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一审庭审结束后,我说祝中国网民好运。这句不够理性的话出现在一个律师的嘴里,那是因为知道这个案件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审宣判的日子,是个很好记住的日子,正是党的十七大圆满结束的那天。
这个判决所体现的一些内容,并不出乎我的预料,抛开案外可能的某些猜测因素外,这份判决再一次表现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涉及互联网技术内容的案件上的专业性仍然是有待提高的。
我这样说,并没有任何对法院不敬的意思,也没有妄语。庭审中,在解释"代理服务器"的使用时,审判员就善意地提示本律师,审判庭成员对这类内容不是很熟悉,希望我能解释一下。这一幕,和我在2000年代理首起涉及认定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的案件时的情形极为相似。在那个案件中,涉及到电子邮件的证据真实性及证明效力的问题,甚至还包括单位局域网内邮件及公网邮件的区别,当时的审判长明确告诉我审判人员都没有用过电子邮件。
本案的一审判决之所以让我很容易地就找出异议点,并不是我对互联网技术有多么的专业化的认识,而是基于本人在分析认识此类法律关系时所采取的一个思维原则,我暂且称之为"等同原则" ,即无论电信业务(包括增值业务)如何日新月异,其与用户之间的服务法律关系中的基本内容及"边界"应当是基本等同的。
从法律的角度,这个案件诉讼的引起,简而化之,就是:用户发现有些网站无法直接登录,而国外的网络通道正常,故将此故障报告电信,但电信一直未予以回复,于是用户诉之。
曹鹏兄在他的文章中说到,"试想我因为不能访问Flickr而打电话给电信,问怎么回事啊,我怎么看不到这个网站?人家美国人都能看到!电信肯定说,不是我干的,跟我没关系。接下来,我如果觉得电信要为此负责,是不是就应该提出证据证明就是他干的"
针对这个,有两点:
1、从判决书中也看明显看到:电信并没有任何回复。如果有回复了,这个案件可能就诉不起来了。
2、假设电信说不是电信的责任(事实上在诉讼前也没说),合理的情况下,不应当是简单的否认,而应辅以一定的证据,即至少应当向用户表明,电信已经检查过,在其维护的网络通连环境中,并无任何故障发生。
再把观点拉回来,电信有没有义务回复本案原告杜先生的故障报告(报修)呢?
一审判决书在"法院认为"中没有说这事。
然后,说一下什么是"故障"。
归纳一下一审判决书中的观点,法院认为:"与整个互联网完全断开才是宽带接入故障" 。也就是说,只要部分连着就认定没有故障。 用一下我的"等同原则",某天上海用户的固定电话打不通北京亲戚家的固定电话,只能打电话让广东的亲戚(代理服务器)转打电话给北京的亲戚。于是乎投诉,于是乎被告知:你还可以打其他省份的固定电话,而且你还可以通过广东的固定电话连上北京的固定电话,所以这不存在故障,哈哈。
最后,说一下宽带接入故障认定的举证责任分担。
如果前述一审判决所谓"与整个互联网完全断开才是宽带接入故障"的观点是错误的话,那么下一步就会涉及到一个问题,故障认定的举证责任分担问题。我认为这是一个有趣的讨论点,今天先不细述我的观点了,但相信很多人应当对这3点是没有异议的:1、作为普通用户是不可能来鉴定和完全举证证明存在"宽带接入故障的",用户只可能是将"疑似故障"的情况通知电信;2、在第1点的基础上,电信在接到类似通知时,应当有义务首先检查所管辖的线路并确定是否存在故障,将是否有故障回复用户;3、宽带接入服务协议是一份格式合同,条款解释方面不同于非格式合同。
另,有兴趣看判决书的,点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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