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平案辩护律师的辩护词

转自:博讯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建平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又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质证,辩护人对于公诉人针对被告人李建平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指控持有异议,我们认为被告人李建平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看,被告人李建平的行为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1、从主观上来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建平具有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故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从李建平在网络上发表的文章内容来看,是出于一种个人善意对国家某些具体政策和某个政治人物提出的批评意见,完全是代表李建平的个人观点,并没有捏造虚假事实和恶意煽动鼓惑,其行为的目的是出于对国家民族的责任感,对社会的一些不法行为、不公平现象以及腐败现象提出批评、建议和对策,希望能够对促进国家的进步和社会的和谐尽到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尽的义务,是李建平忧国忧民的思想表白和情感流露,虽然有些文章措辞激烈和尖锐犀利,但是出发点基本上是善意和恳切的,不是恶意制造事端或无中生有。

2、从构成本罪的客观要件来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客观要件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扩大事实、编造谎言、恶意中伤、欺骗不明真相的人,纠集团伙、聚众骚乱,达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李建平在网络上发表一些反映中国现实、对社会中的一些不公平和腐败的现象、以及个别政治人物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文章,其文章的依据大多数来自中国官方媒体的报道,是对官方媒体揭露的问题和数据进行再分析,秉执公民立场,以表明自己的独立观点,这纯属是作者个人思想倾向的某种表现,虽然存在部分言行过激之处,但其性质与造谣、诽谤之间还是具有本质的区别,以此来将其定性为煽动颠覆政权,明显是一种追究思想犯罪的做法,这与现代政治文明以及法制文明所倡导的民主自由精神相悖。辩护人认为:不能只根据文章在思想上的倾向性就断章取义地曲解和认定为“煽动”,只要一个作者没有涉及对意图推翻国家政权的具体行动和手段的煽动性宣传,就不应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综观本案的证据,没有那项能够充分确凿地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煽动颠覆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具体行为。况且,许多文章究竟是否属于李建平本人所撰写,从法庭调查的情况来分析实在是难于准确考证,因为互联网是无形的虚拟空间,网络上存在大量的虚假信息和无从考证的事实……。

我国刑法规定,构成某项犯罪,四个犯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方可定罪。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因此,李建平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二、从被告人李建平的文章内容来看,李建平是一位富有同情心和正义感、疾恶如仇、忧国忧民的公民,李建平痛恨腐败和特权,关注、同情国民的苦难和弱势群体的不幸,他的文章字里行间,流露出悲天悯人的人道关怀和真切的爱国之心。

关于上述辩点,辩护人举例加以说明之。举例一:对于频频发生的矿难,激发了他对官员腐败和不负责任的强烈义愤:“有谁知道百万中国人跪著惨死将可能成为现实?……”;举例二:对于中国的教育改革,他同样有话要说:“学校变成了工厂,教师变成了商人,考试成绩的一分、两分都可能为学校,为教师或者是学校创造几千甚至几万的财富,择校已经成为为一个无法探悉的‘黑洞’,巨额择校费、赞助费也不知花到了哪里?学校的门槛越来越高,金钱也终于和分数拉起手来,共同敲诈‘祖国的花朵’,校长也名副其实的成了财大气粗的企业家,面对着一个个工厂,一批批的企业家,教育部也理所当然的成了‘无烟工业部’,教育部长也当仁不让的成为‘无烟工业部’的部长。”字里行间透露出犯罪嫌疑人为中华民族未来着想的热情,且其所抨击的教育界的拜金主义腐败、对民族的不负责任,完全符合事实,是众所周知的社会积弊,何来诽谤与造谣之说;举例三:对于庸官俗吏的浮夸、铺张、挥霍人民财富,他表示了极大的痛恨:“新华网9月3日报导:“地处大巴山区的四川省万源市是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地区,年财政收入仅4000万元左右,2002年财政赤字高达1.6亿元。今年8月7日,该市借纪念红军万源保卫战胜利70周年之机,不惜耗费钜资请来一批明星举行盛大文艺演出。”请某歌星唱4首歌花了42万元,是当地农民年收入的210倍。在万源市公仆们眼里,只要能得到某某领导的青睐,万源市老百姓的死活与我何干,万源市的财政崩溃与我何干。地处贫困山区的四川省万源市年财政收入4000万元左右,2002年财政赤字高达1.6亿多元,且债台高筑,但一场纪念活动就耗资2000万元,万源市的公仆们真是潇洒之至”;举例四:对于涉及国计民生的地产经济,他同样有自己独特的见解和犀利的批评:“提及上海的房地产泡沫时引用了很多评论-“上海房价濒临失控,最高每平方米8万人民币”,“谁制造了上海楼市的泡沫?外资带动加本土追捧 ”,“胡温严令整顿楼市,上海官员不服气 ”,“皇帝急太监不急?上海楼市依然涨声一片”,“上海地产市场不会‘崩市’”,“一块土地公开拍出11.4亿元的‘天价’”,“中南海打喷嚏,上海官员要倒楣”,然后说:“如此等等,在中国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上海房地产的价格却犹如一头脱缰野马,狂涨不止,一场围绕地产业的风暴已逼近上海。”

