现之间有着直接且即刻的联系”。

这一原则被概括为“现实而紧迫的威胁”原则,即只有当言论对国家安全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时,才能构成犯罪。本案中,郭起真的文章中并没有任何煽动即刻的暴力行为的言论,客观上也不可能引起这样的暴力行为,对于国家安全显然不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因此并没有超越言论自由的范畴,不应被认定为构成犯罪。

被告人的观点意见是否正确有待历史检验,但不论观点正确与否,标题有无不妥,都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内容。公诉人也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分析论证这些文章是如何危害国家安全如何颠覆国家政权的,却武断的认定被告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没有论证,只有结论。这是典型的上纲上线、以言治罪,是对法律的滥用。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在主观上必须有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客观上必须实施煽动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理论,煽动罪从法理上言应同时具备下列要素:

(一)、煽动者必须是有颠覆动机;

(二)、煽动者不仅是发表言论和看法,而是推动被煽动者采取具体行动;

(三)、有确定的煽动者主观选定的被煽动者,譬如网络上发表言论没有具体被煽动者,因此不构成煽动;

(四)、被煽动者采取了煽动者推动的具体行动,煽而不动或者被煽动者采取的并非煽动者所推动的行动,则不构成犯罪;

(五)、只有在被煽动者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煽动者才可能触犯煽动颠覆罪。

五个要素,缺一不可,但本案中,被告人发表上述文章,其目的是要推动国家的民主法制进程,其行为是履行宪法赋有的言论自由权利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并没有违法,更构不成犯罪。如果可以以此定罪,那么,凡批评政府抨击时弊痛斥制度性腐败、主张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改良主义的言论,例如绝大多数网络BBS言论,也都难逃诽谤和煽动之嫌。据此,众多专家学者和网络活跃人士、广大向往民主制度的知识分子和网民包括体制内的改革派都有罪、成千上百成万上亿的中国人民程度不同的都有罪!这是何等的荒唐!

二、郭起真案件的发生,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

本案与其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的一个显著区别是,被告人的情况非常特殊,表现为:

1、郭起真原本是个普通的职工,本是党和政府的社会基础和依靠对象,但因受各种社会不公的现象波及,尤其是感到12年来自己的冤屈没有得到公平处理,而成为对社会不满者和冤、错案的受害者、上访者,日积月累而发展到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和领导人产生怀疑、反感以至怨恨情绪,并诉诸文字以为泄愤(表达)。这个演变过程其实与有关单位包括司法机关对他的问题一直处置不当有相当关系,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这些一错再错的处置,才使他变得与政府离心离德(质疑怀疑)。因此,如果无视这个历史过程,只将责任推到他个人身上,把他推倒政府的对立面,并运用刑事手段加重处罚他,显然是不公的,也是不智的,司法和社会效果恐怕仍像以往的处置那样会适得其反,利不抵弊。

2、被告人只有小学文化,虽然靠自学掌握了一定的文化知识,但尚不能做到文从字顺,因缺少必要的逻辑训练和文史知识,他的文章只能是一些情绪化(个人化)的宣泄,过分之处形同谩骂。由于他的文章只是登在海外网络上,其读者基本都是文化程度高得多的人,他这类低层次的可读性很差文章不大可能引人注目,很难起到煽动、蛊惑他人的作用,也没有证据能证明他的文章能起到多少影响和作用。因此,如果无视这个现实背景,只看他文章的主观过分宣泄和谩骂(个人感受和激烈言辞)程度之大,不管其文字的客观影响效果之小,硬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显然是小题大作,罪不当罚,有违刑法的基本宗旨。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像郭起真这样因为有关部门的工作失误而造成当事人反弹,将对政府不满情绪诉诸文字发泄以至谩骂的情况,又未发现有明显危及社会的后果,一般应对当事人处以教育和挽救的措施,而不应以犯罪论处。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这一建议。

