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西部律师在线
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张元欣 事务所主任 地址:乌鲁木齐文艺路2号宏源大厦1402室。
电话:0991-7830111 13609999577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中资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白鹭洲路199号普利花园大厦19层 ( 邮编:361004 ) 电话:0592-2222123 传真:0592-2220123
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改判为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一、 原判适用法律错误。
原判关于被告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关闭原告网站"并无不妥"的认为,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有合同法律关系,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原告既然 明确选择依照侵权法律关系主张自己的诉求,人民法院就应当 "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审查被告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原审依照《合同法》审理本案,显然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明知故犯"。
二、原判认定事实错误。
退一万步讲,处于种种原因,人民法院不得已适用了《合同法》审理、判决了本该适用"他法律要求"审理和判决的案件,那么,也应当审查双方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是否有效等等最基本的事实要件。
本案中,双方合同成立在2004年7月27日。但被告提供的 "服务说明"并不是当时的条款,而是本案发生后,被告自行修改的条款。请问,怎么能对原告有"拘束力"?
另:该条款显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的规定,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怎么能说有效?
此外,厦门市公安局认定的所谓"虚假信息"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如何确认其合法性?有效性?难道说凡公安部门出具的文书都是真实、有效的?如果是这样,还要法院干什么?
还有,对方"电话通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也应该审查,千里之外的一个电话告诉你干什么,你就必须要干什么?这种通知还有效力?在强调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今天显然是笑话。
故此,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上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
此致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 二○○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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