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博讯
申诉人:杜导斌 男 1964年12月12日出生 汉族 湖北省应城市人 大专文化 应城市医疗保险局工作人员。
家庭住址:湖北省应城市粮贸街16-10号(环保局院内)。
申诉人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2004年6月11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4〕孝中刑初字第20号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申诉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联想天麟1110电脑一台。申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21日做出〔2004〕鄂刑二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以下简称:二审裁定),裁定维持原判。申诉人不服二审裁定,2004年8月18日向二审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3个月过去了,贵院对申诉既未开庭审理,也未予任何答覆。电话查询,立案庭称收未收到申诉书。为了促使冤案尽早得到昭雪,促使宪法保障人权的原则得到尊重,申诉人现再向贵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一、撤销二审裁定和一审判决
二、改判申诉人无罪
理由:
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构成诽谤;
二、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能证明申诉人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四、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违反宪法。
事实:
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申诉人于2002年7月至2003年10月在互联网《大纪元》、《新世纪》等境内外网站上发表了《论颠覆政府是合法的》、《祝贺(民主论坛)四周年》、《良心不许我再沉默》等26篇文章。在文章中散布现国家政权是「专制、暴力、苛政、不公、腐败」,「早已丧失代表正义的资质了」,「现在的政府是不合法的政府」,「不存在颠覆政府是不合法的问题」,「希望它早点垮台」,「一定要帮助大陆同胞推翻专制独裁的统治」等诽谤性言论,并鼓动:「纳粹的幽灵回来了,占据了我们的国家政权,用最不人道的方式残杀你们的同胞,该出手了,向那个巨大的怪兽勇敢地说不字吧」,以诽谤的方式,公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其行为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申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即上述7句话计125个字,只是申诉人150余万字中的只言片语,不足以证明申诉人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一审判决断章取义,是典型的文革罗织构陷成罪的手法。据以定罪量刑的上述7句话125个字只是一般性评论,没有捏造事实情节,不构成诽谤。上述7句话125个字没有主张推翻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与《刑法》第105条第2款之间缺乏逻辑关系,适用法律明显有误。二审裁定回避了申诉人及代理辩护人提出上诉的主要理由:
一、一审判决关于被告人杜导斌「散布诽谤性言论」的认定是错误的;
二、一审判决关于杜导斌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的认定是错误的;
三、一审判决关于杜导斌在互联网上发表26篇文章的行为「远远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危害了国家安全」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也与我国承认及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相悖;
四、以言治罪违反宪法保障人权的原则;
五、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在适用《刑法》第105条第2款时缺乏合法有效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作支持,由此产生的判决是随意性的,违背了司法公正。
由于回避了上诉的主要理由,申诉人当然不服这种「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的二审裁定。在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公开后,海内外舆论的普遍评价是,在一个宪法保障人权的法制国家里,对言论治罪实在荒唐,125个字换来3年刑更加荒唐。这种藐视宪法的判决不仅对我个人不公,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宪法权威和国家荣誉。
综上所述,申诉人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给予全面调查,查明事实真相,改判申诉人无罪,还申诉人一个公正,让宪法权威得到彰显。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杜导斌
辩护人:莫少平(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曦(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4年11月28日
附:
一、《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二、申诉人的《上诉状》
三、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杜导斌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二审
辩护词》
四、申诉人的《我的两点意见——二审法庭辩护和陈述》
五、申诉人的《我的三点补充意见》
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