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道合同的第一名当属《新浪网络服务使用协议》--系列批判之二

作者:window1314 来源:为了一个梦想

顺便感谢新浪的放行,但是,这是新浪该履行的义务,对其没有采取补救措施,恢复符合使用协议约定的文章,将一如既往的追究下去,同时保留起诉的权利

新浪凭什么事先审查和事后删贴?

对使用规定4.5 4.6的强烈批判,见http://login.sina.com.cn/regagreement.html

没有人会反对说,政府可以阻止报道那种实际上会妨碍征集军队,或者有关出征日期、部队人数和地点(的消息)

这是著名美国尼尔案中,最高院首席大法官一段成为后人惟一可以看做是衡量"预先禁止令"合法性的话。简单介绍尼尔案,尼尔是明尼苏达州首府明尼阿波里斯的报纸《星期六新闻》的发行为。这是一份反犹太人的报纸。政府检察官向法庭起诉要求禁止报纸发表明显是恶意诽谤的文章,经过激烈的较量,上诉到最高院。

言论的自由当然不是无限制的,并不是一个绝对性的权利。比方说,在在剧院里造谣说起火了,引起了骚动,带来了危险,该滥用言论自由的行为就是个违法行为,要受法律的处罚。但是,不能说事先就该让那个人闭嘴,你可以让他闭嘴,明天你是不是可以让她也闭嘴,最后道路以目!休斯大法官说,即使是那种专门恶意搜罗炒作丑闻的人,也有言论自由的保障,因为滥用了言论自由,是可以事后惩罚的。

我们可以说中美的国情是不一样,不能用美国的标准来衡量中国。但美国的做法,美国对人的尊重,对自由的保护,是值得探讨和学习的。

在新浪博客中,发了一篇关于上海小陈的文章,结果出现了有违有关政策的字符,要事先审查。我们先谈谈与新浪合同的规定。

在新浪网络使用协议的4.使用规则中,4.6如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违反上述规定,新浪或其授权的人有权要求用户改正或直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改或删除用户张贴的内容等、暂停或终止用户使用网络服务的权利)以减轻用户不当行为造成的影响。

我看了好几篇使用规定的规定,只有4.5.1规定要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并没有说要遵守相关的政策。但是,我的文章有没有违法呢,新浪没有指出来,我个人是学法律的,我知道表达一个中国公民对政府的一些看法,这是宪法规定的权利。这没有违法,不能成为删除的理由。退一万步说,即使违法了,新浪只是个普通企业,不是个法官,不能去给谁一个违法的定性。除非是上了法院。新浪的事先审查,不符合约定,应该继续履行。新浪的客服说返还该篇没有留底稿的文章,至今没有收到。

根据有关政策,是什么政策?新浪没有说明,即便有相关的政策,但是,用户与新浪之间的协议是受民法保护的,并没有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政策也不能限制言论自由。在这里,我想问问新浪,政策能限制言论自由吗?你所说的政策是什么政策?你为什么不遵守法律呢?

除了是违约外,新浪还侵犯了用户的言论自由。我们知道,在用户与新浪形成了一个协议,新浪不能只享受权利,还得履行其给用户提供空间表达的自由。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新浪违反了其相应的义务,限制了用户贴子的发表,已经构成了对用户言论自由权的侵犯。

同理,对新浪删贴也是如此,前面的文章已经批判过了。

为什么要批评政府?因为这是宪法给我们神圣的权利。政府是谁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是人民让渡一些权力,以便让政府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如果这个仆人的服务不够好,作为主人,是不是该批评一下。我们纳税人供他养他,难道说不得吗?现在的情况却是相反。而且在这过程中,像新浪这样最大的门户网站,不但不努力争取一丁点的权利,反而是为虎作伥,丧失了一个企业应有的道义责任,叫人不能不说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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