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一家知名网站贴吧上看到他人发布的不利于自己的言论,一名男子及其单位遂以名誉权受到侵犯为由,将贴吧的管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日前,河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管理单位并不存在对二原告的侵权故意或过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驳回了二原告诉求。
据诉称,去年6月18日,原告陆某在一家知名网站的贴吧上发现有人发帖,其中称陆某在为其代理案件中,索取巨额现金,结果却与承诺相距甚远,且该帖中有"骗子"等字样。由于该帖中注明了陆某所在单位,为此,陆某及其单位于同年6月30日、7月3日先后两次以函件形式,向贴吧投诉组进行投诉,要求删除上述帖子,并提供了发帖人的IP地址、电话号码和使用人的有关姓名、住址等情况,可贴吧的管理单位置之不理。二原告诉称,网站的行为致使诽谤者的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不断扩大,给陆某及其单位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此,诉请判令网站的管理单位北京某网讯公司及某网络技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全部含有诽谤二原告内容的帖子并保证不再发生类似不法行为;向二原告提供诽谤者域名等情况;赔偿陆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赔偿陆某单位经济损失2万元。
法庭上,被告网讯公司辩称,其公司对于涉诉帖子的发布是没有过错和责任的。其公司已在"贴吧协议"中明确告知"本贴吧用户使用本贴吧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及网络礼仪"。贴吧作为开放性信息交流平台,经营者对内容的审核义务只能体现为事后监管。关于涉诉帖子的删除问题,其公司已对二原告的投诉及时进行了回复,并将投诉应提交的文件详细列明,但二原告未能提交,而其公司不能仅凭两封无法证明投诉者身份的投诉信就删除帖子,因此,要求法院驳回二原告诉求。被告网络技术公司则称,涉诉贴吧由第一被告经营管理,本案与其公司无关。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被告网讯公司"贴吧协议"规定如贴吧发现谩骂,包含人身攻击的文章,贴吧管理人员有权不提前通知作者直接删除,并依照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罚。诉争帖子以自述方式描述帖子发布者在委托原告陆某为其刑事案件作辩护过程中,陆某向其索取巨额现金,用于检察院、法院协商案件,后结果与承诺相距甚远,并以此为基础对陆某做出了负面评价。该文的真实性直接影响侵权与否的判断,而衡量被告在贴吧管理中是否存在瑕疵,则应以其实际审核能力为评判标准。被告网讯公司作为网络经营者,对诉争帖子内容的真伪进行判断,显然超出了其应具备的审查能力。二原告两次以函件的形式向贴吧投诉组进行投诉后,被告网讯公司随即将投诉规则、手续及声明样本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对二原告进行了回复,但二原告并未依投诉规则提供投诉文件。此后二原告提出名誉权被侵犯问题,被告网讯公司随即将涉诉帖子删除。由此可见,网讯公司在经营网站过程中并不存在对二原告的侵权故意或过失。现二原告要求该公司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并赔偿其经济及精神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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