三、本案对郭起真有罪判决无益于社会和谐和稳定

1、根据郭起真的表述,他之所以写这类文章,无非是想引起海内外的注意,以便纠正他所遭遇的冤错案,无论他这样做是否会被别有用心的势力利用来攻击我国现状,但目前并无明显有害后果。如果司法机关坚持对他坚持判罪处罚,反倒会引起国内外舆论大哗,从而损害我国司法机关以至国家的形象。

2、郭起真因为错案被开除公职以后,家庭陷入困境,写文章赚稿费他获取生活费的唯一来源,如果他被判刑入狱,他的妻子和孩子将无以为继,陷入绝境。这样的家庭将成为社会的负担。相反,如果能对郭起真宽大处理,则不但可以对他起教育和挽救的作用,也将使他的家庭也将恢复正常,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健康力量。

3、郭起真在被捕之前,经常上访,并且多次在沧州市举行重大活动的时候散发传单,搞示威游行,是沧州地区的一大麻烦。如果将他判罪入狱,即使不会引起更多人的借机反弹,也不过有几年清静时间,但他出狱后恐怕更难罢休,因此这个麻烦永远不会消除。如果司法机关能权衡考虑,本律师可以做工作,让郭起真安心工作,从而为沧州一劳永逸的解决掉这个问题。本律师在会见郭起真时曾经跟他谈过这个意见,他表示原则同意在政府宽大处理并给他安排生活出路之后,不再上访、闹事(鸣冤)、撰文、纠缠不休。

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撰写的文章皆属宪法中明文规定的言论自由范畴。

言论自由当然也有其限度,当言论自由对其他利益造成了真实而非臆测的、实质而非边缘的损害,且又没有其他手段以避免或消除这种损害时,是可以对言论自由进行最小的必要程度的限制的,但绝不可仅因言论而被判刑。言论对治言论原则已成为世界普遍公认的原则,意谓因言论自由造成的弊端和负作用,应通过言论的自由流动以及在此过程中所迸发出的人们理性与智慧来消除。思想问题思想解决,言论问题言论解决,不允许以行动、司法对治言论。

被告人的文章旨在推进国家的民主进程,决非公诉人所说的反动文章。

孙中山先生曾说:“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根据孙先生的观点,这个潮流就是民主、自由。顺应民主潮流是进步,在思想、行动上维护旧制度,破坏新制度,抗拒客观规律,逆时代潮流而动无疑就是反动。按照中国共产党三个代表的观点,那些维护专制、反对民主、压制自由的言论、思想、立场、势力,才是真正的反动言论、反动思想,反动立场、反动势力。持此言论、思想、立场者,才是名实相符彻头彻尾的反动分子。把被告人宣传民主思想、鞭笞腐败丑恶的文章,称为反动文章,何以堵天下悠悠之口,何以体现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和共产党的先进性?而且所谓“反动”并不是严谨的法律术语。

本案如何判决将直接表明中国政府在人权方面的一个重要领域——言论自由方面的立场,关系到国家的政治取向是顺应历史和世界潮流还是逆潮流而动,影响到国际社会对中国人权状况的一般评价。

毛泽东主席曾经说过:“让人说话,天不会塌下来”。的确,他如果说得有道理,你为什么要定他的罪?如果他是胡言乱语,定他的罪岂不是更荒谬!

法院判案,应该排除政治的干扰,但是,不能不考虑案件的政治影响,否则,还奢谈什么法院的智慧?如果判决郭起真有罪,将发出一个“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危险信号。人民建言无路,泻怨无门,就会出现道路以目的“稳定局面”,而这个局面,只不过是社会动乱和暴力革命的前奏而已。那些“防民之口”的人又得到了些什么呢?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郭起真先生的某些言论虽然不妥,但是尚没有构成犯罪。对郭起真案件,应该从维护法治、维护国家的人权形象和司法形象、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全面权衡,综合考量,对郭起真做出公正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无罪判决。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山东华冠律师事务所 李建强律师

二00六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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