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革文 袁建斌 任晓杜 来源:红网
10月26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以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了一起用手机拍摄校园暴力的视频录像上传网络引起的名誉权纠纷。经法官调解,视频拍摄者和打人的学生各赔偿受害人3000元,诉讼双方握手言和,长沙首例因上传网络视频引起的名誉权纠纷终以调解结案。
2006年11月27日,长沙某外语学校学生周亮(化名)与该校另一学生朱超(化名)因小事发生口角,朱超对周亮实施殴打,整个殴打过程被女同学刘菲菲(化名)用手机摄录后,该段视频录像在"56.COM"等多个视频网站上流传。殴打事件发生后,刚满16岁的周亮情绪异常消极,不肯上学。
在学校对朱超作出了开除学籍,通报全校的处理措施后,2007年7月2日,原告也就两被告的侵权行为向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调解过程中,法官对双方耐心释法,反复做调解工作,终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律条文]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律师说法]
应该不能定性为名誉侵权
律师刘毅:案件中女孩子上传视频,并没有以盈利为目的,上传的又是真实的生活片段,应该不能将其定性为名誉侵权,只能说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影响,影响了受害人的正常学习生活,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此类纠纷,建议起诉步骤为:首先要保存好证据,拷贝网上对当事人攻击诋毁的图片或者网页。其次是提供侵权者的真实资料,被侵权者在两年内都有对侵权者提出上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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