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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德普,男,46岁(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朝阳庵9-1-5 号。2002年11月5 日被监视居住,2003年1 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 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德普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经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被告人何德普于1999年初至2002年11月间,先后任非法组织“中国民主党监察委员会”主任、“中国民主党京津党部”负责人。自1999年3 月起,其多次以该组织负责人等名义,在互联网多家网站上发表或签署发布题为《中国民主党迎接新世纪宣言》、《就二月访华之行致布什总统的公开信》、《中共已经在结束专制、振兴中华的历史关头中国民主党致中共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工潮、农运的实干家胡明君与王森》等多篇文章,煽动在中国“结束一党专政”宣称“建立分权制衡的民主宪政”,妄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被告人何德普后被查获归案。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德普目无国法,以造谣、诽谤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之规定,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员张荣革代理检察员王翠杰书记员车明珠2003年9 月22日附:1.证据目录一份。
2.证人名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4.脏证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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