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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6)沧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起真,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于沧州市,汉族,中国书画函授大学大专部书法专业毕业,无业,捕前住沧州市荷花小区5号楼。1995年5月 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6年5月12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沧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沧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建强,山东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桂平,系被告人郭起真之妹。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沧检刑诉(200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起真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秀珍、王建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起真及其辩护人李建强、郭桂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起真1995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单位开除,因此产生对单位和政府的不满。自2002年11月至2006年4月利用互联网在境外的《民主论坛》发表《绝食日记》、《谁是中共政府的敌对势力》等文章,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公诉机关为证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提供了如下证据,被告人郭起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河北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对被告人郭起真做出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被告人郭起真上网使用的电脑及依据电脑硬盘中的文章刻录的光盘;从王爷上下载的被告人郭起真发表的文章;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郭起真的户籍证明等。公司机关认为,被告人郭起真的行为已经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郭起真辩称没有对国家政权进行造谣和诋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起真因为十二年前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产生了对我国政治制度的怀疑、反感以及怨恨,并诉诸文字以泄愤。但其所写的文章只是一种过于激烈的情绪宣泄,一种夸大其词的抨击、批评,不足以蛊惑、煽动他人采取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其所写文章属于宪法中明文规定的言论自由范畴,故郭起真的行为不具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对被告人郭起真作出无罪判决。辩护人当庭提交了被告人郭起真的学历证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起真1995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后被单位开除。因此产生对社会和政府的不满。自2002年开始,利用互联网在境外网站上发表文章。2002年2月-4月被告人郭起真在《民主论坛》网站上发表了《关于参加高智晟律师绝食抗议活动的声明》、《绝食日记》、《株连九族的妖风正在大陆肆虐》、《从“我不敢说”小议日本的领土扩张》等文章。在上述文章中被告人郭起真攻击、谩骂我国政府,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
1、被告人郭起真供述,其从2002年开始在境外网站上发表文章,2006年以来其在美国民主论坛上发表30多篇。其写的文章有《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和“让一部分人没法活”》、《启动全球绝食狂飙的罪魁祸首到底是谁?》、《从“我不敢说”小议日本的领土扩张》、《快来救救孩子》、《何谓“名师开路”?》、《谁掌握着大陆人民的命运》、《谁是中共政府的敌对势力》、《两个副教授》、《关于参加高智晟律师绝食抗议活动的声明》等。其发表这些文章的目的主要是反映其十二年前被判刑的情况和对社会的不满。这些文章都代表了其真实思想,有些涉及到其对政府和国家领导人的指责性不当言辞。
2、被告人郭起真伤亡发表文章所使用的两台电脑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公安机关从电脑里获取了郭起真在境外网站发表文章的复制文件,并根据复制文件刻录了光盘。庭审中郭起真对两台电脑辨认无误。
3、公安机关从网站上下载的被告人郭起真所发表的上述文章。
4、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5)新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郭起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5、2006年5月9日河北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做出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证实,郭起真案发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6、公安机关户籍证明证实,郭起真1958年5月10日出生。
关于郭起真的学历证明,有辩护人提交的中国书画函授大学毕业证书,该证书证明郭起真毕业于中国书画函授大学大专部。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均经本院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起真在境外《民主论坛》网站上发表大量文章,攻击、谩骂我国政府,散布有损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损害国家政权的形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这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起真变成起没有对国家政权进行造谣和诋毁,经查,被告人郭起真在《民主论坛》上发表的上述文章已真实记录了郭起真对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政权的造谣和诽谤。上述文章亦在卷证实,庭审中被告人亦对其所写文章认可,辩解不予采信。被告人郭起真的辩护人指出,被告人郭起真的行为不具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作出无罪判决,经查,被告人郭起真在境外网站上发表大量文章,大肆攻击、谩骂我国政府,严重损害国家政权形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已超出了宪法明文规定的言论自由的范畴,故其辩护意见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郭起真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的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起真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12日起至2010年5月11日止。)
二、作案工具电脑两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李彦琴
代理审判员: 李 昂
代理审判员:郑国华
二00六年十月九日(院章)
书 记 员:徐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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