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民主论坛
〔2001〕武刑初字第301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新华,男,29岁,1972年8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武汉市新洲区阳逻镇新坳村3-1号。因参加组织非法组织“中国民主党”活动,被武汉市公安局于2001年3月12号监视居住,又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逃避侦查,被武汉市公安局于2001年3月18日刑事拘留,同年4月20号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01〕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新华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1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新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9月至2001年3月,被告人吕新华积极参加非法组党,在明知“中国民主党”是颠覆国家政权组织以及秦永敏、陈忠和、肖诗昌等人分别被判刑的情况下,仍不思悔改,与海内、外敌对分子相勾结,从互联网下载颠覆国家政权等方面的文章,撰写攻击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文章,并接受海外媒体采访,公然向政府示威,还招募新成员,网络残余分子,企图于2001年3月10日在青山区和平公园聚会,从事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
1、公安机关的侦破及抓获经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湖北省公安厅的批复;“中国民主正义
党”为敌对组织,电子刊物《大参考》为敌对刊物;
3、湖北省民政厅的情况说明;
4、被告人吕新华撰写《论“以德治国”》和从因特网下载《中国铁
血党2001新世纪献词》等文章;
5、同伙秦永敏、陈忠和、肖诗昌等供词;
6、被告人吕新华的供述;
7、证人张汉江、任秋光、魏林文、魏钲崴、朱荷英等证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新华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1款,第106条的规定,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被告人吕新华辩称:
1、申请组党结社是公民的权利;
2、关于“海外敌对分子”,我认为这些人都是持不同政见者而已;
3、关于下载文章,互联网是一开放媒体,我享有知情权;
4、我没有招募新成员;
5、关于网络残余分子,这些并没有形成,因为我没有任何纲领或者
书面文字的东西。
经审理查明:1998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吕新华参与秦永敏、陈忠和(均已判刑)等人合谋成立的非法组织“中国民主党湖北省筹委会”活动。在该组织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情况下,被告人吕新华仍积极参与由秦永敏、陈忠和密度成立的“中国民主党湖北省党部”组织,被告人吕新华不思悔改,无视国家法律,继续从事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被告人吕新华明知“中国民主党”为颠覆国家政权组织,仍然保持与海外敌对分子及所谓“民运人士”的联系,保留“中国民主党”组织机构的组织名称及联络人名单、联络方式,与海外敌对分子王希则、庄彦、谢万军等人保持频繁的书信往来,与国内所谓“民运人士”唐元隽等人相互通报“组党”情况;从互联网下载《中国铁血党2001新世纪献词》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文章,下载《对中国民主党组党的几点思想》、《民主党告同胞书──请加入民主党》等实施组党的文章;撰写《论“以德治国”》,公然攻击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以“我是黑名单上的人”的名义,接受海外媒体采访,公然向政府示威。
被告人吕新华在积极联络敌对分子和所谓“民运人士”的同时,在武汉市新洲区鼓动陶加新、陈光灿、魏钲崴参加“民主党”。2001年3月8日,被告人吕新华联络原“中国民主党湖北省党部”第一副主席张汉江,通过魏林文、任秋光等残余党羽,企图于2001年3月10日在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公园聚会,从事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认定被告人吕新华积极参与秦永敏、陈忠和、肖诗昌等人非法组织“中国民主党湖北省筹备会”活动一节,有被告人吕新华的供述,与秦永敏、陈忠和的供词相吻合,并与湖北省民政厅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印证。
2、认定被告人吕新华担任“中国民主党湖北省党部”秘书长一节,有被告人吕新华的供述与秦永敏、陈忠和的供词,其他参与成员张汉江、魏林文的证言相一致,并有查获的“中国民主党湖北省党部”《党章》,《公告》和《公报》在案佐证。《中国民主党章程》(临时)中明确提出:“结束一党专政,建立第三共和”的政治目标。
3、认定被告人吕新华明知“中国民主党”为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在该组织于1998年被取缔以及秦永敏、陈忠和、肖诗昌等人先后被判刑的情况下,仍然保持与海内、外敌对分子及所谓“民运人士”的联系,并保留“中国民主党”组织机构的组织名称及联络人名单,联络方式一节,有从被告人吕新华家查获的软盘物证及翻译文字件的书证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吕新华供述相印证。还有查获的电脑、打字机、软盘等物证以及软盘翻译文字件的姓名、电话号码等书证在案佐证。
4、认定被告人吕新华与海外敌对分子王希则、庄彦、谢万军等人保持频繁书信往来一节,有查证的信件书证和软盘物证在案佐证。
5、认定被告人吕新华与国内所谓“民运人士”唐元隽等人相互通报“组党”情况一节,有唐元隽、王高民、谢万军等人的信件书证在案证实。有吕新华从互联网下载《对中国民主党组党活动的几点思考》和《民主党告同胞书──请加入民主党》等实施组党的文章相印证,且与被告人吕新华的供述相吻合。
6、认定被告人吕新华传播和制作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文章,攻击社会主义一节,有吕新华从互联网下载《中国铁血党2001新世纪献词》以及被告人吕新华撰写的《论“以德治国”》等文章在案佐证,《论“以德治国”》上因特网散发,有查证的软盘物证及软盘翻译文字件证实,并与被告人吕新华的供述相印证。
7、认定被告人吕新华接受海外媒体采访,公然向政府示威一节,博讯新闻台记者王地采访被告人吕新华的录音新闻稿并在博讯新闻台播放,在因特网上散发的情节,与查证的书证,软盘物证相一致,并与被告人吕新华的供述相印证。
8、认定认告人吕新华积极联络敌对分子和所谓“民运人士”,在武汉市新洲区鼓动陶家新、朱荷英、陈光灿、魏钲崴参加“民主党”一节,有从陶家新查获的电脑、打字机、软盘经及大量反动文章和从朱荷英商店内查获的《重订增广》、《随笔》等书证在案佐证,并有证人陈光灿、魏钲崴证言,被告人吕新华的供述相印证。
9、认定被告人吕新华联络原“中国民主党湖北省党部”第一副主席张汉江,通知魏林文、任秋光等残余党羽,企图于2001年3月10日在青山区和平公园聚会,从事颠覆国家政权一节,有证人张汉江证言,所证实的情节与被告人吕新华的供述相一致,同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收缴的软盘以及下载的反动文章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审理核对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新华无视国法,积极参与实施非法组党,与境外敌对分子和国内不法分子相勾结,公然进行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其行为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新华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但指控被告人吕新华招募新成员朱荷英的情节,经查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吕新华提出组党结社是公民的权利,是持不同政见者,下载互联网文章是知情权,没有招募新成员和网络残余分子的辩解与本案事实及证据相悖,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05条第1款,第106条,第56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新华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政治权利2年。
(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01年3月18日至2005年3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正本1份,副本2份。
审 判 长 张智斌
审 判 员 吴令钢
代理审判员 王孝田
2001年11月14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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