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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崇文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崇行初字第43号
原告不服被告北京市崇文区民政局于2006年12月8日作出的崇民取字[2006]1号取缔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被告北京市崇文区民政局作出的关于取缔"仨元学社"的决定依据事实不清,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损害其权益,故要求撤销其作出的崇民取字[2006]1号取缔决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志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平
代理审判员:张立鹏
人民陪审员:张人七
二00七年六月十九日
注: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二)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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