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崇文区法院仨元学社行政诉讼案庭审情况(现场记录初步整理)

转自:中国网络观察网

时间:2007年4月21日
地点:北京市崇文区定安里十号崇文区法院第八法庭
原告:姚剑(以下简称原告)
原告代理人:张星水律师,邹杏律师,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市崇文区民政局(以下简称被告)
行政庭法官:刘平
代理审判员:张立鹏
人民陪审员:张人七
书记员:刘志云
被告崇文区民政局(以下简称被告):这是进行询问、寻找证人、现场勘察、现场取证。做了充分调查之后,我们按照法律规定认为,它是一个没有登记的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不合法组织,向有关领导进行汇报,最后予以审批决定取缔。取缔的时候我们按照规定进行了送达。由于找不到原告人,这样我们就到那,把法院送达书贴到办公地点的窗户上。
法官(以下简称法官):就这么个情况?
被告:对,然后我们按照规定进行了通告。
法官:你局取缔仨元学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你把这个法律依据宣读一下。
被告:法律依据有两个。第一个是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法官:第几条,你宣读一下。
被告:第6条是处理依据,第35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机关予以取缔”。
法官:还有吗?
被告:第二个法律依据是民政部颁发的“二十一号令”,这“二十一号令”的名称是《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其中的第2条,“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第4条“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有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法官:还有吗?
被告:没了。
法官:对于以上申述的事实,是法律依据方面的陈述。还有什么补充的吗?
被告:法律依据还有一个就是我们单位的法定职责,也就是第一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第6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法官:你局有什么证据向法庭提供吗?
被告:我们在答辩的时候已经顺便提交了所有的证据。一个一个说。
法官:对。叫什么名称。
被告:证据一,《取缔决定书》。我们证明的目的是答辩人做出一个全面决定。
法官:把这个让原告看一下。你过去。
原告姚剑(以下简称原告):这是复印件。
被告:原件我也带来了,那是存根。
有争议吗?
原告:这个没争议。
被告:第二个是一个通告。这个通告是我们北京社会报的社区专刊上按照法律条例要求进行通告的复印件。这个通告就是说我们作出一个决定,把仨元学社予以取缔。
原告:事实部分没有异议。
法官:没有异议。
被告:第三个是询问笔录。这个询问笔录是被答辩人,也就是现在的起诉人姚剑的询问笔录。
法官:谁具体做的这个笔录?
被告:没来。
法官:你念的这个笔录要证明什么问题?
被告:证明姚剑以仨元学社的名义组织开展了活动,并对仨元学社的组织机构、宗旨进行了陈述。
原告:这份证据不能成立。因为被告在没有告知我基本权利的时候做出的。因为这个询问没有出具有关合法文件。我提供的证据二,是北京崇文区民政局提出的询问通知书,崇民询字2006年1号。上面写着询问时间是2006年12月20日。我可以念一下吗?
法官:说吧。
原告:姚剑为调查了解仨元学社的有关情况请你于2006年12月20日9时到17时30分到北京市崇文区民政局社办接受询问,我们可以看看证据一这个,也是对方提交的证据,取缔决定书上面的日期是12月18日,它的询问通知书是12月20号,落款是12月19号。
法官:我问你对这个证据,询问笔录的日期是12月15号,对这份证据有争议。
原告:我不能承认这份证据。
法官:跟这份证据无关的你待会儿再说。
原告:询问程序不合法。
法官:还有什么证据?被告。
被告:下面一个证据是现场检查笔录。看一下。是一个证人证明。这个证人证明,证明了原告在一品古道茶叶有限公司从事了以仨元学社为名义的社会活动。
法官:念一下。
被告:全部都念一下?
法官:你把主要的,能说明问题的念一下。你不用从头念,你认为能够说明问题的念一下。
法官:原告,你先看这个进行质证。有争议吗?
原告:这份证据我们不能承认。我到这个茶社去接洽,是直接和茶楼的范总谈的业务,不是跟下面的采购员谈的业务。属于我个人行为,一个网友聚会。
法官:是多少号?
原告:12月3号。
法官:12月3号,组织一个网友聚会。在什么地点?
原告:在一品古道茶楼。
法官:拿过来。还有什么证据?