这样的感叹与批评,在李建平发表过的各类文章中随处可见,从李建平以上文章的点滴内容,我们可以管中窥豹,清晰地看出其强烈的爱国思想和忧国忧民的忧患意识,“爱之深、责之切”,在其文章中,虽不乏有言词激烈的尖锐批评之处,但如果不是断章取义地看待,我们会真切地发现其文章的主流是强调民主、法治、理性、建设性、尊重中国的现实和国情,拥护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政策,与现阶段中央政府提倡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是完全相符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李建平秉执独立的民间立场,以其自身“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实际行动来实践着一位普通公民的爱国情操和道德良知。

三、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们认为,随意剥夺公民宪法上言论自由的权利的做法将会导致思想警察的泛滥和刑事法律成为针对每篇文章内容进行实质审查的言论法官。这种针对言论内容的实质性审查等于变相地削减了《宪法》第三十五条所确立的言论自由权。这种刑事审查方式对每一位自由发表观点和意见的公民而言,将意味着一种来自刑事惩罚的威慑和恐吓。我们认为,将批评性的言论等同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行为,是一种严重的夸大其词和断章取义式的矫枉过正,这样的司法审查标准在法理上也是站不住脚的,这将从根本上扼杀掉一切对于中国社会问题进行认真思考和严肃评论的独立声音和民间意见,实施这种类似于古代“文字狱”的严刑峻法的司法政策对于中国社会的文明发展和法治进步将会有百害而无一利。

我们认为,对一个逐步走向自由开放的转型社会、一个希望与危机并存的国家政权而言,给公民言论定罪的做法,才可能是一种真正的破坏性颠覆力量。而维护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如同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一样重要,是真正维护社会秩序和政治和谐的理性选择。推崇宪法权威、捍卫言论自由,不仅是民权中的首要之义,而且也关系到公民社会的合理诉求。对于公共言论的宽容程度,直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政治文明发展程度,这就如同西方国家著名的政治谚语:我坚决反对你的观点,但是我会竭诚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作为一个泱泱大国合法的人民政府,应该具备这样的政治雅量。事实上,对于一个正在处于快速转型过程之中的准现代国家,言论自由不仅意味着保障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同时也和保障公民社会的各项经济与民事权利息息相关,从而有益于现代国家的兴盛和亿万人民的福址,可谓“言路开、国事兴”,并最终为中国社会的民主法治和文明进步奠定下最坚实的宪政基础。

四、关于古往今来文人墨客的言论联想和对本案的历史思考。

自古中国就不乏敢言之士和敢谏之人,春秋战国的屈原和墨子,三国时期的弥蘅和稽康,唐朝的魏征和房玄龄,宋代的寇准和包拯,明代的海瑞和东林党人,清代的吕留良和纪晓岚,清末民初的康梁、谭嗣同、邹容和章太炎,民国的鲁迅、胡适、闻一多、王实味和李公朴,49年以后的林昭、遇罗克、张志新和顾准,一代代仁人志士和知识分子,前赴后继,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文胆不绝于世,当代又出现了李慎之、茅于轼、吴敬涟、江平、贺卫方等学界名流和公共知识分子,也包括像今天法庭上的李建平这样的民间文人,我可以大胆地预测:再过100年后,回首历史,李建平将成为淄博文人的骄傲之一,山东文人的骄傲之一,乃至中国文人的骄傲之一。

苟利国家生死矣,岂因祸福避驱之!林则徐在160年前曾经在被发配伊犁的颠簸万里旅途上坦言道。160年后,李建平也在用自己的一支如来之笔实践着古人的忠诚豪迈之举。再遥想300多年前,淄博曾经出现过一位以借着说狐谈鬼来针砭朝政时弊、抨击社会黑暗的杰出民间小说家蒲松龄和他那不朽于世的文学名著《聊斋志异》,300多年之后,淄博又出现了一个在互联网上借古讽今、痛斥时弊的文人骚客李建平,他们之间的区别是前者可以在说鬼故事的时候坦然遐臆,胜似闲庭信步,后者则在针砭时弊的时候付出了自由的代价,深陷囹圄,我们要知道,蒲松龄生活的清初时代,正处于全国文字狱的高压政策之下,蒲松龄借鬼怪狐仙讥讽朝廷黑暗和社会丑陋,尚且能够平安无事而自保其安,而李建平生活在三百多年后的现代和谐社会里,却因为几十篇措辞激烈的批评文章而锒铛入狱,面临法律的审判,抚今追昔,这是何等的视觉反差啊!这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出现的不和谐的杂音。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李建平的行为,无论从法条上分析,还是从法理上论证,均不符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在此我们郑重建议合议庭,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理念,遵循《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和言论自由的基本原则,遵循《刑法》“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和“惩治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针对被告人李建平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作出无罪判决,以维护司法的公平与正义,以捍卫法律的神圣与尊严,以促进司法的和谐与文明,以体现出国家公权力的博大、宽容、大度、克制与仁慈,以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步。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予以慎重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
张星水 律师
周 敏 律师

200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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