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将自己的打官司的经历以日记形式写在自己的博客上,由于其中业主将一些重要的事实隐瞒,导致不了解真相的网友在网上跟贴,开发商认为业主的行为已经构成对自己名誉的损害,因此将业主告上法庭,要求业主承担侵犯自己名誉权的民事责任。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认定业主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开发商名誉权的侵犯。
原告开发商称,双方在2005年签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06年。合同签订后,因这名业主多次索要合同外利益,故决定延缓办理交房手续。在2006年,该业主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开发商因此将房屋折抵他人。但这名业主随后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恶意捏造事实,在博客上发表文章,对自己进行诋毁、诽谤,并对多家媒体大肆宣扬,引起社会公众对被告广泛同情和对原告的强烈谴责,使公司名誉受到毁灭性破坏,销售业绩严重下降。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公司名誉权的侵害,故要求这名业主在全国性报刊上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近三十万元。
而这名业主辩称,开发商所述与事实不符,自己并未要求退房,在个人博客上写的是自己打官司期间的日记,完全属于被告的私人空间。被告没有主动向其他媒体提出报道要求,自己在博客上也没有任何诋毁、侮辱的言语。法院审理已经确认开发商违约,事情是开发商一手造成的。被告并未侵犯对方的名誉权,也没有给他们销售带来实质性影响,故不同意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法院对双方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时候予以认定,并查明,在2006年,这名业主办理入住时,开发商未交付房屋。后这名业主发出信函,要求退房,并要求支付赔偿金。原告收到信函后,未予答复,并将该房屋冲抵工程款。这名业主得知后,在自己的博客内,发表文章,隐瞒了自己要求退房的事实,把未能入住的原因表述为自己组织业主集体收房,开发商恶意报复的结果。文章登载后,许多网民纷纷回复,对被告表示同情和支持,对开发商进行谴责。后多家媒体对此事件进行报道,致使该开发商的名誉受到严重影响。双方之间的合同后经法院调解解除,开发商退还了被告相关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及补偿费。
法院认为,被告在网络上,隐瞒自己要求退房的事实,把自己不能入住争议房屋的原因,归结为原告对自己维权行为的恶意报复,对网民及媒体进行误导,致使原告的声誉降低,名誉受到损害,故被告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至于原告诉讼请求中经济损失一项,证据不足,法院无法支持。故判决该业主以书面形式,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开向开发商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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