被告:现场检查笔录,时间是06年12月15号。基本内容是现场检查情况,经查该仨元学社在青花街16号院南房居民用房三间,窗户上粘有仨元学社字样。
法官:这证明什么问题?
被告:这个证明他的办公地点。
法官:证明办公地点。
被告:对。
法官:把这个给姚剑看。
原告:刚才他念的有错误,窗户上贴有仨元两个字,并不是仨元学社四个字。这样我才会签字。
法官:本身他念的就是你看的。
原告:另外在我签字之前,他前面的地方是空着的,单位名称是空着的。仨元学社是后来加上去的,实际上清华街16号是我个人的私人租赁的地点。我跟房东签的合同,是我个人签的,不是仨元学社的办公地。
法官:被告还有什么问题和证据?
被告:先把这个拿上去。
法官:拿过来。
被告:这个是仨元学社的网页。
法官:你把这个进行质证。有争议吗?
原告代理人邹杏律师:这种网络打印的东西,第一还没有公认。第二跟本案没有关联性。
被告:第二是一个宣传,准备在2006年12月17日周日下午两点在珠市口东大街6号敦贝大厦四楼一品古道茶楼再召开一次会议,讨论一下关于龙的争议。实际上是刚才进行活动的准备,后来因为我们及时制止,没有开成,作为宣传。
法官:这个想证明什么?
被告:证明他进行了对外宣传,进行活动。
原告代理人邹杏律师:网络材料没有进行过公证。
法官:你再念这个。
被告:关于网络上的就是这些。再下一个是租房协议。
法官:证明什么问题?这个不用念了。
被告:仨元学社的办公地点设在崇文区。
法官:有争议吗?
原告:这份证据我方承认。这份证据上面写着签订租房协议的承租方是姚剑两个字,联系电话是我的手机,包括我的身份证号码都在上面,这是我个人租赁的私人住房。
法官:还有吗?
被告:下一个是照片佐证。
法官:这九张照片一块出示。要证明什么问题?
被告:证明他自己的办公室和我们的送达贴着,没有找到。证明他在那儿进行办公。这就是刚才他租赁房屋的所在地的照片。
原告:这份证据只是证明我个人的情况,没有证明学社的情况,包括在门口贴着仨元两个字,不是仨元学社四个字,并不是正式的学社的标牌名称,这是我个人住宅,仨元只是一个理念。
法官:被告还有问题吗?
被告:下一个是送达回证
法官:证明什么?
被告:这个证明作出了取缔决定,北京市崇文区民政局按规定向他送达决定书,但是因为找不到对方,所以把它贴到了对方办公室的窗户上。这个有见证人。
法官:把这个给原告看一下。有什么争议吗?
原告:这个我们不能承认。这个送达回证,我12月21号约定上午去民政局,我到了门口他们打电话,他说已经给我下决定书,已经贴到门口了。后来我一去才看到,没有给我本人,我本人也没有在。而他们的取缔决定书18号就做出了。
法官:你看到什么了?
原告:等于是我们住在那里的时候,到晚上看到。
法官:看到什么了?
原告:才看到取缔决定书。
法官:看到取缔决定书。
原告:我没有在这个上面签字。
法官:就这么个问题。
原告:对。另外的送达方式是严重的行政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他必须要当面向我宣布,然后还要让我申诉辩驳的理由,如果涉及到重大事项,还要采取更正。但是他都没有告诉我,另外也没有告诉我行政复议的时间,包括在门下来塞了一个行政通知书,时间是12月19号,这是典型的行政程序违法。所以我不能承认。
法官:被告还有什么要出示的?
被告:没有了。
法官:你们就向他送达这一份,贴到门在是吧?
被告:对。
法官:没有再送达是吧。还有什么证据吗?
被告:还有一个立案统计表。这是2006年的12月14号,也就是我们那时候立案是领导同意的,对他进行立案查处。
法官:把这个给原告看一下。这个没有问题。
原告:真实的。
法官:被告还有问题吗?
被告:最后还有一个案件处理的呈报表,有关领导同意。
原告:这个它的真实性没问题。
法官:真实性没问题。还有证据吗?
