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在自己的多个博客发了一篇《 如果邀请函不是伪造的,副检察长会因公款旅游"下台"吗?》博文,发在新浪等博客的文章没有被管理员"关禁闭",但发在搜狐博客的却"享受"了这个待遇。
尽管我以前写过文章质疑搜狐的做法,但是一点也没有用。
我的博文既不反动,也不黄色,以前被他们不招呼删帖,现被他们隐藏不让露面,这的确使我感到十分的气愤。
我们在注册搜狐博客时,每个人都已经与搜狐签订了一个格式协议。为此,我仔细看了搜狐的协议,发现自己的行为并没有违约。
按照协议第7条规定, 用户在本搜狐博客发布信息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承担一切因自己发布信息不当导致的民事、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用户在在搜狐博客所发布的信息,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1)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2)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攻击党和政府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4)破坏国家、地区间友好关系的;
(5)违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社会公德、论理道德、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
(6)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7)散布谣言或不实消息,扰乱社会秩序 ,破坏社会稳定的;
(8)煽动、组织、教唆恐怖活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9)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10)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1)侵犯他人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或其他人身权利的;
(12)使用漫骂、辱骂、中伤、恐吓、诅咒等不文明语言的;
(13)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14)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如果用户在搜狐博客发布信息时,不能履行和遵守协议中的规定,为维护本网站的形象、信誉、安全、本网站有权删除网民发布的信息。并对违反协议的网民做出封闭ID,暂时、永久禁止在本网站发布信息的处理。同时保留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我所写的博文,可以说内容没有违反过第七条规定,那么搜狐直接删帖或者隐藏,显然违反了这个规定。这个规定是搜狐自己制定的,但是它却不遵守。随意删帖和隐藏网友的文章,这完全是一种侵权行为。当我无法忍受之时,也许会拿起法律武器与它们较量一般。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