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律师在线网站被关闭案诉状

来源:法治论坛

民 事 诉 状
原告: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张元欣 事务所主任
地址:乌鲁木齐文艺路2号宏源大厦1402室。
电话:0991-7830111 13609999577
被告:厦门中资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白鹭洲路199号普利花园大厦19层 ( 邮编:361004 )
电话:0592-2222123 传真:0592-2220123
案由:侵权(侵犯网站正常使用权)
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网站正常状态。
二、判令被告赔偿网站关闭期间的损失10000元(每天1000元)。
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4年7月,原告创办了《西部律师在线》网站,域名www.xibi.org 。网站创办后,一直租用被告的空间。
二○○ 六年八月十六日,被告电话通知要求原告删除一篇转载其他正规网站的文章《从"高莺莺之死"谈权力的有效监督》,并声称根据公安部门的指示,该文章属于"有害信息"。原告当即表示,电话通知无法核实真实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和业内惯例,请被告发一个书面传真,原告立即删除,但被告拒绝。在原告一再保证被告发送书面传真,原告立即遵照执行的情况下,原告仍然拒绝且于当日上午关闭了原告的网站。
原告的西部律师在线网站,经过两年的运转,已经成为西部律师行业较有影响力的网站,也是新疆境内规模和访问量都名列前茅的行业性门户网站。同时也是原告的工作网站,原告的法律文书,文件都存放于网站上。原告律师之间的通信交流等也基本通过网站进行。
许多当事人也是通过网站找到原告,原告通过网站获得了相当的业务。
原告认为,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何机关,企业的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约。
被告在没有法律依据,未经法律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关闭原告的网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使原告的声誉、工作、业务等都受到了损害。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如上诉讼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
此致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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