被告:还有两个法律法规。
法官:法律法规不算证据。要求是什么?
被告:我们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我们对他做出的处理决定。
法官:下面询问原告。你是什么时候见到取缔仨元学社通知书的?
原告:我在12月21号晚上看到。但是我不能认定它为送达。
法官:我问你什么时候见到的,我问什么你回答我。全部内容已经看了,是吧?
原告:对。
法官:对于这个决定书你是否向上级机关申请进行行政复议了?我问你,你直接回答我。
原告:因为崇文区民政局没有告诉我有这个权利。
法官:你申请复议没有?
原告:没有。
法官:我问你的话你直接回答。仨元学社什么时候成立的?
原告:仨元学社只是网上的一个虚拟名称。在网上虚拟的一个虚拟名称,我们举行的活动都是一些网友的聚会。
法官:没问你这些,问你什么时候成立的。
原告:没有成立。只是一个虚拟名称。
法官:你们进行这种活动的目的是什么?
原告:我作为参与者之一,等于是大家志同道合,为了弘扬传统文化,但是我们没有公开的商讨。
法官:我问你什么,你回答我什么。我已经说了第三遍了。你所说的,是用虚拟的。进行活动的目的是什么?你给我讲清楚。让你回答的这个问题,不要我说这个问题,你说别的问题。
原告:我们在网上互相认识以后,大家互相见面,在一起聚会。大家讨论传统文化,唱唱歌,跳跳舞,就是这样。
法官:一共几个人?
原告:因为是一个虚拟的名称,成员都不固定。一有活动就网络或者是短信通知,具体不清楚,因为也不需要统计。
原告:我们没有分工,大家觉得应该,网友比较热情,我们就是负责联系一下朋友。
法官:你们进行这些活动,主要的地点在什么地方?主要筹划这些活动的地点在什么地方?
原告:没有活动的地点。
法官:没有。
原告:没有活动的地点。大家有提议就见面。
法官:你们有章程吗?
原告:没有章程。
法官:仨元学社共进行了几次活动?你说一下。
原告:仨元学社是网友自发进行的虚拟名称,组织活动不单只是我一个人,也有别人,所以我无法知道具体举办过几次活动。
法官:我问你的是你参加了几次活动?
原告:我在崇文区参加过这一次一品古道的活动。
法官:你把这个情况说说吧。什么时间。
原告:在一品古道茶楼,下午两点我们在那里进行聚会。包括探讨茶文化,包括诗朗诵,包括唱歌,还有汉服表演。当时茶楼的费用是35块钱一个人,包括茶水和晚上吃饭。都是由网友自发的,各自付钱。
法官:还参加过其他的活动吗?
原告:在这次以前,参加过一些活动,具体的并不清楚。
法官:现在的问题就是在仨元学社成立以后,你参加了什么活动。你要说在法庭上说。
原告:仨元学社没有成立。另外以仨元学社举办的活动我没有参加。但是大家在网上说在仨元学社,但是实际的操作可能是以别的社会团体来操作的。
法官:事实上还有什么补充的吗?
原告:对事实这块,我就讲讲整个来龙去脉。
法官:说主要的。
原告:第一个,我们在这个茶楼举办的活动是网友聚会,我们的活动都是网上流行的很多形式。网上很多这样的虚拟名称,它们也进行了这样的网友聚会的活动。我们在仨元学社,只是没有固定的章程。在被告认定我们这个活动的时候,他只对我个人下达取缔通知书,显然是针对的对象不明确,如果是社团的话,起码有一个人以上的成员进行调查取证,他们没有进行调查取证,只对我个人进行了询问。
法官:我现在主要是让你把事实说一下。还没让你说他做出的决定对与不对,我没让你说这个。
原告:当时被告希望我做配合调查,他来到了我的住宅。当时他说在这里谈不方便,到我们局里去谈。我积极配合他们的工作,同意了去他们局里谈。但是,我对他们的来意不是很清楚。
法官:我再问你一下,按你说的是学术上的仨元学社。是谁在网上开始虚拟这个名称的?
原告:仨元学社这个名称是在网上的网友讨论提议。
法官:网友提议的。
原告:对,网友讨论提议。
法官:网友谁啊?
原告:具体我们有一个讨论,但是我不记得是谁。
法官:不记得是谁了。用这个名称你同意了吗?
原告:这个不需要同意,我参加过他们的活动。
法官:不需要同意,参加过他们的活动。那么照你的意思就是说仨元学社是其他的网友成立的。是这意思吗?
原告:是我参与。
法官:那你同意了吗?
原告:没有人征求过我的同意,但我觉得可以做这样的事情。
法官:你参与了?
原告:对,我参与了。
法官:是谁提议起这个名字叫仨元学社的?
原告:具体我记不清是谁了,因为这是大家讨论。
法官:像你说的仨元学社是一个虚拟的,与你有什么关系?你与它有什么关系,你说说。
原告:是网友委托我联系活动的场地,通知其他的网友。
法官:仨元学社这个名称什么时候开始的?
原告:这个名称在我的记忆里面,应该是2006年4月份。
法官:2006年的4月开始的。你进行的所谓这些感兴趣的问题,这些讨论是以谁的名字发出的帖子和信息?
原告:发帖的人不固定。因为网络虚拟有这个特点。
法官:你发过没有?你以仨元学社的名义发过没有?
原告:我发过。
法官:发过。你以仨元学社的名义发出了几次邀请活动?
原告:就是一品古道茶楼。
法官:就一次活动。你把仨元学社性质和内容再说一下。
原告:仨元学社是网络上的一个虚拟的名称。大家志同道合研究传统文化,就经常聚会讨论传统文化。组织活动就是委托我发帖子,这是学社的委托。在里面我也没有单独使用仨元学社的资源。
法官:你不服取缔决定的理由是什么?你说一下。
原告:我不服这个取缔决定。首先是因为被告的行政执法程序严重错误。被告在做出取缔决定书之前,没有做任何调查和询问,直到18号就擅自做出了取缔决定书,直到2006年12月19号才下达所谓询问询问通知书。
另外,在下达取缔决定书的时候,没有当面交给我,没有告知我有行政复议的权利,没有让我有合法辩驳的时间和地点。这样严重错误的执法程序导致的结果肯定是错误的。取缔决定书的告知对象主体错误,取缔告知对象是姚剑一个人,一个人无法组织社团,没有对其他的成员进行调查了解。公民有结社和集会的自由,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利,网友自发组织的仨元学社是《宪法》赋予的权利。虽然现在没有具体的对于网上网友聚会的规定,那我们必须以《宪法》作为准绳来衡量。被告崇文区民政局对姚剑个人作为告知对象颁发的决定书,告知对象主体显然错误。
第三,取缔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发出决定书的时候,被告没有告知原告理由。仨元学社只是一个网上的虚拟名称,他们组织的活动只是普通的网友聚会,并不是非法社团。根据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民间团体组织要具备以下要件才需要登记,第一有一定数量的相对稳定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第二,有规范的病程。第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第四,有固定的住所,以及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仨元学社不具有这些要件,是一个虚拟的网络名称。最近人民日报2007年4月6日曾采访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李勇,他说“网络组织虽然具有某些社团的特点,但是差别还是很大的。比较而言,网络组织的策划者、组织者都是个人行为,网络组织的成员多是非正式成分,不少人不愿意表露真实身份,随意而松散,具有虚拟性,正因为如此网络组织对会员的控制力和约束力低。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目前我国的社会团体不包括网络组织”。
原告使用仨元学社的字样是个人行为,这个名称只在网络上使用,参与的人员都是通过网络和短信联系,成员随意而且松散,具有虚拟性。没有经费也没有统一的章程,更没有专职的工作人员。被告指出的崇文区清华街16号的地址,只是姚剑个人出资租赁的住宅,该住宅也没有仨元学社字样的标牌,这并不符合社会团体的性质和特征,所以不需要登记,更谈不上什么非法社团。
第四,取缔决定书已超越被告的管理权限。被告崇文区民政局依照《社团管理登记条例》,只能对在管辖区内的居民进行管理。但是参加仨元学社活动的网友或不是崇文区户口,或为外省市户口均不属于被告行政管理的对象,被告崇文区民政局做出的取缔决定书显然超出管辖范围和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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